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大學的教師首先是或者被看作是教士。那個時候,各地教會掌控著大學教師資格的頒發與吊銷,“教師行會”為此時常與教會針鋒相對。13世紀初,在大學教師的抗爭下,教皇下令巴黎主教未經其許可不得開除教師,隨即教皇還承認了大學教師享有的罷課權及推薦選拔教師候選人的權利。宗教改革後,脫離教皇的各個教派覬覦對大學的掌控,世俗王權的政治勢力亦逐漸介入大學。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政府開始按照君主製國家官吏的標準對大學教師進行了等級劃分,到拿破侖時期,“帝國大學”將所有教師都納入國家官員的係統,法國公務員製度初現雛形。與同時期德國洪堡模式下的教師職能不同(洪堡模式中的大學教師承擔著教學與研究兩項主要職責),法國教師的主要工作就是教學與考試。1896年法國政府曾試圖將洪堡模式引入自己的高教體係,雖然改革最終歸於失敗,不過法令所確立的大學教師等級卻一直保留下來:教授自然位於這一等級劃分的最頂端[1],教授之下是副教授(ma?tre de conférence),雖然兩者承擔的教學職能基本一致,但政治地位卻有所不同,副教授無權進入學院委員會;此外,當時的某些學院還設有其他幾個級別相同的教師頭銜,如助教(assistant)、任課教師(enseignant chargé de cours)。
20世紀上半葉,伴隨政府職能的擴大,公務員立法在法國逐漸展開,有關大學教師的許多規定亦散見其中,如1905年4月法令規定了對教師違規情況的處理辦法、1913年12月有關大學教師職務調動的規定、1924年4月對大學教師退休製度的修訂。戰後,法國政府致力於舊官吏製度的改革,1946年10月議會在1941年法律的基礎上製定了法國《公務員總章程》(1959年修訂),這也成為法國第一部對包括教師在內的公職人員進行全麵界定的法律。受到戰後生育高峰和教育民主化運動的影響,法國高等教育入學率在20世紀60年代出現急速增長,為了應對這一狀況,1962—1968年除醫學院之外法國大學的學院陸續增加了講師(ma?tre assistant)這一職稱,大量招聘年輕教師。80年代初,法國政府推行地方分權,1983—1984年出台的公務員總法將地方公務員囊括其中,《教師章程》是總法的其中一章,詳盡地規定了大學“教師—研究人員”[2]的錄用、晉升、工資待遇及職稱標準。
那麼,大學教師究竟包含哪些人群呢?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指出,在隸屬於國家教育部的公立科學文化性機構中承擔教學的人員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合作教師及與這些機構訂立合同的人員”。這裏的國家工作人員指的就是享有公務員正式編製的教師。1978年“教育修正法”又將“研究機構的工作人員、經證明在相關職業領域從事重要工作的校外人員或高年級學生”擴大到教學隊伍中來,同時外籍教師在符合行政法院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作為公務員法的例外情況被聘用為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師,從此法國大學教師招聘開始麵向全世界,另外為了吸引人才,被聘任為大學教授的外國人才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法國國籍。1982年,薩瓦裏提出大學教師應承擔起高等教育的全部使命,特別是在教學之餘開展研究工作。雖然並非所有人都讚同這一建議,比如學者弗朗索瓦·路謝爾(Francois Luchaire)就認為:“如果說研究人員並不一定要成為大學教師,而所有的大學教師一定要成為研究人員,這種說法豈不是荒謬的同義迭用。”[3]當然,薩瓦裏的提議很快就在“高等教育法”(1984)中被確定下來,法國大學的教師隊伍被明確為“教師—研究人員、具有公務員資格的其他教師、合作教師、外聘兼職教師”(見表2)。
表2 法國大學教師隊伍的組成
大學教師中最重要的群體就是教師—研究人員,有關其職稱定級及晉升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校內外政治鬥爭的焦點。雖然法律賦予大學自治權,然而如此要害的事務卻一直長期掌控在政府與學科大教授的手中。1973年7月,時任教育部長的馮塔奈(Fontanet)委任國會議員弗朗西斯·德·巴克(Francis de Baecque)就高等教育人員現狀及管理擬定一份報告[4],該報告成為法國最早關注“大學人員”的官方報告。10月,繼任部長索瓦鬆(Jean-Pierre Soisson)對外公布了這份報告,其中有關大學隻保留教授和講師職稱(且講師中將有一般人員為“實驗課負責人”)並在大學引入流動製度的提議引起了眾多大學教師,特別是青年助教的強烈不滿,直到1975年教師工會(SNESup、Sgen-CFDT、ANASEJEP)與政府交涉,後者同意與大學助教簽訂“工作保障協議”,緊張的局勢才得以緩和。1977年政治立場強硬的索尼埃-賽伊特出任教育部長,推出政策限製助教和講師在大學行政機構中的比例並減少了大學青年教師的編製、解聘臨時雇傭人員(1976年法國大學共有2000多名臨時聘用人員,其收入僅為課時費)。索尼埃-賽伊特在其《第一線,從公社到大學》(1982)一書中解釋說,設立過多的助教和講師是對大學學術發展的威脅,1968年法律賦予他們過多的權力,致使他們侵占了本應屬於教授和副教授的地位[5]。這些政策在1976—1980年間逐漸落實,法國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自治會中的教授羅蘭·德拉貢(Roland Drago)和皮埃爾·德爾沃維德(Pierre Delvolvé)是措施落實的重要執行人。1977年8月政府第77—963號法令確立了學科“專家委員會”(CSE)的成立,委員會根據不同的學科專業分為若幹個組,與法國“大學谘詢委員會”(CCU)的內部分組情況相對應,其主要職責就是就大學教師的職稱定級提出建議,學校的教授和副教授是委員會的自然法定成員,而講師則要通過選舉成為委員會成員,且其總數不能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40%。1979年“大學谘詢委員會”更名為“大學人員高級委員會”(CSCU),負責在學校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下就教授、副教授和講師的職稱進行提名並遞交教育部,同時政府還出台了一項有關高級職稱的法令,將大學教授分為三個等級(二等、一等和特等),以前的教席教授被劃分到一等和特等教授中,無教席教授和部分副教授和課程負責人被劃為二等教授。次年,政府接納了國民議會議員盧夫納什(Philipp Rufenatch)提出的將選舉大學校長的權力交與學校的教授和副教授的建議並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自此,1968年法律所確立的“參與”原則基本被消解殆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