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素要清楚
每個案件的敘述都有其確定的基本要素。這些要素各有自己的法律意義,一定要交待清楚。例如,刑事案件的敘述要交代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後果等;民事案件則應交代糾紛的發生、發展、經過、雙方爭議的焦點等。但不同的案件在敘述時,可以有不同的側重點。
需要強調的是,敘述的“六要素”在法律文書中的要求,比之一般文章要嚴格得多。一般文章的敘事,交代時間可以說:“近幾個月來”、“一個冬天的晚上”、“蘋果花開的季節”等,交代的地點可以說“祖國的南疆”、“城市的西北角”、“田間的小路上”等,而法律文書的時間、地點的交代,絕不可如此籠統模糊。時間一定要準確,寫明“××年×月×日”,必要時還應寫出“×時×分”;地點也一定要具體指明確切的位置。
情節的敘述也是如此。所謂情節是指案情發展各階段的情況和變化。敘述情節應體現出一定的階段性、連續性、係統性。例如,刑事案件從嫌疑人犯罪的準備到犯罪的實施以及毀滅罪證等,應一寫明,反映出犯罪的全過程。
如果敘述的要素交代不清,那麼,所述事實的可信程度就會受到懷疑。請看下麵這份刑事判決書中的案情敘述:
上列四被告人和同案人李××、吉××(已決定勞動教養)、楊××(已被××公安局逮捕)、梅××等人,糾合一起,結成團夥。他們作案雖然時分時合,有時單獨行動,但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而進行犯罪的,合夥盜竊時,事先都有通謀。他們先後在我市建安公司、市建公司、有色修建部的施工點和沿江水上以及縣城、市郊等十幾個單位,采用打洞、撬鎖的方法和趁人防範不嚴的機會大肆進行盜竊活動,兩個月的時間裏就盜得木質建築腳手架80根、木質建築大跳板9塊、板車輪7付、自行車2部、12匹馬力柴油發動機1部、棉花600斤、板車內外胎10隻、三相電纜100公斤、電掛鍾1隻以及辦公桌、椅、木質大門,還有生活用具、衣服和現金,共非法侵占公私財產折款達4000元左右,破案後追回贓款、贓物(折價)和退賠款一共不到2000元。
上麵這段敘述有幾點交代不清。首先,時間、地點不清,“兩個月的時間裏”,是哪一年的哪兩個月時間?地點也很模糊,看不出被告人在什麼地方,實施了什麼行為。其次,情節不清,作案“時分時合,有時單獨行動”、“合夥盜竊時,事先有通謀”。這樣說很抽象,究竟怎樣分,怎樣合,怎樣通謀?合夥作案時有哪些人參加,以誰為主,於何時何地盜竊何種財物?誰單獨作案,情況如何?再次,列舉數字不清,“4000元左右”、“不到2000元”,均為約數,應寫明具體數字。
可見,要素交代不明,則事實不清;事實不清,斷案則無以為據,難免導致量刑畸輕畸重甚至定性不準。
2.因果關係要明白
處理案件時,對於行為事實的因果關係應特別重視。動機、目的和行為本身的因果關係,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都必須交待清楚,隻有把這些環節問的因果關係搞明白了,才能判明行為的性質,才能確定法律責任。如果交待不明,就會造成有果無因,或有因無果,以致因果脫節。因此,在寫作法律文書時,必須交待事物發展過程的因果關係,使文章前後一致,脈絡清晰。目前,這方麵存在的問題有兩種:
(1)有果無因。例如:
被告人張××於1975年與趙××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好,生一子張×。1976年唐山地震後,趙××娘家在××區蓄水池蓋有臨時建築。趙××常帶兒子張×去娘家門口大吵大鬧,以致又引起趙××對張××公爹十分不滿。
這段話裏,有幾處因果關係都不明白。趙××什麼原因要到娘家門口大吵大鬧?有果無因。趙××的吵鬧行為為何又引起她對張××十分不滿?仍然是有果無因。
又如:
被告人陳×曹唆使其長子陳×、外甥劉××把張××騙到外地殺害未逞。
這句話沒有把因果關係交代清楚,結果沒有發生,是陳、劉沒有接受教唆而未逞,還是因張不受騙而未逞均未寫清,致使一些人的法律責任不明。
(2)因果關係脫節或矛盾。有的是由於文字上的疏漏,造成敘述事實方麵的矛盾,例如:
被告人趙×向王×頭部猛砍一刀,造成王的頭部、左手背、右臂三處刀傷。
這句話著實令人費解,一刀下去怎會造成三處刀傷結果呢?如果這一結果的發生,確實是這一刀造成的,那有可能是因“王××以雙手護衛頭部”,或者是“以雙手抵擋所致”,但作者沒有交代,以致刀砍與三處刀傷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清楚。
3.關鍵情節要交代
