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超越職權。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對被管理人進行處罰,管了不屬於自己應當管理的事情,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受處罰人即可以此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超越職權而作出的行政處罰。
d.違反程序。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對被管理人進行處罰,受處罰人即可以此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處以拘留時,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裁決等程序,如果公安機關未經以上程序而實行了行政拘留措施的,即是違背了程序,受處罰人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述四個方麵的情況,不一定同時存在,可能是一個方麵,也可能是幾個方麵有錯誤,不論哪個方麵,隻要存在錯誤,原告即可作為根據提起訴訟。但對程序不當,處罰決定正確的,受罰人就沒有必要提起訴訟。
事實和理由部分的具體寫法:
事實部分:首先說明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項。即起筆寫明原告方在何時何地因何種原因作了什麼事,為下麵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說明原由;其次,講清哪一個行政機關作出了什麼處理,包括處理的經過、法律依據,處理的結論;再次,反映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曾否申請複議,複議的結果是什麼;最後,寫明行政機關處理、處罰的錯誤所在。
理由部分:理由是從事實概括、升化出來的道理,而不是事實的重複。
一般應另起一段,用“綜上所述”引起下文,闡述原告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的主觀看法。原告要否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闡明原因,即闡明為什麼不服。如係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則要充分分析論證主要證據為什麼不足。如僅有當事人一方的陳述而無其他旁證,或者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作證等。如係適用法律、法規不當,則應針對案件事實闡明應當適用何種法律、法規,原處理、處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錯在哪裏,為什麼錯誤。如係超越職權,則應從作出處理、處罰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方麵論述,闡明其為什麼越權,所作決定為什麼無效。如係違反法定程序,則應著重從法律規定方麵論述,法律、法規上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什麼程序,行政機關有錯誤,錯在哪裏,為什麼錯,等等。
③關於證據的寫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告在行政起訴狀中可不寫證據材料。這與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不同。但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又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如果原告提出新的案件事實,對證明新的事實的有關證據,也有責任舉證。如果原告不主動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補充。既然原告也有舉證責任,就涉及到證據的寫法問題。行政起訴狀的證據不單列,一般是隨寫事實,隨用括號在主要事實的後邊列舉有關證據。另外,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書,是原告方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理所當然應當作為書證出具,應在事實記述過程中作為證據列舉。列舉證據,應說明證據的來源,以供人民法院查證核實。
(3)尾部
尾部與民事起訴狀寫法相同。
3.注意問題
(1)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如果逾期不作決定(法律規定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範文一]:
行政起訴狀
原告黃××,女,42歲,漢族,××縣人,係已故被害人原××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成之姐。現住××市××區××街40號。
被告××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局長。
第三人××省×貿易石油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被害人黃成的違法行為。
2.責令被告及第三人返還和賠償因被告非法扣留並已無理付給第三人的所屬原告財產1950000元及利息327600元人民幣。
3.責令被告賠償因非法拘禁行為所造成的被害人黃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損失。
4.訴訟費用由被告及第三人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6年4月23日,××市公安局突然將因公出差到××市的××貿易公司經理××非法拘留,並借故對其收審。聲稱:××省×貿易石油化工公司狀告××貿易公司詐騙其貨款187000()元,要求××貿易公司及××本人償還本息2380000元,否則不予放人。原告×××(××之姐)被迫付給××公安局人民幣1950000元,四十一天之後,××才獲自由。由於××無辜被××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摧殘,1996年6月20日不幸身亡,致使××所在公司關門停業,損失慘重。
原告認為,被告非法拘禁被害人××,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機關強行抓捕經濟糾紛案當事人作“人質”,幫助他人敲詐勒索的嚴重違法行為。對被告的這一違法行為,理應被確認為非法。因為,被害人××在公司與第三人××貿易石油化工公司從未發生過任何業務往來,何來欠債詐騙之說。被告置上述事實於不顧,競將利用“人質”非法從原告處勒索來的195000元巨款劃給了與原告無任何牽連的××公司。被告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也違反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幹預經濟案件處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給原告及被害人造成了極其慘重的經濟損失。
為了維護原告×××及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