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獨立行政機構對大學的評估(1 / 3)

一、法國國家評估委員會(CNE)

1.國家評估委員會的成立及職責

1981年密特朗當選總統,總理皮埃爾·莫魯瓦(Pierre Mauroy)成立了“總結小組”對前總統德斯坦(Valérie Giscard d''''Estaing)任職期間的政策進行評估,由此政策評估在全法各領域成為一種趨勢,也由此促成了高等教育領域內獨立評估機構的建立。1984年法國政府出台了新的高等教育法,進一步明確了權力下放和大學自治的原則,並決定組建高等教育與研究領域的國家評估委員會。1985年2月政府法令確定了國家評估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同年5月10日,法國總統正式批準了國家評估委員會的成立。1989年法國第1989—486號法律將國家評估委員會定義為“獨立行政機構”(autorité administrative indépendante),其評估報告直接遞呈總統,法律進一步規定了國家評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即對“研究、文化和職業性的公立機構進行評估,如大學、高等工程師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評估其與政府簽訂的合同的履行情況,跟蹤高教機構與校外機構合作項目的完成情況,委員會享有現場參觀訪問的權力,有責任為改善高等教育與研究機構的運作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議,並定期出版工作報告。國家評估委員會獨立於大學或政府,與大學更是合作的關係,委員會不負責對教師個人進行評估,也無權批準大學開設怎樣的課程或決定高校預算經費的發放。

2.評估過程及效果

國家評估委員會成員人數為25人,國籍不限,任期為四年不得連任,每兩年更換半數成員。委員會中19名為科學團體代表(由大學全國委員會、全國科學研究委員會、法蘭西學院等機構提名)、4名國家社會與經濟協會推薦的人員、1名國務院代表、1名審計法院代表,另外委員會設有總秘書處,由24名行政及後勤人員組成,劃分成評估、行政、信息和出版四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總秘書處的基本功能是協調評估工作,聘請並安排評估專家(每年全國評估委員會聘請專家總數為100~150人),收集分析並整理各類信息資料。

全國評估委員會的工作方式既是量性的也是質性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質性研究。委員會對大量統計資料的分析和研究最終目的是得出一個質性的評估報告。評估過程分為內部評估和外部評估。內部評估指的是高等教育機構自己組織的評估,大學按照國家評估委員會編寫的內部評估“參考手冊”(livre de références)(見下圖)對大學的職責功能、優缺點,包括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狀況進行評定,並撰寫詳細的內評報告作為下一步國家評估委員會進行外部評估的基礎。全國評估委員會允許大學選擇自己待評估的內容,在其看來,大學應具有自我批評和自我完善的能力[1]。

圖6 內部評估“參考手冊”基本綱要

外部評估過程主要包括分析大學的內評報告、準備並進行外部評估、分析外部評估結果。整個評估的主體都是國家評估委員會召集專家組成的評估小組,成員包括大學教授、高校行政人員、技術管理人員、經濟領域代表等,國籍不限。首先,國家評估委員會的負責人向專家分派評估任務,之後評估責任人則會到高校與校領導見麵,向其介紹評估過程,之後,評估負責人會收集高校的相關信息,包括人員數據與情況、與政府簽訂的四年合同、預算報告等內容,在完成現場調研和分析工作後,委員會再次召集專家碰頭會討論評估數據,這一過程不對外公開。然後委員會對一些有爭議的地方進行再次評估並聽證,最終整理出評估報告,被評估的高等教育機構也會被邀請參與最後的聽證過程,並有權提出申辯。

從內部評估到外部評估結束一般需要12~18個月,最終報告將付梓印刷700份,分發到國家大型研究機構、大學領導班子、政府各相關的部委、地方行政單位等,在國家評估委員會的官方網站(www.cne-evaluation.fr)上也可以瀏覽並下載,凸顯了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據統計,2005年該網站的訪問數達到170000次,下載95000次。從1985年成立到2006年,法國國家評估委員會共作出評估報告240份。

