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新的裏程碑——2007年“大學自治法”(3 / 3)

另外,“大學自治法”強調改革後的大學在公共服務方麵應承擔一個新的職能,即幫助學生進行職業定位及幫助學生就業。新法規定,大學應主動為高中學生提供分流定向的谘詢,這主要涉及高中一年級麵臨分科定向和高三畢業班選擇大學的學生。大學要主動介紹其專業詳情,特別是要讓他們了解各專業的就業情況,以幫助學生和家長更好地選擇未來的高校和專業。另外,各大學將設立學生就業幫扶辦公室(BAIP),負責發布實習和就業崗位信息,幫助學生找工作並協助他們更好地適應新的工作崗位和社會職場。總之,大學有責任采取更多的手段來提高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質量。

當然學術界也有不少人對於政府的新政持懷疑或反對態度,特別是“大學自治法”中對於校長權力的擴大及2009年2月政府提出將要修改1984年高等教育法所確立的教師—研究人員身份都引起了大學教職人員的普遍焦慮,這些問題將在下文中具體討論。

[1] Hugo Coniez,La faillite des universités francaises [M].Paris,Ellipses,2008.Guy Burgel,Université,une misère francaise[M].Paris,Hachette,2006.p.ierre Lunel,Fac:le grand Merdier [M] .Paris,Anne Carrière,2007.Louis Vogel,L''''Université,une chance pour la France[M].Paris,PUF,2010.

[2] 原文為coopération renforcée\/enhance cooperation,在歐盟1997年阿姆斯特丹條約中首次提出,指歐盟部分成員國可以利用歐盟的機構、決策程序、機製來彼此加強合作(至少有八個成員國),共享某些事權和資源,這種合作不能影響其他成員國的利益。合作不具有排他性,其他成員國可以隨時加入這種合作。比如歐元區的設置就是采用了這一模式。而就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極”而言,各成員機構可以共享教育科研資源,同時在教學、研究、服務方麵保持與“聯合體”範圍之外的現有的或未來可能締結的各種關係。

[3] Charles Fortier,Université,univerités[M].Paris,Dalloz,2010.p.57.

[4] http:\/\/www.enseignementsup-recherche.gouv.fr\/cid23302\/11-aout-2007-1er-janvier-2009-de-la-loi-a-l-autonomie-des-20-premieres-universites.html.[2009-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