所謂關鍵情節是指能夠體現因果聯係和案件性質的情節,也即涉及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量刑輕重的情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特法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有一段記敘林彪駕機叛逃罪行的文字:
根據林彪的命令,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胡萍安排了南逃廣州的飛機八架,於九月十二日將其中的256號專機秘密調往山海關供在北戴河的林彪、葉群、林立果使用。當晚十時許,周恩來總理追查256號專機突然去山海關的行動,命令將該機立即調回北京。胡萍一麵謊報256號專機去山海關是飛行訓練,並偽稱飛機發動機有故障,拒不執行調回北京的命令;一麵將周恩來總理追查飛機行動的情況報告周宇馳。周宇馳又報告了林立果。當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李作鵬兩次向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下達命令時,將周恩來總理關於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和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的命令,篡改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九月十三日零對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已經發現當時情況異常,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這時李作鵬仍然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葉群、林立果得以乘256號專機叛逃。
這段敘述,圍繞林彪叛逃一事,涉及複雜的案情。但是,能夠抓住致使林彪駕256號專機叛逃的兩個關鍵性情節:一個是胡萍“拒不執行”周恩來總理把256號專機“調回北京”的命令並“將周恩來總理追查飛機行動的情況報告周宇馳”;另一個是,李作鵬篡改周恩來總理關於256號專機必須有周和黃、吳、李“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的命令。這兩個事實表明:胡、李二人在致使林彪駕機叛逃一事上,負有直接罪責。
4.主次詳略要得當
敘事總是有詳有略的。就一般文章而言,敘事的詳略安排與作者的主觀意念有密切關係。同一件事情,因寫作者確立的主旨不同以及對事物認識和體驗不同,敘事詳略之處的選擇及其詳寫略述的程序便不一樣,有很大的主觀性和靈活性。但是,法律文書敘事的詳略卻有明確的客觀標準,哪裏該詳寫,哪裏該略寫,決定於材料本身的法律意義。
須知,敘述案情的目的是為了用法律的尺度進行評斷,並作出恰如其分的處理。因此,敘述時必須首先弄明白,從法律上看,哪些是案件的關鍵情節,即涉及當事人法律責任或影響案件性質的情節。凡屬關鍵性情節,無疑應詳加敘述,而一般性的過程或次要的情節則可以略寫。
法律文書敘述的詳略,還有一些既定的原則,如刑事案件應突出主罪、主犯和主要犯罪事實;屬於數罪並罰的,主罪詳寫,次罪略寫;屬於共同犯罪的,主犯的活動詳寫,從犯的活動略寫;作案多起的同類犯罪事實,詳寫性質嚴重的,概寫一般的。有關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敘述的側重點則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事實和焦點,一般過程從略。
此外,詳略的處理還應從案情的特點出發。犯罪動機極壞的應突出動機,犯罪手段極殘忍的應突出手段,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的應突出後果,否則,便會導致量刑不準。例如,××過失傷害案的刑事判決書,著重寫被告人犯罪後果的嚴重。而沒有突出寫明被告人的過失情節,以致量刑畸重。
總之,法律文書敘事的詳略不能帶有隨意性,必須依據法律的尺度決定取舍。案情愈是複雜,材料愈是豐富,愈要突出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內容,切不可追求敘述的某種生動性,任意鋪陳或刪減。
(二)敘述的方法
法律文書的敘述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方法主要有:
1.自然順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