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中央擺脫了對高等教育事無巨細的管理,將工作重心轉移到製定目標和質量監管上來,而通過評估來保障質量和國家目標的實現已成為法國高等教育治理的基本環節。不管大學自治的程度如何,都離不開各級相關法律政策[1]的監管。
但是評估製度的建設卻是個複雜的問題。首先,高等教育的多元主體對於評估標準的看法各有不同;其次,教育全球化的發展使各國評估體係的建設不得不關注國際評估體係及慣例,從而保證本國的教育和文憑具有可比性並獲得國際認可和信任;然而,包括法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卻“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去承擔和管理這一複雜的行動,比如進行自我研究和同行評估,這已成為在全球範圍內建設質量保障計劃的一個嚴重的挑戰”[2]。另外,評估體係的建立總要以國家的高等教育組織模式和教育傳統為基礎,雖然美國、英國、加拿大、比利時等國家的評估機製建立較早,但對於法國卻非可以套用的現成模式。目前在法國,承擔高等教育評估工作的有國家和地方的督導機構,還有獨立行政機構,比如高等教育與評估中心,這種評估模式可以說是具有法國特色的。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機構的評估結果並不用於評斷大學是否具有頒發文憑的資格(這一點不同於對“大學校”進行評估監督的工程師學銜委員會),而且其評估的對象主要是國家教育體係的行政組織和學術機構的運行狀況而很少針對學者個人。
對於學者的評估主要來自大學全國委員會按照學科或分學科對大學教師的評估,事實上,一直以來對於法國學者的評估和審核都是以“同行評議”為原則的。早在“學院共和國”時期,學院(而非大學)與政府直接對話,學科大教授作為學院的代表固守著“學術象牙塔”,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著學者的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大學全國委員會的建立,大學人員的招聘、職稱晉升轉由該機構負責評估審議。正因如此,在學術自由方麵大學自治改革的政策顯得有些矛盾,一方麵,自治改革宣揚保證教師和研究人員的學術自由,包括自主製定上課的內容、教學法、考試形式和研究計劃;另一方麵又允許多方主體參與大學決策,包括確定課程大綱,政策越來越表現出要給予校外人員更多發言權的趨勢,同時2007年“大學自治法”將教師工作和獎金的分配權交予大學校長,在擴大校長行政權力的同時卻沒有形成有效的製約機製,這些可能給學術職業造成影響的問題將成為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
人員的評估使得教師不自覺地向“評估標準”靠攏,教師本應享有的學術自由遭受到外界的壓力,但是這些“標準”本身的科學性和客觀性也值得質疑,鑒於今天經濟發展對於大學創新能力的重視,對於人員的評估往往會特別強調研究的成果,從而致使本應多元的學術結構出現輕教學重科研的現象。在教師疲於應付評估工作的同時,一些大學校長為了能夠在競爭中取勝也出台政策鼓勵教師進行研究並爭取研究型人才,一些大學發展成為學術界的“旗艦”,隨著大學自治改革的推進,這種分化將會進一步加劇。另外,在政府宣稱隻通過績效評估實現對大學監管的同時,卻仍然把握著文憑授予準許權,入學及學費標準,這是集權教育的傳統對於自治改革的影響。這些複雜的因素要求法國的大學自治改革必須尋找到自己的路徑和模式。
我國在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明確提出要建立現代大學製度,通過去行政化的手段改變政府對大學現有模式的管理,實現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正確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對大學的監管。而現代大學製度的核心正是自治,法國大學的自治理念和自治改革的途徑以及大學自治模式的建立都將為我國高等教育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鑒。
[1] 法國法律分為法律、政令、法令、法條、決議等,分別對應法語的Loi、Décret、Arrêtés、Instructions et Directives、Décisions。
[2] [美]阿爾特巴赫等,薑有國等譯.全球高等教育趨勢——追蹤學術革命軌跡[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