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法律文書在說理時要把作為根據的法律條款寫明。引用法律條款,一要準確,二要具體。準確,是指引用條款的內容與所證對象相適應,不能張冠李戴,錯引漏引。具體,是要求寫齊全所引的法律、法令的條款、項,不能斷章取義,掛一漏萬。

(二)議論的方式和方法

議論方式有兩種,一種以闡述正麵論點為主,即以“立”為主,叫做立論,也叫“證明”;一種以反駁對方論點為主,即以“破”為主,叫做“駁論”,也叫“反駁”。這兩種方式的具體方法較多。

1.立論的方法

(1)歸納法。從許多個別的事物中歸納出一個共同的一般性的結論,即由個別(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叫歸納法。用事實論據證明論點,大多采用這種方法。

(2)演繹法。從一般原理出發,再引伸到個別事實的解釋,並從中推出個別結論的一種證明方法。它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等三個判斷構成。是一種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3)對比法。它是通過正反兩方麵事實或觀點的比較進行論證的一種方法。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運用這種方法分析各個成員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從而區分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

(4)引證法。這是一種引用理論論據來證明論點的方法。法律文書寫作中,要經常引用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等。

(5)例證法。這是一種通過列舉典型事例來證明論點的方法,即首先提出論點,再以事實直接證明。

2.駁論的方法

(1)反駁論點。即證明對方論點是錯誤、虛偽和荒謬的,不能成立。其具體方法有三種:

①直接反駁。這是最常用的反駁論點的方法,它是運用論據直接反駁對方論點,確定其虛偽性。

②反證法。通過對與原論點相對立的論點的論證,來證明原論點錯誤的方法就是反證法,這是一種間接反駁的方法。

③歸謬法。通過將對方的錯誤論點進行合理的引申,得出荒謬的結論,以證明對方論點錯誤的方法就是歸謬法。此法可使對方白相矛盾,不攻自破,屬間接反駁。

(2)反駁論據。即通過揭露對方論據的虛偽,來論證對方論點錯誤的方法。因為論據是論點存在的基礎,論據虛偽,論點就會不攻自破。如法庭論辯時,控辯雙方常在證據方麵做文章。

(3)反駁論證。通過揭露對方在論證過程中的邏輯錯誤證明其論點不能成立的方法。這種方法具體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指出對方論點與論據不統一,即論據不能證明論點;二是指出對方闡述論點與論據的關係時邏輯混亂,不能揭示論點和論據間的內在聯係。

三、說明

說明,就是簡明扼要地把事物的性質、形狀、特征、成因、關係、功能等解說清楚的一種表達方式。它廣泛使用於科學報告和說明書中。它在法律文書中也有著重要的地位,適用於各類文書,所不同的是適用範圍有所差別。敘議類文書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一般不使用說明,但首部、處理結果和尾部等部分則均適用說明。例如:

公訴機關××省××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廠,男,19××年6月6日生,漢族,××縣人,農民,住××縣××鄉黑豆澗村,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押於××縣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