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聖人無積: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予人己愈多。前段講如何識人,這段就講如何待己,自然實際上是怎樣處理人我關係的問題,用一句話歸納就是:“聖人無積”。這個“積”是它的本義,“積聚”、“儲藏”的意思。下二句是具體解釋“無積”。兩個“既”都是“盡”義,修飾“以”;兩個“以”都是動詞,相當於“做”、“為”。“為人”、“予人”都是“給別人”的意思,區別大概是“為人”著眼於事前的動機,“予人”偏重於事後對待成果的態度。所以這兩句任先生的翻譯是很準確的:“盡全力幫助人,他自己反更充足,把一切給與人,他自己反更豐富。”“己愈有”和“己愈多”隻是客觀結果,不是聖人“為人”、“予人”的動機和目的,所以聖人的原則還是“無積”。馮達甫將兩個“人”翻譯為“人民”,不能說錯,但從字麵上看,這“人”隻是指“他人”,如指“人民”,就會說“民”了。
三、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這兩句頭上,帛書甲、乙本都有個“故”字,王本中沒有,沈先生則予以保留,並翻譯為“故而”。但即使從沈先生自己的譯文看,這兩句與上文也沒有因果聯係,不知怎麼“故而”起來的。所以我認定:王本刪這個“故”字刪得很對。《老子》原文如果確有個“故”字,那就並非“故而”義,而是相當於“夫”。
這裏的“人之道”,王本作“聖人之道”。對此,朱謙之說:“趙本(引者注:指趙孟頫本)作‘人之道’,無‘聖’字,‘人’與‘天’對,文勝;然非老子本誼。”高明評論說:“豈不知老子所謂‘為而不爭’,正是指‘人之道’而言,‘聖人之道’乃是無為不爭……今本‘聖’字乃為淺人所增。”我以為高先生評論得不中肯。七十七章說“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餘”,那個“人之道”也是與前麵說的“天之道(‘其猶張弓與’)”相對的,但明顯隻是指有些人也即現在當權者所行之道,怎麼這裏就一定不能是指“聖人之道”呢?因此我以為王本加個“聖”字並不違老子本意,隻是原文為了與“天之道”相對,很可能確實沒有“聖”字。
說“天之道”是“利而不害”,我以為隻是為了引出“聖人之道,為而不爭”來。這一句陳先生譯為:“自然的規律,利物而無害。”任先生譯為:“天的‘道’,利萬物而不害。”這顯然不合事實:地震、海嘯、暴風、驟雨……都是要害人害物的;也不合道理:不是說“天”是獎善罰惡的嗎?“罰惡”也就是“害惡”,怎麼又說“無害”?所以對這一句隻能作抽象的理解,不要作具體的分析:天隻做好事,不做壞事。聖人效法天,所以也是如此。
對“為而不爭”的“為”,盧育三作注曰:“為,‘為無為’之為。”這不對,這個意義的“為”已經包含了“不爭”,不必又說“而不爭”了。這個“為”是一般意義的“為”,等於說“做事情”,也就是上麵兩個“既以”的“以”。說聖人“為而不爭”,與聖人的“無為”原則有矛盾嗎?一點不矛盾。這裏的關鍵是:“無為”是一種態度,即僅指“為”的動機、意圖不是把自己的個人意願強加於人,迫使“為”的對象偏離其自身本性規定的發展軌道。因此,“無為”決不是指什麼事也不做(這怎麼可能),而正是表現在實在的、客觀的“為”之中。“為而不爭”的“為”就是指的實在的、客觀的“為”,在這個“為”中你“不爭”,也就是不抱非怎麼樣不可的態度,不把自己的意圖強加於人,那麼你這“為”實際上就是“無為”。完全可以將《老子》的“無為”定義為:“不爭之為。”因此,陳先生將這個“為而不爭”譯為“施為而不爭奪”,任先生譯為“做什麼從不跟人家競爭”,沈先生譯為“隻幹事而從不與民爭利”,都是不準確的,甚或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