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正確區分“二”與“兩”的使用。“二”與“兩”都是基數詞,但它的語法特點及其使用方法則不盡相同,要注意區分,恰當使用,不能彼此不分,相互混用。例如:“亂搞二性關係”,“性”是名詞,一般應用“兩”來修飾。隻能說是“兩性”,不能講“二性”。

又如:“查被告人王××一次強奸未成,又強奸二次。”這裏“二”字有兩種理解,一是表示基數的二,又“強奸二次”,等於前後共三次;二是表示序數的二,是說又進行了第二次強奸,這樣前後就是兩次。正確的表述應當這樣寫:如果是三次,要寫為“又強奸了兩次”。如果是兩次,則應寫為“又再次強奸”或者“又進行第二次強奸”。

對“二”與“兩”的恰當使用,要著重注意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表示單純數字、小數、分數、序數和複名數的第二位數的,隻能用二,不用兩。如隻說“零點二”,“三分之二”,不說“零點兩”,“三分之兩”;隻用“第二”、“二哥”,不能用“兩”取代“二”字。複名數的第二位數,可說“兩丈二”或“二丈二”,但不能說“兩丈兩”或“二丈兩”。

第二,表示一般量詞或在名詞前的,要用“兩”,不用“二”。如隻說兩扇門,兩本書,兩個人,兩匹馬,等等。這裏的“兩”均不能用“二”代替。倍數,或者在新的度量單位前,一般也是用“兩”而不用“二”表示。如“兩噸煤”、“兩倍半”。

第三,在傳統的度量單位前,或者複名數的第一位數,多位數字的第一位數,或者倍數,“二”與“兩”均可任意使用。二尺三寸或者兩尺三寸,但多位數的第二位數以後的數字,一般不能用“兩”,特別是個位數,更不能用“兩”如不能把兩萬二千二百二十二說成兩萬兩千兩百兩十兩。

(3)倍數使用要準確無誤。說明數字的增加或者提高,通常用倍數來表示。例如“去年收入三萬,今年收入是九萬元”。可以說“增加了兩倍”或者“增加到三倍”,不能說“增加了三倍”。因為原數三萬是比較的基礎,純增的六萬即三萬的兩倍(3×2=6)。如果說增到(為)三倍,則是指原數為三萬,新數為九萬(原數×3二新數)。對於數字的增加,有時也可用百分比來表示。如今年1月至11月某法院結集數由去年同期的3645件增加到4216件,增加了15.67%。

如果數字處於減少或者降低的狀況,則不能用倍數來表示,不能說減少多少倍,隻能用百分數來說明。例如:“盜竊案件1999年收案186件,2000年僅收93件,減少1倍”。這句話的錯誤在於運算的表述上。正確的表述應是“盜竊案比上年收案下降了50%”。

(4)量詞的運用,要以普通話中通用的量詞用語為標準,不要把方言、土語中的量詞寫在法律文書上,以維護法律文書語言的規範性。如“一件”衣服不能說成“一個”或“一根”衣服。

5.句式要規範

法律文書中的句式規範,要注意兩個方麵的問題,一是詞語的搭配要恰當,二是句式結構要完整。

(1)詞語的搭配恰當,指的是結構上要搭配和意義上要搭配。目前,在法律文書的寫作中恰恰是這兩方麵出問題最多,如:

①被告人曲××強奸並搶走了該女青年的手提包。

②被告人偽造專利,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③被告人陳××共竊得人民幣3000元,收錄機一台,手機一個,以及各種衣服20餘件,贓款、贓物均已揮霍。

例①句的“強奸”與“搶走”均為動賓結構,“強奸”的對象是女青年而不是手提包,前後搭配照應不周;

例②句中的“造”的隻能是有形的物質,而專利則是一種無形的專有權,可以說偽造專利證書,不能說偽造專利;

例③句中的“贓款贓物”是聯合詞組,“贓款”可以揮霍,“贓物”不能揮霍,兩者不搭配。

又如:

