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正名(1)(2 / 3)

2.不出所料:第一個“如是”以後,就是先用一句話指明出現上述局麵的危害,然後講必須采取的應對措施是“分別製名”,並重申製名的好處,別無新意。——“誌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廢之禍”兩句,其中的“患”、“禍”分別是“誌不喻”和“事困廢”的“同位語”,所以譯文中不必出現,即此二句可翻譯為:(如果這樣,)那就會誰的想法都不能讓別人了解,任何事情都辦不成了。“知(智)者”必是指聖王。“上”、“下”在這裏其實相當於今天說的“一方麵”、“另一方麵”。注意:末句“此所為有名也”是說:這就是為什麼必須要讓事物有確定名稱的道理;所以這一節就是回答上節提出的三個問題中的頭一問題。

5然則何緣而以同異?曰:緣天官。凡同類、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約名以相期也。形體、色、理,以目異;聲音、清濁、調竽、奇聲,以耳異;甘、苦、鹹、淡、辛、酸、奇味,以口異;香、臭、芬、鬱、腥、臊、灑、酸、奇臭,以鼻異;疾、養、ě、熱、滑、鈹、輕、重,以形體異;說、故、喜、怒、哀、樂、愛、惡、欲,以心異。心有征知。征知,則緣耳而知聲可也,緣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將待天官之當簿其類然後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無說,則人莫不然謂之不知。此所緣而以同異也。

1.此節又是開頭幾句最為重要。按我的理解,頭句是應承上節末說的必須讓事物有名稱以便區別它們的意思,提問道:那麼(“然則”),人是憑什麼認定事物彼此相同或相異的呢?(“緣”:依憑;“以”:認為)接著先用一句話三個字回答說:憑的是人天生就有的感覺器官;然後作說明:凡是同類(“同情”的“情”是“本性、本質”的意思)之物,其天生就有的感覺器官對於外物的感知是相同的、類似的,因此,各個個體通過比較、對照而在自己心中形成的對於同一類事物的模擬物,也總是相似相通的,這樣,他們就可以給那類事物起(約定)一個共同的名稱,憑著那名稱來相互交往了。——我這譯述一定不錯,訓詁根據是:“意”有考慮、臆度等義,這裏以“物”為賓語,主體是“天官”,自然是感知的意思;“比”和“方”是近義詞,都是指把兩個東西靠近進行對比、比較;“疑”通“擬”(繁體為“擬”),模仿、比擬的意思;“通”即貫通,指由此可以達彼,用於二物,自是說二者相同或相近,可以交換;“期”有期望、預料義,“相期”就必是指思想上的相互交往了。

2.“天官”是類名,包括眼、耳、口舌等等,所以接下就分別講它們各自的“辨異”作用,亦即認識功能。這段文字值得注意的是:荀子既把“心”說成“天官”之一,又認定它對其他天官具有一種優勢,即有“征知”的作用。這說明他既未超出他的時代,沒有明確的“思維”觀念,隻是極有智慧,開始接觸到了思維的問題。這裏麵的難字,不懂就算了,不必理睬,隻須知道:“理”是指紋理;“說”通“悅”,此指愉悅心情;“故”是借作“苦”,是“說(悅)”的反義詞。

