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大學人員”的選聘及職業生涯(1 / 3)

一、教授及副教授的聘任

1.大學全國委員會

1958年法國“人權宣言”指出,國家所有公共職位的招聘都應通過競考。法國國家公務員分為A、B、C三個等級,其競考分對內和對外兩種形式,要求不盡相同:對於單位外的應聘人員,報考B級公務員至少需要具備高中畢業會考文憑,報考A級公務員則至少需要具有大學本科文憑,而對於單位內部競聘人員則主要考察其工作資曆。

在法國,正式編製內的教師都是國家公務員,其中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屬於A級公務員,社會地位高、待遇好,其聘任一直以來都是個敏感的話題。雖然1968年和1984年的高教法都向大學放權,然而大學人員聘用管理仍一直掌握在國家手中。穆斯蘭和弗雷伯格在對20世紀80年代法德兩國高校管理模式的比較研究中曾指出,德國大學在人事聘任及管理上比法國大學享有更多的自主權。

法國對大學教師的聘任和晉升有嚴格的規定,基本散見於公務員法和教育法中[1]。研究將重點對大學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和晉升機製進行分析。

國家管理大學教師與研究人員的重要機構是大學全國委員會(CNU)。該機構始建於1945年(45—2631號法令),最早被稱為“大學谘詢委員會”,後經數次易名[2],直到1987年才確定為“大學全國委員會”。理事會1\/3委員為各學科教授和副教授代表,1\/3為教授、副教授之外的其他教職員工代表,另外1\/3委員則由教育部指定。所有教職員工代表均由投票選舉產生[3],采取比例代表製(醫學、藥學等專業則采取兩輪製單記名多數表決製)[4],4年為一屆任期,可延長一屆。理事會被分為若幹“學科小組”(groupes de sections),每個“小組”下設幾個學科“分部”(sections),有的“分部”下麵還設有“分支”(sous-sections)(具體劃分見附錄2)。

法國大學的教職崗位及要求全部在政府的官方網站[5]上公布,大學全國委員會在教師聘任中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每年發布空缺崗位信息,並根據要求對競聘者進行評定、授予“資格”,“資格”有效期為4年,比如剛剛完成論文答辯的博士生在獲得學位之後,首先就要在接受某學科“分部”授予的“資格”後,方能參加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的崗位競聘;二是根據1984年6月法令的規定參與人員招聘工作。大學內部設有同大學全國委員會職能相同的機構,在2007年“大學自治法”頒布之前是大學“專家委員會”(Comission de spécialistes),大學之間可以訂立協議共享同一個“專家委員會”。委員會一般由10~20人組成,其中2\/3通過選舉產生,另外1\/3由校外同行指定,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職稱,且每個席位都有一個候補人選。2007年法律本著賦予大學更多人事自主權,促進大學與經濟企業界聯係的初衷,在大學內部設立了“遴選委員會”(Comité de sélection)替代了“專家委員會”,並將委員會成員的決定權交予大學行政委員會,下表列舉了兩個委員會在組成、功能等方麵的區別。“大學自治法”還縮減了“麵試陪審團”——校行政委員會的人數,同時擴大了行政委員會中校外代表的比例。這種改變大大削弱了學科勢力(學術寡頭)在人事管理中的影響力,這一點在後麵會進一步說明。

表3 2007年“遴選委員會”與此前“專家委員會”的區別

2.副教授和教授崗位的要求及聘任程序

獲得應聘副教授崗位“資格”應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具有博士或等值文憑;在申請資格授予前6年中至少有3年在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任教或從事研究工作的經曆;有5年全職合作教師的工作經曆;從副教授崗位被借調回崗的教師;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申請者向大學全國委員會相關學科“分部”或數個學科“分部”提交個人簡曆、特別是有關個人教研及行政工作的情況介紹,並提交三份教研成果。

副教授崗位招聘的第二階段由各高教和研究機構組織,除了具有“資格”的博士(或等值文憑)的人員可以參加競聘之外,以下人群也可以應征大學的副教授崗位招聘:具有博士文憑且在高等教育機構任職3年以上的中學教師,在應聘前連續7年內至少有4年在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任教或從事研究工作,現任的全職合作教師,國家高等工藝美術學院的教師。符合要求的人員便可以向提供崗位的大學提交申請,經過“專家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及校行政委員會的審議後,由大學校長代表大學將候選人名單呈遞負責高等教育與研究的部長。後者將候選人名單再次轉交給大學全國委員會,理事會內的相關學科“分部”負責人將派出兩名專員並公開兩名專員的姓名和地址,正式候選人需將材料(1984年法令第145條規定了材料的內容)郵寄到專員處進行審核,最後學科“分部”將組織會議對正式候選人進行評議,並給出“適合(崗位)”或“不適合”的建議。新聘任的副教授需經過一年的實習期方能轉正,其具體工作由大學“教學與研究單位”負責人和大學科研委員會共同確定,實習結束後不滿足轉正條件的則需延長實習一年或返回原崗,副教授及其他教師由高等教育與研究部長\/教育部長任命並頒發聘任書。

法國大學教授的聘任程序與副教授相似。由於大學教授的崗位有限,隻有當老教授退休(按照法律對國家高級公務員退休年齡的規定,大學教授的退休年齡為65歲,法蘭西學院的教授退休年齡為70歲,但當教授本人仍有指導學生論文工作或實驗室科研項目的情況下,可以主動提出申請將退休推遲到68歲,這種情況則不占大學教授崗位編製)、離職或逝世才會出現崗位空缺,而且大學全國委員會會對全國教授崗位編製進行整體平衡,因此教授的聘任和晉升競爭較為激烈。

獲得應征教授崗位的“資格”應具備以下某一條件:具有指導研究的資格(即HDR,該文憑創立於1984年,取代了之前的國家博士文憑)或國家博士文憑;在申請“資格”授予前8年時間內在相關教學和研究領域的副教授崗位上工作至少5年。具備“資格”的人員可以參加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組織的競聘;另外,在歐盟高等教育與研究機構供職10年(其中5年作為副教授,含實習副教授時間),且具有指導研究資格的人員,或者副教授或其他教師—研究人員在擔任過一屆高度教育機構負責人的工作後也有資格申請教授崗位。大學教授由法國總統任命,高等教育與研究部長\/教育部長向其頒發聘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