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議論
議論,即議事論理,是運用概念、判斷、推理等邏輯手段對事物進行綜合分析的語言表達方式。法律文書的議論,又稱為說理,它不完全同於議論文的議論,不能上綱拔高,不具有鼓動性,不作長篇大論,力求客觀、公正、充分、平實。說理,它上承事實,下啟結論,是法律文書的核心所在。議論由論點、論據和論證三部分構成。
法律文書中的議論,是法律的具體運用,通過議論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律的分析評判。刑事案件則分析情節,推究罪責,定性量刑;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則辨是非、評曲直、分清責任。因為,由事實不能直接導出結論,在事實和結論之間必須有一道橋梁,這便是說理。一篇法律文書中,如果沒有議論的過程,或者說理不夠充分,即使結論是正確的,也難以信服。但是,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初學者,還是在職的法律工作者,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往往長於敘事而短於議論,或以敘代議,或無的放矢,或泛泛而論,或幹脆不論。因此,我們需要通過學習和訓練來努力克服它。
(一)議論的要求
1.立論準確,嚴密周到
立論,是指從正麵確立自己的觀點。它必須建立在準確的基礎之上。一個案件的構成,有多種因素起作用,立論時應當考慮到影響處理結果的方方麵麵。例如刑事案件,如何定性,如何量刑,要看情節、手段、動機、後果,看認罪態度及悔改表現等方麵,衡量從重或從輕、減輕等情節;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當事人雙方誰合法、誰違法、誰有理、誰無理,都要分析糾紛的始末以及各發展階段的情形經過。有時,有理的一方,亦有某些理虧之處;無理的一方,並非全無可辨之由。所以,一個論點的提出,不僅定性(說明行為性質、手段)要準,定量(時間、地點、行為過程等)也要準,不能論其一點,不及其餘。
2.切事而論,分析透徹
所謂分析,是把事物分解成各個側麵和各個發展階段來認識,以此來尋求事物的矛盾和差異。“論如析薪,貴能破理。”(《文心雕龍·論說》)說理的關鍵是“破理”,“破”就是分析。案情事實是一個整體,其中包括原因、結果、情節、手段、性質、社會危害等諸多因素,若不能抓住要害闡明事實同法律的關係,便無法說明結論的正確性。而且,法律文書的議論切忌說空話、套話,泛泛而論。那種不管什麼案件,律說成“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影響極壞”的做法,是不妥的。以情節論,有的情節嚴重,有的情節輕微,有的情節顯著輕微,各有差異。同是盜竊罪,有一般扒竊,有撬門入室,有在作案中還致人傷害等等,情況千差萬別,不可一概而論。至於民事案件,往往頭緒紛繁,若不分析糾紛產生的前凶後果及事情發展的各個側麵,就難以判定是非曲直,合法違法,那種各打五十大板的籠統做法是不行的。要堅持在真理麵前人人平等,從客觀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隻有這樣分析事理,進行評判,才能真正做到以理服人。
3.依法說理,客觀公正
法律文書在對案情進行評斷和論理過程中,必須遵循“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處處依法說理,言出法隨,法在理中,才能做到客觀公正。一定要做到以事論理,以法論理,寓事於理,不允許超越事理和法理去別出心裁、標新立異。例如某判決書中寫道:
上述事實說明,被告人有足夠的作案時間,又準備了作案工具,完全可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第×款,已構成××罪。
這個論斷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具備作案時間、作案工具和構成犯罪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係。
4.引證法律,準確恰當
法律是斷案的準繩。法律文書中的說理,實際上是依案說法,理不離法,因此,要求我們熟悉程序,準確理解法律精神,隻有在對案情的具體分析中準確地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才能言之成理。如“搶劫罪”與“搶奪罪”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罪,犯罪構成不一樣。前者是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後者則是乘人不備,搶而奪之,而且量刑的輕重也有差別,但是,其行為又有貌似相同的地方,很容易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