3.“心有征知”以後的話是專門講心的認識作用,具有極大的重要性,又很難懂,我得詳細解釋了。①這個“征”(繁體為“徵”)是應驗、驗證的意思,故“心有征知”的意思是:其他天官獲得的僅僅是對外物的感覺,即感性認識(荀子也稱之為“知”),心則對之加以鑒別,判定它是否同客觀事物的實際相當。②接下說:“征知,則緣耳而知聲可也,緣目而知形可也”,是舉例申明,隻有經過心的“征知”才能夠肯定,憑著耳朵就可以知道那聲音確實是某物發出的聲音,憑著眼睛就可以知道那形貌確實是某物的本然形貌(“可”有適合、相當、對著的意思)。於此可見,荀子已經懂得,心直接作用的對象不是外物,而是人自己的感覺,它得到的認識具有了間接性(在上文,也是把喜怒等情感說成是“以心異”的)。認識到這一點,距形成“思維”的觀念就不遠了,在當時是很了不起的。③“然而征知必將待天官之當簿其類然後可也”,這句話更重要,意思是:故而隻有在感官接觸了同類事物中的許多個體並把它們當做同一類的事物記錄下來(“簿其類”)之後,心的“征知”活動才能夠進行(一般認為“簿”是借作“薄”,但我以為是用的本義)。這說明,在荀子看來,心的“驗證結論”乃是它把感官獲得的對於同類許多個體的多次感覺加以比較、對照而得到的。這就更像是把心看做一個“對感性材料施行運作的加工廠”了,就要說是超越他的時代的偉大思想了,因為在先秦思想家中沒有第二個人表達過與此類似的觀點。④“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無說,則人莫不然謂之不知”,這是在正麵講了上述意思後,又從否定方麵強調說:要是人的五官接觸了客觀事物卻不能獲得感性認識(“而不知”),或者心對它們“征”了之後卻得不出結論(“而無說”),那麼,人類就沒有哪個人敢於對別人說他無知作否定的表態了。注意:此句中的“說”是“說客”的“說”,但是用作名詞,指謂足以服人的說法(屬於“可”的鑒定意見);“莫”是代詞,相當於英語的nobody;“然”是及物動詞,“不然”是“不承認……正確”的意思;“謂之不知”是“然”的賓語,“說他無知”的意思(“之”指代“然者”其人)。⑤末句是作總結,回應開頭的問話說:這就是認定事物彼此相同或相異的根據(也就是回答上節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此節中“心有征知”以後的幾句話,是荀子的認識論中極其重要的內容,有力地證明著荀子的認識論是“模寫論”、“比方論”,也即“反映論”,證明著他對“人心”的認識功能有了相當深刻的了解。

4.馮友蘭先生征引這一段文字後指出:這裏,“荀況的主要貢獻,在於他堅持‘製名以指實’的理論。這就是認為‘實’是主要的,第一性的;‘名’是從屬的,第二性的,是為‘實’服務的。墨經說:‘名,實謂也’,荀況的論點與墨經是相同的。這都是唯物主義的觀點。”他還說:“外物就是‘實’。‘異實’就給它‘異名’,‘同實’就給它‘同名’。這就是為什麼要有同名和異名(‘所緣以同異’)。”(712頁)這是高屋建瓴之論,非常中肯。

6然後隨而命之:同則同之,異則異之;單足以喻則單,單不足以喻則兼;單與兼無所相避則共,雖共,不為害矣。知異實者之異名也,故使異實者莫不異名也,不可亂也,猶使異實者莫不同名也。故萬物雖眾,有時而欲遍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後止。有時而欲遍舉之,故謂之“鳥”、“獸”。“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推而別之,別則有別,至於無別然後止。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名有固善,徑易而不拂,謂之善名。物有同狀而異所者,有異狀而同所者,可別也。狀同而為異所者,雖可合,謂之二實。狀變而實無別而為異者,謂之化;有化而無別,謂之一實。此事之所以稽實定數也。此製名之樞要也。後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

1.這段話是具體說明如何給事物起名字,回答本篇第三節提出的第三個問題了:頭句“然後隨而命之”就是說:明白了上述道理後,就可據以給事物命名了(“隨”是根據的意思,其受事是上麵講的道理;“之”指客觀事物)。接下直到“故謂之‘物’”句,是說:相同的事物就起相同的名字,不同的事物就起不同的名字;用單個字足以讓人明白就用單個字命名(單名),單個字不能讓人明白就用多個字命名(兼名);(同一對象的)單名和兼名如果不相違背(“避”有違背義),就可以共存,因為這時雖然有兩個名字,但不會有妨礙。必須明確,不同的事物就應該用不同的名字來標示區別,所以一定要讓所有事物都有其特定的名字,務必不可錯亂,就像要讓相同的事物都有相同的名字一樣(此句中的“異”字顯是“同”字之誤)。世上的事物雖然眾多,但有時候須要把它們全部說出來,這時候就把它們一律叫做“物”。——這個論述說明荀子有了這樣的觀念:名稱是用來標示區別的,事物有同異,同類事物名稱要相同,異類事物名稱要不同,故而名稱總是同和異的統一。他還看到了,可以把不同類事物概括到一個大類中,從而得到一個大類的名字,這樣概括下去,最後會達到一個包括一切事物的名稱,那就是“物”。“物”是同什麼相異呢?如果沿著這思路想下去,他會得出怎樣的思想、說法?我們就不好推測了。

