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和來源

自訴人對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負有舉證責任,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應當有證據證明。如果自訴人在起訴時缺乏證據,起訴後又提不出補充證據,自訴人應當撤回自訴,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起訴。因此,在自訴狀中寫明證據十分重要,凡是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各種證據都要寫清楚。物證,要寫清它的來源;書證,可以作為附件遞交;人證,除說明能證明什麼問題外,還應當將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明確寫上,以便人民法院調查核實。

(3)尾部

應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附件的名稱和件數,n$SA簽名或者蓋章,起訴的日期等。

(4)格式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案由和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份

自訴人:×××

××××年×月×日

[範文一]: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蔡××,男,60歲,漢族,××省××縣人,××市××區建築工程×隊退休工人,住××市××區××路×棟×號。

被告人蔡×,男,30歲,漢族,××省××縣人,××市××區××廠工人,住址同上。

案由和中訴請求:被告人蔡×犯虐待罪,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被告人是自訴人的兒子。從××××年被告人不滿16歲,就與流氓混在一起,曾因強奸婦女,被市公安局拘留6個月,釋放後,仍不務正業,經常領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到家酗酒賭博。他母親對其進行教育,被告人蔡×不但不聽,還動手多次毆打他母親,有一次竟把他母親的胳膊打骨折,半年左右才愈合。自訴人還有兩個女兒,都已20多歲,也曾幫助教育被告人蔡×,被告人多次辱罵、毆打兩個妹妹。19××年×月開始,被告人蔡×,以找對象準備結婚為由,欲將自訴人全家攆走,將三間房全部歸他自己居住。從此,全家更成了被告人的眼中釘、肉中刺,幾乎天天尋釁打罵自訴人夫婦和兩個妹妹。被告人的母親因不堪忍受其打罵,於19××年×月不得不離開家,寄住到自己的侄女家,自己有家卻不能歸。兩個妹妹為了逃避蔡×的打罵,隻好到同學、同事家,東借一宿,西住一夜。有時甚至在屋外的院子裏過夜。自訴人的衣物也被蔡×扔出家外,逼迫自訴人離家騰房。自訴人不從,被告人蔡×毫無人性將自訴人推倒,拉著自訴人的雙腳,拖拉了十幾米,並用不堪入耳的汙言穢語辱罵自訴人。

自訴人多次到自己單位、被告人蔡×的單位及街道居民委員會反映、要求解決,但被告人蔡×蠻不講理,不但不接受教育,而且還辱罵對他進行教育的工作人員。

被告人流氓成性,屢教不改,對全家成員經常打罵虐待,搞得自訴人家庭無法生活下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蔡×的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故訴請法院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告人蔡×虐待家庭成員罪的刑事責任。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自訴人蔡××

××××年×月×日

[範文二]: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自訴人李×生,男,26歲,××市××單位工人,住××區×馬路×號。

被告人李×友,男,39歲,××市師範學校教員,住××郊區××裏40棟609號。

被告人李×起,男,29歲,××市第五皮鞋廠工人,住××區××馬路××村29號。

訴訟請求:

1.請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請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兩被告人係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區××馬路130號,與自訴人相鄰,後將住房出賣,隻留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臨時建築的矮房之內,因此被告人等時常逗留於此。

××××年×月×日下午×時許,自訴人到姑母(也住××馬路130號)處,路經被告人臨時住處時,酒氣醺醺的被告人李×友突然戲弄自訴人,大呼自訴人綽號。自訴人不滿,委婉地請求其別再喚叫。不料,被告人李×友競不通情達理,先是破口大罵,繼而手持兩塊大磚,砸自訴人前額未中,又重擊自訴人背部。自訴人一時難忍,被鄰人勸阻。被告人李×友十分囂張,無理指責前來勸解的鄰居,野蠻毆打駕駛拖拉機仗義執言的青年,激起公憤,後由自訴人姑母出麵,此事方才平息。

當晚×時許,自訴人與領導李慶×外出給孩子購藥返回又經過被告人臨時住處時,被告人李×起又喚自訴人乳名,讓自訴人到跟前,自訴人覺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告人李×友突然竄出,乘自訴人不備,向自訴人麵部猛擊一掌。自訴人被迫防衛。被告人之母公然縱子行凶:“有種的到河邊打,一個對一個,誰有本事,把誰弄死!”被告人等有恃無恐,李×友在自訴人麵前繼續揮拳攻擊,李×起竄至自訴人身後狠掐自訴人頸部,前後夾擊,自訴人無法相顧。被告人李×友乘機抄起鐵鍁猛砍自訴人頭部,頓時血流滿麵。被告人李×起腰藏菜刀,伺機再下毒手。

嗣後,自訴人經××區學院附屬醫院×射線檢查;左前額部軟組織裂傷,傷口約5厘米,深達骨膜;顱骨凹陷性骨折,深達1厘米(手術縫合7針)。自訴人為治傷,造成很大經濟損失;體質虛弱,頭暈目眩,嘔吐失眠,騎車行路,言談舉止不能用力,醫囑需做手術,至今不能工作。

綜上所述,具狀人認為:被告人等無端尋釁,首先打人,蓄謀傷害自訴人的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兄弟在第二次行凶時,互相配合,傷害自訴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確屬共同故意犯罪。由於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自訴人遭受莫大經濟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被告人等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自訴人除依法訴於法院,請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外,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望秉公裁定,製裁犯罪,判如所請,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