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解說
行政機關單位請(休)假管理規定是機關單位根據國家勞動人事法規製定的,關於員工請假和休假的規範。
二、寫作格式
請(休)假管理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各種假期的名稱、內容、時間。
2.手續的辦理。
3.審核批準。
4.責任。
三、範例參考
××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機關內部管理,嚴格考勤製度,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規定。
二、依照國家規定,工作人員除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外,還享有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哺乳假、看護假、喪假、事假、病假等假期,工作人員享受假期須辦理請(休)假手續。
三、工作人員享受除事假、病假、喪假以外的各項休假,分別按下述規定辦理休假手續:
(一)休假人提出申請,經人事處核實後,由休假人填寫休假申請表。
(二)申請表須按下述權限簽發意見後休假人方能休假:
1.屬處以下(含處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須經處長(室主任)審批後送人事處並報告分管局領導。
2.屬副處長(室副主任)的工作人員須經處長(室主任)同意後送分管局領導審批。
3.屬處長(室主任)和副局級工作人員,須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後送委主任備案。
4.經審批的申請表須送回人事處。
(三)工作人員休假完畢後須如期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
四、工作人員請喪假須本人填寫喪假申請表,經所在處室處長(室主任)同意後送人事處,處室領導須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送人事處備案。
五、工作人員請事假須本人填寫事假申請表,請事假1天內的由處長(室主任)審批後送人事處備案。2天~3天的須經所在處室處長(室主任)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後送人事處備案。3天以上的報局長審批。
六、工作人員請病假(因病在家休息)須有醫院的病假建議書,經處室審核後報人事處備案。工作人員因病住院的,其所在處室要及時通知人事處,出院後須補填因病住院登記表報人事處存查。因病需要住院治療養的須填寫申請表,經本人所在處室處長(室主任)同意後報人事處審批,並按病假處理。
七、工作人員請(休)假應按上述規定在假前辦理請(休)假手續、因特殊情況未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先電話通知處室領導和人事處,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因特殊原因超出國家規定假期的,超出天數按事假處理,未按規定辦理補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八、工作人員因處理家庭個人事務需請事假的,應先休年休假。如年休假已休完的,方可請事假。
九、工作人員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