2.這裏有個問題:“單與兼無所相避”到底是怎樣的情況?我未見有人解釋過,隻好獨自作想,這大概是說:例如“花”是單名,“梅花”是兼名,這二者就“無所相避”,即你指著梅花說這是“花”也可以的,並不同你先前說過或別人說它是“梅花”有矛盾(“相避”)。因此,這兩個名字是可以“共”存,“雖共,不為害矣”的。——是因為做了這種追問並且找到了答案,我才知道這個“共”字是“共存”義,同時也就發現,注家們一律把這個“共”字注釋、翻譯為“共用一個名稱”或“統稱”,錯得是多麼厲害,而這裏的原因,明顯是敢於對自己不懂的原文作注釋。還說一句:我估計我對這個“共”字的理解不錯,據此可以看出荀子對於概念間的屬種關係是研究得很細致的了。

3.從接下的“‘物’也者”到“至於無別而後止”幾句看,荀子不曾思考過“物”是用來同什麼事物相區別而起出來的名字,他隻是把“物”當做概括進行到終點時得到的最大的“共名”。所以他說:“‘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後止”(其中“推”是推論義,其實是指做概括;“有”通“又”),顯然隻是把“物”當做“推”到“無共”以致必須“止”的時候起出來的名字,故而叫做“大共名”。毫無疑問,隻要他看到、承認還有相異者存在,他就還會“推”,所以,荀子把“物”看做“大共名”,乃說明他未曾想到,或者說想不到,“物”其實也有其相異者的,那就是人自己的感覺、“心”。這就是他,以及他的同時代人思維能力的局限性了。由於這個局限性,他未能得到“存在者”這樣的概念,更未能明確提出思維和存在的對立問題。——後幾句是說:有時候又需要把“物”這大共名指謂的事物統統指點出來(“遍”當作“偏”),這時就隻好采用列舉其中各個小類的辦法(其實是作劃分、分類),例如舉出鳥、獸等名目,這些就是“大別名”(即標示類與類的區別而非個體差異的名字),這樣“推而別之”(劃分)下去,由較大的大別名到較小的大別名,也終於會達到“無別”(即個體事物。“無別”是說無法再作劃分)。這說明在荀子心中也有關於劃分、分類的正確觀念,但他把“物”稱作“大共名”了,又把“鳥”、“獸”作為“大別名”的例子,是錯誤的。

4.從“名無固宜”起,直到結尾,是講事物本身和它的名稱之間的關係,我以為可以概括為:二者沒有必然聯係,完全是約定俗成的。文字看來好懂,但各家的譯文出入甚大,也有對錯之分,要我翻譯的話,將是這樣:一個事物,其名稱沒有本來就合宜的,因為稱它叫什麼是人們約定的,約定俗成了,就可說是合宜了,不合乎約定就是不合宜。一個名稱,也不是隻能屬於某特定的事物,因為是人們約定用它來指稱該事物的,約定俗成了,就說它是那事物的名稱。名字倒是確實有起得好的,直接明白又不違背事理的,就可說是起得好的名字(“徑易”:直接平易;“拂”:違背)。事物有外貌相同卻其實不同的(“所”即處所,在這裏是指事物的“真正的所在之處”,也即實質),有外貌不同而其實相同的,這二者都可以弄得清楚。外貌相同其實不同的(“而為”相當於“但是”),即使碰巧同名,還是該說它們是不同的二物;外貌變了其實還是原來的事物即並沒有變成為他物,這叫做有變化;事物發生了變化,但前後二者其實沒有區別,就該說它們乃是同一事物。——到此為止,是講給事物起名字的操作中要注意的問題,接下評論說:這樣做是為了核定事物的確切數量,所以是製名的關鍵之處;現今君主若是要給事物建立名目,對此不能不特別重視。請注意:①注家們一律將“雖可合”句翻譯為“雖然可以合用一個名稱”,可說是一個不可原諒的小誤解:這“雖”字是“即使”的意思,“可”字乃相當於“巧”啊!②“此事之所以……”句,是針對這個情況而發:如果名實不是一一對應的,清點事物的數量就不便進行,極易造成差錯。所以其中的“實”字是“名實”的“實”,“數”是數量義。再考慮到“事”有“從事、辦理”的意思,“此”可作副詞時相當於“這樣”,“之”字可以隻是起提頓作用,就知此句必是我理解的意思。注家們對此句的解讀錯得更加厲害,但不征引了。又,末句的“之”字是表示假設關係,相當於“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