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律師事務文書的概念
1.含義
律師事務文書是指律師在進行業務活動中製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以自己的專業知識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根據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在從事上述業務活動中需要製作大量的法律文書。
律師事務文書是律師依法參加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項訴訟,執行職務和處理非訴訟的各項法律事務的依據、憑證和有效工具,是律師切實發揮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對公安、司法、仲裁、行政執法等機關進行配合、協作和製約作用的重要手段。是律師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法律文書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
2.分類
律師事務文書主要包括律師的代書和以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出具的文書兩大類。
律師的代書主要指各類訴狀。訴狀是指各類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自書或者委托他人代書,向司法機關提出指控、答辯或申訴等法律意見的書狀。它通常被稱為“狀子”,古代被稱為“牒”、“訟牒”或“辭狀”。訴狀主要有: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起訴狀,民事(經濟)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反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訴狀,再審申請書,申請書等。這是律師事務文書中的主要組成部分。本編重點介紹該類文書。
律師與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文書主要包括律師意見書和律師見證書。另外,律師在法庭上的口頭發言主要有辯護詞,代理詞,雖無法定文書格式,但它也是律師事務中常用的重要文書,故本章亦涉及。
第二節刑事自訴狀
1.含義
刑事自訴狀,是法律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書狀。控告可以用書麵和口頭提出,這裏講的是書麵形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經被害人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可以進行調解。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自訴狀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同,它是公民以個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狀,因此,這種提請審判的刑事案件,稱之為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自訴案件的範圍作了具體的規定,包括三個方麵:
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情節輕微的侮辱案、誹謗案、虐待案、侵占案、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等;
②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於刑法第四、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等;
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凡屬上述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狀,請求人民法院受理。
2.結構內容和製作方法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1999年修訂本)為刑事自訴狀製定的格式,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結構內容比起訴書簡單。
(1)首部
①標題
標題即“刑事自訴狀”,有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的,可寫為“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無需編號。
②自訴人基本情況
自訴人或者代為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如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告訴的,還應注明與被害人的關係。對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其年齡。
③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寫法與自訴人的相同。
(2)正文
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①案由和訴訟請求
要按照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寫明控告被告人犯了什麼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附帶民事賠償要求的,必須另項具體寫明。訴訟請求要明確具體,明確指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向法院提出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要求。如“被告人李××犯重婚罪,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應注意以下問題:
a.罪名要準確,要有法律依據,不可自造罪名。
b.訴訟請求表述要簡潔。隻寫明被告人構成什麼罪,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就可以了,不必在此發揮。如為什麼定這個罪名,為什麼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刑事處罰等,都應當是事實理由部分的內容。
②事實和理由
事實,是自訴人指控被告人具體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和犯罪的手段、情節、危害結果等。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物質)損失的,還要寫明其損失的實際情況。理由,要寫明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並引用有關法律條款,指控被告人已觸犯刑律,構成何種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同時承擔民事責任等。應注意以下問題:
a.敘事方麵。應尊重客觀事實,絕不可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掩蓋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更不可虛構和編造;注意寫清因果關係,即損害結果是否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等;關鍵情節要交代清楚,即影響到定罪量刑的情節要詳寫,便於法院審查案件的是非曲直,把握案件的本質。
b.說理方麵。雖不及公訴案件的起訴書要求嚴格,但同樣不能忽略理由的寫作。首先要對事實進行高度的概括,按照犯罪構成的理論進行分析論證,結合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構成某個罪的必備條件進行分析。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重婚罪,是以“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為必備條件;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虐待罪,是以“情節惡劣的”為必備條件,等等。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通過論證推理,再援引法律,說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的何種條款,已構成什麼罪。最後用“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處”作為理由部分的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