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公文,下行文主要有詔、誥、製、敕、冊、諭、書、符、令、檄等,上行文主要有題、啟、書狀、講章、揭帖、表、疏等,平行文主要有谘、關、牒等。與以前相比,明朝的公文格式更趨完善,公文製度也更加完備。在公文處理方麵,明代值得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二:一個是條旨製度,另一個是驛傳製度。所謂條旨,就是由內閣首輔在內外各衙門所進的奏章上麵,附上用較小的紙條草擬的初步處理意見,供皇帝參考。明朝為保證政令暢通和下情上達,建立了以京城為中心、四通八達的水陸交通網,並且遍設驛站,驛站中又專設急投鋪,用來負責遞送公文。
清代的公文,就文種而言基本上沿襲明製,變化不是太多,隻是上行文中一種名叫奏折的文種得到了非常普遍的應用,成為一個主要文種,有嚴格的格式、書寫規則和題奏本章、貼黃字數限製。
4.民國建立後的公文
推翻清王朝後,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我國曆史上的第一個公文條例——《內務部頒發公文程式谘各部文》,它規定使用令、谘、呈、示、狀等五個文種,大大減少了公文種類,而且明令廢除封建公文中的各種恭維話和套話,以及其他一切帶有封建色彩的格式和慣例。
北洋軍閥政府統治時期,1912年底頒布《臨時大總統公布公文程式令》,規定公文名稱為令、布告、狀、谘、公函、呈、批等七種。
在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先後進行了三次公文改革,其中以第一次也就是1927年~1933年的改革最值得重視。在此期間,國民黨政府公布了《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公文文種共有令、訓令、指令、布告、任命狀、呈、谘、公函、批等諸種,後又發文規定,公文文麵分列為事由、附件、擬辦、備考各欄。在《暫行公文革新辦法》中,國民黨政府對公文的行文提出了革新要求,內容包括摒棄套語、艱澀用語、孤僻典故、虛偽譽詞等一律免除,布告及與民眾直接見麵者一律用白話和新式標點,等等。
5.新中國建立後的公文
新中國建立標誌著中國的公文事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先後公布了《簡化公文公約》、《關於統一公文紙型與格式的規定》、《關於糾正電報、報告、指示、決定等文字缺點的指示》。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公文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公文名稱有報告、簽報、命令、指示、批複、通報、布告、公告、通告、公函、便函7類11種。從此,國家機關的公文處理各自有了統一的標準和明確的依據。1981年2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頒布,經過六年的實踐,1987年2月,修訂、充實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該辦法又經過了1993年的修訂和自1994年1月1日開始的7年的施行,於2001年1月1日被正式生效的、最新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取代。
最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由過去的7章45條擴充為9章57條,規定公文文種有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複、意見、函、會議紀要13種。它對公文的性質和作用、公文種類、公文格式、行文規則、發文辦理、收文辦理、公文歸檔、公文管理等諸多方麵的問題都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範化、科學化和現代化建設,具有積極的導向作用。
由此可見,我國公文發展到今天,其基本特點是:
(1)繼承與發展。每一個時期的公文都是在前麵的基礎上有所損益,繼承其合理或適合本時期特點的部分,並有所創新。
(2)格式越來越規範,文字越來越簡約,書寫越來越規則,製發越來越便捷,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實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