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學領導層的職業化及財政製度改革(1 / 1)

隨著法國大學自治改革的推進,大學校長的執行權及校行政委員會的審議決策權得以不斷加強。自1968年“富爾法”頒布以來,政府為了消解舊製學院的影響,避免“教學與研究單位”負責人的權力膨脹,大學校長的遴選條件、程序及職權界定成為自治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2007年“大學自治法”賦予校長在人事、財政、教學等方麵的更大的權力,使法國大學迎來了真正的“校長治校”的時代。

作為“教師與學生團體”的發源地,傳統法國大學中教授選舉同行作為領導人的標準多是依據其學術能力和學術表現,大學校長應當是“同行中的佼佼者”(primus inter pares)。而今天,法國大學的校長逐漸朝著“職業經理人”的方向發展,人們已經習慣於以管理能力和行政業績(是否曾經在實驗室負責人、學院領導、副校長等崗位上有過出色的工作表現),甚至是候選人在競選中的表現作為選舉校長的標準。法國高等教育部長貝克萊斯明確指出,未來法國大學的命運將與大學校長的魅力和執行力緊密相連。

一些歐洲國家在改革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時候,設立了一些類似於美國董事會的管理委員會,比如挪威和德國。這些委員會的成員全部來自校外,特別是以工業經濟界領域的代表為主,他們負責製定大學的發展戰略及相關的財務預算政策。但是這種委員會在法國是不存在的。2003年,時任教育部長費裏曾經推出“大學現代化”規劃法,設想設立此類機構,但在眾多大學教師及學生的強烈反對下最終未能實施。法國大學最重要的審議決策機構一直都是大學行政委員會,特別是2007年“大學自治法”將過去三個校委員會聯合遴選校長的權力交由大學行政委員會單獨執行,同時還賦予行政委員會設立及撤銷“教學與研究單位”的權力,行政委員會的職權得以加強同時也變得更為開放且有效。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校行政委員會中各方代表比例的調整與變化。雖然教授代表的比例出現下滑,但是教授的意誌在大學事務的決策中,特別是人事問題的決策上仍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1984年的高教法和2007年“大學自治法”都增加了校外人員代表在行政委員會中的比例,特別是在2007年法國將校外人員比例提高到近1\/3。這一做法的初衷明顯是將大學發展的驅動力與經濟市場相結合,同時督促大學在創新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中承擔責任。但是,這種變化對於教授治校的傳統會產生怎樣的影響,至今尚無法估量。法國學者奧利弗·波(Olivier Beaud)就認為,大學校長和行政委員會權力的加強,外部人士對大學管理的廣泛介入,無疑增加了大學自治的能力,然而,大學自治並不意味著會促進學術自由,人們甚至擔心學術自由會受到侵害。另外,學生在大學決策中的地位遠未達到法律中規定的重要性,事實上,學生在大學現實生活中本已較弱的地位還可能會繼續下滑。

財務管理模式是最能體現大學自治改革深度的一項內容。長期以來,中央政府把持著高等教育的預算與分配,直到20世紀80年代隨著分權運動和合同製的推行,過去那種垂直管理的非競爭性的經費分配方式才出現了鬆動。地方對於大學的支持呈現逐年上升的態勢,同時大學還通過與企業訂立研究合同增加了財源。2001年法國出台了新的財政預算法,允許大學根據本校情況在經費總額範圍之內改變款項的使用性質,這一點在此前對於大學是不可想象的。而2007年“大學自治法”則將包括教職員工工資在內的全部預算交由大學自主管理,政府不僅允許改革後的自治大學通過建立基金會等方式自籌資金,而且將逐步把掌管的大學的固定資產轉移為大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