①被告劉××現住的房間是落實私房政策的範圍。

②餘××與石××脫離夫妻後,對石××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

③被告彭××婚前購置的共同財產小櫥櫃一個、床單兩條由被告帶回。

例①句的主語應為“房間”,“是……範圍”為合成謂語,“房間”與“範圍”之間主謂不搭配,應在“範圍”之後加上“房產”。屬主謂搭配不當;

例②句中的動詞(謂語)“脫離”與賓語“夫妻”不搭配,“脫離”的應當是“夫妻關係”而非“夫妻”,是動賓搭配不當;

例③句中的“婚前財產”與“共同財產”相互矛盾,應去掉“共同”,屬定語和中心詞語搭配不當。

(2)句式結構要完整、簡練。句子可以表達一個完整的意思。但句子中的成分殘缺,則會影響語意的表達。構成句子的成分,主要有主語、謂語、賓語、定語、狀語、補語等。這些成分並非每個句子都要齊備,但是,作為一個完整的句子,必須有主語和謂語(獨語句除外),這是最基本的構成。有些省略句,不是沒有主語或者謂語,而是在特定的語境中被省去了,如“(法院)判決(你們)離婚了?”“(法院)判決了(我們離婚)”。至於其他成分應否具備,可視句子所表達的意思而定。要充分、完整、正確地表達思想,必須注意句式的規範化。句式的規範化應包括單句的規範化和複句的規範化。

第一,單句的規範化。單句是句子的基本形式,它隻有基本成分,不能再分成兩個分句了。單句規範化,是文句通順的基礎。要求做到:

①句子成分要搭配得當。一是要正確選詞,相互關聯的成分在意義上、情況上要協調;二是各種句子成分的位置正確,合乎語法規則。

②必要的句子成分不能殘缺。常見的語病有:主語殘缺、謂語殘缺或賓語殘缺。缺少了必要成分,必然影響意思的表達。

③句子中多餘的詞語要刪除,否則也會影響語意的正確表達。

④句子結構要精煉明確。

第二,複句的規範化。複句的規範化要求保證複句完整和嚴密,妥善安排各分句問的關係。具體要求有:

①不能缺少應有的語句。複句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密切關聯的分句組成的。製作法律文書時,應注意各分句問的有機聯係,不能缺少必要的成分,否則會造成結構不完整,文意也會中斷,令人費解。

②正確使用關聯詞語,使分句問的關係明確,文句簡明。

③正確使用多重複句,避免歧義或錯誤的發生

第四節法律文書的表達方式

表達方式即寫作時所采用的表情達意的方法,也是作者通過語言文字反映客觀事物,達到表達目的所使用的手段。要製好一份法律文書,除了要有紮實豐富的材料,正確鮮明的主旨,完整嚴謹的結構,準確精當的語言之外,還需要正確恰當的表達方式。常見的表達方式有敘述、議論、說明、描寫和抒情五種。由於法律文書表達的特殊性,主要運用前三種方式,即用敘述的方式確認事實,用議論的方式闡明道理,用說明的方式介紹情況。至於描寫和抒情,因前者著力於事物的具像摹繪,追求表達的形象化和生動性,以至容易造成藝術的誇張,影響反映事物的真實性;後者因注重於作者個人感情的渲瀉,強調個人對事物的情感體驗,難免有損於認識事物的客觀性,所以,法律文書一般不使用這兩種表達方式。

敘述、議論、說明是法律文書中常用的表達方式,必須熟練地掌握。同時,在法律文書中,敘述、議論、說明的運用是帶有鮮明的文體和語體特點的,有自己獨特的表達要求。下麵分別加以闡述。

一、敘述

敘述,是指反映事物產生、發展、變化的一種表達方式。它是法律文書寫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表達技巧。隻要涉及到案件事實,便離不開敘述。有關刑事案件的文書,要如實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寫清犯罪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因果關係等,以揭示被告人犯罪的性質和程度,為定罪量刑提供依據。有關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文書,要如實敘述訴訟的有關事實,寫明原、被告雙方形成爭議的緣起、發展、經過、爭執焦點以及結果等,全麵展示案情事實的各個側麵,以便在此基礎上辨是非、論曲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敘述通常采用第三人稱的形式,以便於全麵、客觀地敘述事實。但有時也采用第一人稱敘述,如公安機關內部用的報告類文書。

(一)敘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