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解說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按照審判權限的規定,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所製作的文書。起訴書是人民檢察機關經常使用的重要法律文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同時標誌著公訴案件已進入審判程序。
二、寫作格式
1.標題和編號
標題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書寫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在標題右下方寫上編號:“檢訴字×號”
2.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別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若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犯罪的,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羈押處所。若為共同犯罪,應按作案中的主次地位依次寫明。如係外國人,應注明其國籍。如果是單位犯罪,應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職務。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基本情況。
3.辯護人基本情況
(1)辯護人的姓名。如果是聘律師擔任辯護人,辯護人的姓名、其居民身份證和律師執業證書的姓名應三者一致。如果是親屬或同事等擔任辯護人,其姓名也要寫準確。
(2)辯護人所在單位。應寫明辯護人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如係律師以外的人擔任辯護人的,也應寫明其所在單位的名稱。
(3)辯護人的通信地址。應寫清能夠與辯護人及時聯係的具體地址。如果一個被告人委托兩名辯護人的,可以根據被告人委托時指定的順序或辯護人之間約定的順序或者辯護人接受委托的時間順序來寫辯護人的基本情況。
4.案由和案件來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這部分內容主要反映本案移送審查起訴的單位、時間和過程等訴訟程序情況。如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的案件,應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一案,於××年××月××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經本院審查查明……”。如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一案,於××年××月××日由本院偵查終結,查明其犯罪事實如下……”。如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起訴的,也應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於××年××月××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於××年××月××日報送本院審看起訴。經本院審查查明……”
5.犯罪事實和證據
犯罪事實與證據是闡明起訴理由和適用法律的基礎,所以是起訴書的核心部分。犯罪事實必須是經過檢察機關查證核實的犯罪事實,在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時,應準確、客觀,貴在求實。應著重按照犯罪構成的要件,把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後果等寫清楚。而且要詳寫主要犯罪事實,略寫次要犯罪事實。
犯罪證據必須是證實犯罪行為確係該被告人所為的主要證據。在寫犯罪證據時,不但要把本案查證屬實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證據一一列舉外,而且還要表明“證據確實、充分”的明確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