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征東行省(3 / 3)

將上述記載的內容與《元史》、《高麗史》、《高麗史節要》等史籍資料相印證,可知征東行省的下屬機構有:左右司、都鎮撫司、理問所、儒學提舉司、醫學提舉司等,與元朝內地行省相同機構的職能既有相同的方麵,也存在不同的方麵。

左右司,是掌管行省日常事務的機構,設官與內地行省基本相同,置“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下屬官吏有掾史、宣使、譯史(通事)等。征東行省左右司的特殊職掌,一是傳達或秉承元朝的旨意在高麗國行事,二是轉交高麗國百官給元朝的上書。

都鎮撫司,是掌管軍務的機構。《元史?兵誌》記載:“遇方麵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都鎮撫司長官為都鎮撫、副都鎮撫。在征東行省,元世祖時期為東征日本,在高麗國置萬戶中軍、右軍、左軍。其後增置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按照元朝製度,沒有戰爭的時期,諸萬戶府由行省都鎮撫司掌領。征東行省諸萬戶府中,元世祖時期為鎮守日本設置的中軍、右軍、左軍是領軍的機構,其長官是元人還是高麗人,沒有見到明確記載。後置的巡軍、合浦、全羅、耽羅、西京等萬戶府,“無所領軍,徒佩金符”,其長官主要是高麗人,如《高麗史》記載,高麗忠烈王十九年(1293),元以“李之氐為奉直大夫、合浦等處鎮邊萬戶府副萬戶、行中書省副鎮撫”。

理問所,是掌管法律訴訟的機構,理問所下設有監獄。置“理問二員,正四品,副理問二員,從五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征東行省的理問所掌理的法律訴訟案件,一是受理行省屬官或高麗國官員犯罪案件,如巡軍千戶申青品行不端,且得罪時為世子的高麗忠惠王,及“忠肅薨,忠惠立,令權省洪彬囚青於理問所,命耆老府院君權溥等,疏青罪”,告行省其諸種罪行,“行省錄其書,授金永煦呈中書省”。二是受理高麗國民投訴的案件。行省執法以元朝法律為準,元法與高麗國法律不同,致使一些人鑽空子,由於行省的特殊地位,“於用刑之際,繩之以元朝之法,則(高麗)有司拱手而不敢言”。三是受理高麗國處理不當的案件。理問所有權更改高麗國司法機關的判決,因此有時會出現省官濫用職權的事情。

儒學提舉司,是掌管學校、科舉之事的機構。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九月,“置高麗國儒學提舉司”。《元史?百官七》記載:“儒學提舉司,秩從五品。各處行省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統諸路府州縣學校,祭祀教養錢糧之事,及考校呈進著述文字,每司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征東行省的儒學提舉司並不是具體管理高麗諸路府州縣學校、祭祀教養錢糧之事的機構,而是倡導儒學,選拔參加元朝科舉人選的機構。征東行省參加元朝會試的名額為蒙古、色目、漢人各1人,共3人。實際上,征東行省曆年參加元朝會試的都是高麗人。關於征東行省選拔赴元參加會試人選的方式,北村認為,當時高麗國實行獨自錄用政府官吏的考試,儒學提舉司是從高麗國科舉及第者中選拔赴元參加會試的人選。

醫學提舉司,掌管醫藥療治事宜的機構。《元史?百官四》記載:“醫學提舉司,秩從五品。至元九年始置,十三年罷,十四年複置,掌考校諸路醫生,課義試驗,太醫教官,校勘名醫撰述文字,辨驗藥材,訓誨太醫子弟,領各處醫學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征東行省的醫學提舉司是如何實行職權,其職掌有何特別之處,由於尚未見到相關史料,隻能姑且存疑。

征東行省下屬機構官員的任免與內地行省不同,一般官員的任命程序,是由行省丞相(高麗王)向元廷保舉任官人選,奏請元廷批準備案,所任官員通常是高麗人。出任行省官職的高麗官員,往往是從高麗國官職轉遷任職,有的任行省官職後,免去原高麗官職,有的則同時還兼任高麗官職。

征東行省在高麗國具有居高臨下的特殊位置,這使得一部分行省官員“濫受朝命,擅作威福”。這些恣意妄為的行省官員有的被繩之以法,但仍有弄威福者,被高麗人“疾之如狼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