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法律行為、以及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種非訴訟活動。

一、公證的業務範圍《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了14項,歸納起來有下列四項:

1.證明法律行為。如證明合同、遺囑、繼承權、收養關係、財產贈與、委托等。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證明身份、學曆、經曆、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係、婚姻狀況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複印件與原本相符,證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有強製執行的效力等。

4.辦理有關公證的輔助性工作。如保全證據、代書文書、保管遺囑、文件以及一些技術性的服務工作。

公證文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尤其是公證書不但在國內使用,而且,有的還發往域外使用。對此,司法部門不僅對公證書的製作規定了格式,而且,還提出了要求。

公證書是國家公證機關在辦結公證事項後出具的證明文件,製作公證書總的要求是:內容真實、合法;文字準確、明了、易懂;印刷裝訂整潔、美觀、大方。

二、公證書種類繁多,內容不一,但就公證書格式來說,有其共同的規律性。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組成。

1.首部。由標題、編號組成。

(1)標題:在文書的上部正中寫“公證書”,有的根據所證明的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來確定標題名稱,如寫“親屬關係證明書”、“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等,這種做法欠妥。

(2)編號:在公證書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數字寫年度的全稱,以及公證機關的簡稱、編號,如寫“(1994)穗證字第19124號”。

公證書的首部一般不寫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但是,對於繼承權、收養關係、親屬關係等公證書,則應在首部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等具體事項。

2.正文。也稱證詞,它是公證書的主要組成部分。公證書的正文,應根據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來確定,不同性質的公證事項,書寫的內容是不同的,詳略和側重點也不一樣。

3.尾部。它由製作公證書的機關、公證員簽名、製公證書的時間及公證處印章組成。

公證書格式1981年司法部製定了24式,並附有譯文和代文書格式7種。各地公證機關在辦證實踐中根據需要擬製了一些公證書格式。這些公證書格式的一種顯著特點是既適用於國內公證,又適用於涉外公證,有的人將公證書分為涉外公證書、國內公證書、港澳台公證書,但其實質是根據公證書的性質、使用地、用途等來劃分,與公證書格式並無聯係。

公證文書格式一

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麵)

公證文書格式二

公證書

××字第××號

(正文從此打印)

注:如正文較長,落款及日期難以排在同頁,那麼,應該全部移至下頁,在下頁正文處打印上“此頁無正文”,而後,按要求排列。

(正文完)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裏)

第一節合同和文件副本、節本、譯本公證書

一、合同公證書

(一)合同公證書格式

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法人全稱)的代表人×××與××××(法人全稱)的代表人×××於××××年×月×日簽訂前麵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章)

××××年×月×日

(二)具體寫作方法

合同亦稱“契約”。它是當事人雙方(或數方)關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它包括一般的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公證書在首部不寫當事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在正文部分,一般不寫實體證詞,隻寫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的簽字或印鑒屬實,或者隻寫明簽訂合同屬實。即何單位何人與何單位何人於何時簽訂前麵的合同。法人的名稱至少第一次要寫出全稱,涉及期限、金額和數量等數字要大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