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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學的行政體製一直十分薄弱,很長時間裏大學一直沿襲著拿破侖確立的“學院”(faculté)建製[1]。學院具有法人身份,由教授同行選舉出的院長不僅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學院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威信,他掌管著預算的製定、分配和執行,掌握了教學組織和人員錄用的實權,日常事務中隻設立了兩名助理和一個秘書處輔助其工作,其角色遠遠比大學校長更為重要,因此穆斯蘭將這段時期稱為“學院共和國”時期。
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以及大學功能的擴展,這種結構逐漸暴露出弱點。1966年教育部長富凱曾試圖將專業細化並從國家層麵對每個專業(如曆史、社會學)的課時標準、考試方式和時間、學分做出具體規定,而當時學院的管理能力卻無力貫徹類似改革。
1968年“富爾法”取消了學院,建立了“授課與研究單位”,取消了其法人身份,並在“授課與研究單位”中也設立了與大學行政委員會類似的“民主且有代表性”的學院委員會。1984年“薩瓦裏法”將“授課與研究單位”改為“教學與研究單位”[2]。
除“教學與研究單位”之外,法國大學的下級組成單位還有學院(Institut)和“學校”(Ecole)。“學院”常常是後來被並入大學的專科研究院。比如巴黎城市化學院(IUP),該機構成立於1919年,是法國城市化和城市規劃的研究中心,也進行博士生培養,1972年被並入巴黎十二大。類似的學院還有巴黎八大的女性主義與性別研究中心(CEFEG)。“學校”一般是指設立在大學中的“工程師學校”,這些“學校”多建於20世紀80年代,旨在滿足國家發展對於大量工程師人才的需求,同高等工程師“大學校”相同,大學工程師“學校”文憑的發放也要經過法國工程師學銜委員會(CTI)的授權。下表是對大學“教學與研究單位”和大學“學院”“學校”的行政結構對比。
表1 大學組成單位的行政結構對比
本研究關注的對象是“教學與研究單位”。
最早在“富爾法”中,“授課與研究單位”的設立需要通過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委員會(CNESR)的審議並經過法令公布。1984年的“高教法”中雖然規定“教學與研究單位”的設立仍要經過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與研究部的批準,並由部長公布;然而大學係、實驗室和研究中心的設立則可以在大學科研委員會的建議下,大學行政委員會2\/3以上委員通過後確立。2007年“大學自治法”頒布,大學的自治權進一步擴大,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發展戰略、科研委員會的建議,通過校行政委員會的審議後自主設立或取消“教學與研究單位”、係、實驗室、研究中心等各級組成部分。
“教學與研究單位”不享有法律和預算自主權,但其在通過校行政委員會的審批之後,可以自主確立自己的章程和內部結構(1984年法)。2007年“大學自治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大學各級學術單位在大學教學與科研教學發展戰略框架下享有自主製訂教學與研究計劃的權力。
[1] 拿破侖的“學院”建製事實上是重建了中世紀大學的“學院”,他保留了“醫學院”和“法學院”(在當時被稱作“醫學校”和“法學校”),將“藝學院”和“神學院”分為“文學院”(包括文學、哲學、曆史、地理、古代語言和現代語言)、“理學院”(包括數學、物理,後來又增加了生物)和“神學院”。各個學院相對獨立。在19—20世紀,大學又在法學院的基礎上設立了“經濟學院”,後來又有了“政治學院”,在“藝學院”的基礎上又分出了“藥學院”和“體育學院”。
[2] 理論和實踐醫學有單獨的醫學教學與研究單位,因為其教學與研究活動必須與醫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