那麼對於評估結果的科學性和可利用性,各方又是如何看待的呢?首先,作為半政府性質的獨立機構,國家評估委員會自誕生之日起,就與教育部處於相互不信任的狀態[2]。由於傳統中央集權觀念的影響,教育部仍認為國家評估委員會分掉了教育部的職責,兩者在職能上有所重疊,因此教育部基本不會參考國家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報告,用於調整高等教育政策或者向高校實施經費撥款。國家評估委員會在21世紀初開始模仿國外的模式對學科展開評估,並對高校評估的各部分根據優勢和不足劃分了A-E五個不同的等級。雖然委員會稱這種方式為“標記”(cotation),而非“打分”(notation),但這一做法仍引起了一些爭議,因為根據憲法的規定,法國各大學提供的文憑應具有同等價值。2008年法國學者波夫(Boffo)、杜波瓦(Dubois)和莫斯卡迪(Moscati)對法國國家評估委員會的工作進行了分析,他們指出委員會在選擇專家方麵存在一些諸如標準不夠透明、責權不夠清晰的問題,而且評估機構和被評估單位常常會因為經費不足的問題不能細致全麵地完成內評,波夫甚至認為有些時候這種評估形式反而阻礙了大學正常的工作[3]。2007年巴黎十一大一名社會學教授向16所曾被評估的大學的管理人員、實驗室負責人、評估參與人員等35人就評估效果進行調研,其中19人認為評估後他們開始反思學校工作中的優點和缺點,9人認為評估使他們認識到平日工作中容易忽視的一些方麵,然而他們中不少人也認為評估報告並沒有使學校的管理得到實質性改善,“評估、戰略、發展”委員會副主席則坦言,評估的報告在完成之後大多立刻被束之高閣,評估流於形式,而形不成文化,做了很多工作意義卻不大[4]。

二、評估體製的進一步完善——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評估委員會(AERES)

1.法國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評估委員會的成立及其職責

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評估委員會的成立有來自內外兩方麵的動因。從內部來講,法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已實現大眾化,提高教育質量、改進教學方法、激發創新能力,特別是提高法國大學的國際競爭力[5]成為未來法國高等教育的新目標,而評估與績效是實現目標的重要標尺;另一方麵,隨著大學自治改革的推行,高校在教學、人事、財務方麵獲得越來越多的自主權,保障國家目標的實現自然離不開對高校的評估。從外部因素來講,1999年,歐洲29國教育部長共同確立了博洛尼亞進程,提出建立“歐洲高等教育區”、合作保障高等教育質量的目標,次年,歐盟即成立了“歐洲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網”(ENQA),2004年改名為“歐洲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協會”(仍簡稱為“ENQA”)。2005年45國教育部長在伯爾根發表公報重申了“歐洲高等教育區”的發展重點,提出要建立一套歐洲學位製度,並為此成立一個專門的歐洲學位品質保障機構並確立一套共同指導原則,以保證個人享有其獲得的文憑的含金量所帶來的收益;會議同時要求與會各國將本國高等教育品質保障機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彙總並於2007年提交至倫敦年會審議。2006—2007年間,約有2\/3的國家建立了至少一家獨立的全國性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機構,且其評價機製基本上都包含內部和外部評估兩道程序。2006年法國大學基本完成了358項學製改革,而高等教育評估領域的情形卻仍紛雜混亂,2007年杜波瓦和莫斯卡迪在一項針對法國評估機構的調研報告中就列舉了包括法國國家評估委員會、國家研究評估委員會(CNER)、大學全國委員會(CNU)、高等教育與研究理事會(CNESER)、審計法院(CDC)在內的十幾個評估機構。這些機構的評估標準和時間各異,評估內容有所重疊,因而常常造成被評估機構的負擔,且工作效率低下,而更主要的是這些評估機構的結論和建議對於大學或政府的啟發性都不強[6]。2006年4月,法國政府著手改革評估體製,建立與歐洲和國際標準對應的獨立機構來規範高等教育與研究的評估工作,同年11月政府發布了第1134號法令確立組建高等教育與研究評估中心(以下簡稱“AERES”),2007年3月該中心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