第三節 新的裏程碑——2007年“大學自治法”(2 / 3)

“大學自治法”由六大部分組成,分別是高等教育公共服務的使命、大學的治理、大學的新責任、各種安排機製、海外領地的相關機製、短期和最終的組織安排。法律規定各大學須在一年時限內采納新的“治理”結構,包括行政結構、人力資源管理、財務製度等各方麵的變革。

2007—2008年受高等教育與研究部委托,國家教育行政管理與科研總督導處(IGAENR)對30多所遞交改革申請的大學進行了審查,並選出了第一批20所大學實施自治改革。根據法律,自治改革的大學開始對校行政委員會進行改選,據媒體報道,大學參加投票的人數比以往選舉的人數多出不少。根據對結果的統計,新成立的校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有兩名來自經濟領域的不同行業,其中來自大型集團的占50%,中小企業占40%。另外,新當選的大學校長中有1\/4是第一次擔任大學校長,在未來他們將成為改變大學命運的領軍人物。2009年和2010年又有18所和33所大學實行了自治改革,2011將再有22所大學加入其列,按照預定計劃,其餘大學最遲將在2012年8月11日之前完成改革。

按照“大學自治法”的規定,“新大學”還享有三方麵的新權限:一是可以設立基金會,拓寬大學經費來源;二是享有預算和人力資源的自主管理權;三是國家把校園房產所有權轉移給學校,由學校負責管理處置。

“基金會”是法國大學實現財務自治後向企業或個人籌集資金的一種新形式,大學可以借助基金會的經費改善教學與研究條件、向學生提供獎學金、發展學校與企業的合作關係;而作為捐贈者的企業或個人則可以享受到國家規定的減稅政策,並有機會參與到大學基金會的管理中來。可以說,“基金會”是一舉雙贏的措施。法律規定大學基金會有兩種形式,一是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大學基金會(Fondation universitaire),其設立由大學行政委員會決定,無最低捐贈要求,支持項目包括提供獎學金、設立教授教職、促進國際人才交流等。基金會由校方和捐贈人代表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另一種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作基金會(Fondation partenariale),這類基金會通常是與某一特定項目相關,存在年限不少於5年,最低捐贈金額不低於15萬歐元,基金會由董事會負責領導,學校代表占董事會至少一半席位。自新法實施以來到2011年4月,法國已正式成立了39所基金會,其中24所大學基金會、15所合作基金會(見附錄二),預計2011年年內基金會總數可以達到60個[4]。而就預算經費而言,自治大學可以百分百地支配其預算(包含人員工資總量管理),而在此前大學隻對約25%的預算擁有行動自由。2009年12月,法國政府公布了國家350億歐元政府公債投資計劃並指出了法國未來優先發展的五大領域,高等教育與培訓以110億歐元位列第一,110億歐元將分別用於“大學校園行動”(Opération Campus)77億歐元,校園整修計劃13億歐元,薩克雷高科技集群計劃10億歐元,職業培訓和教育機會均等各占5億歐元。“大學校園計劃”是2008年1月菲永政府推出的一項高等教育發展計劃,旨在能夠在法國建立12個國際水平的卓越校園,提升法國大學的國際吸引力。薩克雷高科技集群計劃是“大學校園行動”的延伸,於2009年4月提出,計劃設想在巴黎郊區薩克雷地區集合多家高等院校和研究所形成教育中心和“企業扶持基地”,大力發展納米技術、生命科學、信息科技、工程係統科學、能源科學等。計劃還準備興建住房,改善大學教學與住宿條件,同時興修公共基礎設施,發展商業和旅遊,因此該項計劃亦旨在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2011年,法國政府將試行改革中的關鍵步驟之一,將資產及不動產(包含土地)管理權交予大學,巴黎六大在內的共五所大學成為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