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大學人員”的選聘及職業生涯(2 / 3)

二、教授和副教授職稱晉升及薪金標準

1984年6月國家第84—431號法令明確規定了法國大學教師的職稱劃分及晉升程序。法令指出大學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directeur de recherche)和副研究員(chargé de recherche)是四個不同的類(corps),每個類又包含兩到三個級別(classe\/grade),級別下麵設有不同的等(échelon)。隨著工齡的積累,教師的等會自動上升,但升級和升類則需要通過考評。國家還規定了每一等教師的年薪標準,下表列舉了1984年法律規定的大學副教授和教授的職稱劃分並補充了2009年最新修訂的教師年薪標準(研究員的相關規定見附錄2)。

表4 法國大學副教授、教授的職稱(1984)及年薪標準(2009)

續表

符合條件的教師可以申請晉升職稱,很長時間以來,晉升申請一半由大學行政委員會審批,一半由大學全國委員會審批。隨著2007年“大學自治法”的頒布,改革後的大學將享有更多的人事管理權,而同時,大學全國委員會同行評議的製度也再次受到了質疑,有學者認為大學全國委員會既當裁判又是運動員,同行評議可能存在的“排他主義”和“任人唯親”破壞了職稱晉升的公正性[6],而評議過程中各學科各自為政,缺乏必要的平衡和透明[7]。

2010年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部推出了新的職稱晉升程序,從晉升的條件到過程都有不小的變化,在法國政府看來,新的程序具有以下幾點特色:

●信息化:從遞交申請到審批結束,整個過程都通過政府官方網站GALAXIEELECTRA係統實現網上作業,該係統於2011年1月麵向所有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開放;

●可辯駁性:申請人可以在審批過程的任何時刻提出辯駁,包括撤銷申請;

●統一性:自治改革後的大學將有權自主製定人力資源管理的政策,並掌握包括員工工資在內的全部預算,大學全國委員會將審批教師職稱晉升的權力全部轉交給大學行政委員會,後者有責任並有權了解本校教師的工作情況,並根據大學全國委員會的評估結果確定教師職稱。

●全麵性:申請晉升職稱的教師將被要求提交“工作報告”,教師的全部工作(參與遠程教育、指導研究生、跟蹤學生實習、發表著作及論文、科研成果轉化、參與行政工作等)都將得到認可並評估。圖3是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部提供的“工作報告”編寫流程。[8]

圖3 法國大學教師申請職稱晉升工作報告流程

三、其他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除教師—研究人員外,大學教師隊伍還包括具有中學教師資格和中學授課資格的在職或非在職教師。這種借調始於20世紀70年代初,最初旨在解決高等教育機構師資短缺的問題。根據法律(第93—461號法令)規定,具有中學教師資格的教師每周課時量不超過15小時,具有中學授課資格的教師每周課時量不超過18小時,同時他們可以按照大學標準享受超額課時費。2000年,法國政府曾就1985年在大學從教的中學教師的現狀進行了一次調查,結果發現,已有超過一半的具有中學教師資格的教師以及約1\/6具有中學授課資格的教師進入了大學教師—研究人員序列,並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職稱。每年大約有300~400名具有中學教師資格教師和80~100名具有中學授課資格的教師成為大學教師—研究人員中的一員[9]。由於這部分教師的職稱及薪金是按照中等教育教師標準管理的,而且對其評估也是由學區區長和督學執行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這違背了大學人力資源自治改革的原則。

如前文所述,法國大學中還有一部分非公務員編製的教師,如教學與研究臨時專員、輔導員、臨時雇用教師、外教等,這類人員的聘用一般都是通過大學相關委員會推薦後由校長聘任,人員工資來自國家給學校撥發的專項經費,因此對於這類人員的管理,大學享有很高的自主權。

國家A級公務員(教師或非教師)、具有博士文憑的離職或退休研究人員、外籍教師或外籍研究人員、即將完成學業的博士生都可以申請教學與研究臨時專員,大學與教學與研究臨時專員簽訂的合同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3年合同,可以續約1年,一般情況下,國家公務員、外教和外籍研究人員都會簽這種合同;二是1年製合同,可以續約1年。教學與研究臨時專員同教師—研究人員一樣需要完成192小時\/年的工作,月工資大約在1870歐,同時享有1145歐元的獎金。申請大學輔導員崗位的人員應該是享受研究基金或在讀的原高等師範學校(IUFM)的學生,人選由大學學習與生活委員會或“博士校”博士生導師推薦。工作合同的長短一般取決於申請人享受研究基金的年限,而師範學校學生的工作合同一般為3年。1989年起,一些大學建立了“高等教育指導中心”(CIES)對輔導員進行培訓,並跟蹤其工作情況。臨時雇用的教師既可以是外校的教師也可以是工業界執業人士。外語外教則分為閱讀教師和外語教師兩類,申請閱讀教師需要至少具有碩士文憑(或國外等值文憑),而普通外教則可以是在法在讀的外籍博士或國外的博二及更高年級的學生。學校與外語外教一般簽訂有期限勞動合同(與以個人身份申請崗位的教師一般簽訂1年勞動合同,可續約1次;與通過雙方合作協議申請崗位的教師,可以簽訂1~3年勞動合同,可續約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