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順序法即以時間推移為線索按照事物發展的順序來進行敘述。這是最基本的方法。它有利於敘述一個獨立的完整的事實,顯示事情由發生、發展到結局的全過程。如刑事案件中的一人一次一罪或一人一次多罪的事實;民事案件中糾紛的產生及發展變化的過程都可用此法敘述。請看某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中關於房產糾紛的事實敘述:
1938年陳××妻病故。1940年起陳××帶領陳甲、陳乙、陳丙兄弟3人,以共同捕魚為業,維持家庭生活。當時兄弟3人年齡分別為19歲、18歲和16歲,均未結婚。1943年陳××主持用捕魚收益開辦“永興魚行”在工商注冊登記時,確定將有小學文化水平的陳丙為該行經理。之後,陳丙仍隨其兄下海捕魚,“魚行”日常業務由其父陳××掌管。1945年10月陳××因其子均已成年,故用“魚行”收入購買坐落在本市和平區山西路榮耀裏4號院內的9間平房,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為與“永興魚行”注冊一致,亦將房屋產權寫在陳丙名下。嗣後,陳甲等兄弟3人相繼結婚,同住該院內。其中陳××住北房3間,陳甲住東房3間,陳乙、陳丙各住西房一間半。每年房地產稅均為“永興魚行”支付。1956年因公私合營,“永興魚行”關閉。陳××於1960年死亡後,陳丙搬入北房居住,西房全部騰給陳乙居住,但陳甲、陳乙、陳丙兄弟3人未進行析產、繼承。1990年12月陳丙死亡,陳甲擅自將全部9間房產更名在自己名下,雙方因此引起訴訟。
上麵的事實完全用自然順序法來敘述的。它依照時間的推移來展示這場房產糾紛的由來和發展。雖然事情的淵源遠溯至五十多年前,且曆經變化,但表述出來脈絡清晰、層次分明。注意用這種方法敘事,不能停留在記流水賬上,仍然要有詳略,突出關鍵情節。
2.突出主罪法
這裏說的主罪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諸多罪行中的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犯罪事實。對於一人多次一罪或一人多次數罪的案件敘述時應突出主罪。其要領有二:一是主罪先寫,次罪後寫;二是主罪詳寫,次罪略寫。例如“陳銀華盜竊故宮珍寶案”:
被告人陳××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於××年10月2日夥同勞改犯王××(已捕回××農場)從勞改農場潛逃。10月下旬,被告人和王××一起竄到廣州,與高××、李××等人進一步策劃逃往香港的時間、路線等問題。被告人主動承擔了去香港的費用。最後商定由被告人來北京故宮盜竊珍寶。12月1日晨,陳犯到北京後於上午9時許,竄入故宮珍寶館。窺測作案路線,選定盜竊目標,隨後到王府井百貨大樓購買140尺被包帶和改錐等作案工具。下午3時許,又潛入故宮,隱藏在珍寶館東南角男廁所後麵的小天井內。5時許,故宮淨院後,被告人從暢音閣正在施工的腳手架上攀登上房,越牆跳入珍寶館養性殿內,撬開養性殿西暖閣的玻璃窗潛入室內。而後用改錐撬開陳列櫃,將故宮博物院收藏的極為珍貴的清代文物“珍妃之印”(金製,重13斤6兩)盜出。當其越牆逃跑時被我保安人員當場抓獲。
這一段文字把重點放在敘述陳銀華潛入故宮盜竊國寶“珍妃之印”的犯罪行為上,對盜竊的具體過程寫得較詳細。因為這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而對盜竊的預謀和準備則隻作了簡略交代,盜竊後的被捕,也是一筆帶過。至於陳銀華還曾行竊數十次,竊得價值共5000餘財物的犯罪活動,由於情節一般,後文僅作綜合敘述,完全略去了具體過程。這樣的處理是十分恰當的。
3.突出主犯法
這是敘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實的方法。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由於各個案犯所起的作用和罪行的嚴重程度不同,有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分。敘述時應以主犯的犯罪活動為主線,突出主犯的作用,同時將參與犯罪的其他案犯的行為串連其中,明確各人應負的法律責任。以下麵一段案情敘述為例:
……同月9日晚,被告人董××、張××指揮被告人方×、徐×、楊××、吳××、包×,分乘兩艘機帆船前往×石油采購供應站油庫9號碼頭盜竊柴油,因船隻無法停靠碼頭而未遂。以董××、張××為首的盜竊集團決定次日再實施盜竊。6月10日晚,董××勾結正在油庫碼頭值班的被告人朱××,由朱提供操作室和油閥門的鑰匙。深夜,張××帶領方×、徐×、包×,隨船至油庫9號碼頭,並按照董××的指使,指揮船隻熄燈,與包×等人搬運輸油皮管,再由董××開啟油閥門,將“零”號柴油84.549噸盜入船艙。盜竊得逞後,被告人張××交給董××、徐×現款2.4萬元,並連夜將兩艘載油船駛離碼頭,在××省××縣高價銷售柴油9.926噸,其餘未及出售,即被××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
從以上事實看,這次盜竊活動參與的人數較多,情節也較複雜。但因以首要分子董、張二人的犯罪活動作為敘述的主線,主從關係清楚,法律責任明確。缺點是有些關鍵情節沒有展開,整個過程的敘述稍嫌簡略。
4.綜合歸納法
這是對同類犯罪行為作概括敘述的方法。目的在於避免繁瑣,不寫流水帳。如果被告人有多次同類的犯罪行為,而其情節、手段、結果等又大體相同,便可用此法進行概述。但此種方法不宜單獨使用,應是前述幾種敘述方法的綜合運用,否則,很可能將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具體情節、危害程度等都給“綜合歸納”掉了,看不出被告人的犯罪惡性及破壞程度。例如,某人民檢察院關於被告人趙××搶劫罪、盜竊罪一案的起訴書中,在詳細敘述了趙××攔路搶劫的罪行之後,接著寫道:
被告人趙××還曾於1994年2月至1995年5月期間,在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及福建省建陽、邰武等地商店、住宅,采用翻牆爬房撬鎖的方法,行竊十餘次,竊得香煙、食物及衣物等共折合人民幣16萬多元。
5.縱橫交錯法
這是縱向地敘述過程和橫向地展開情節相互進行敘述的一種方法,主要用來記敘民事案件的事實。從“縱”的方麵說,要寫清案件的來龍去脈;從“橫”的方麵講,要把雙方爭執放在一個平麵上介紹清楚,揭示出矛盾。例如,某份民事判決書的事實就是這樣寫的:
1986年3月19日,原、被告間簽訂了一份購銷聚丙烯織布機組生產線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被告購買SBB--104聚丙烯織布機組生產線一條,交貨期限為同年的第三季度,總價款70萬元。原告在合同簽訂後20日內預付貨款總額為30%,莫餘部分在機組全部到齊後一次結清貨款,被告負責發運,運費由原告承擔。合同還規定了被告為原告安裝該生產線等條款。合同簽訂後,被告即從1986年6月12日始至同年12月10日陸續向原告發運織布機組的設備。原告自1986年6月23日始至翌年4月27日,分批向被告共付貨款70萬元和運輸費710.44元。被告於1987年1月22日,將全部生產線安裝、調試完畢。雙方於翌日在原告處就質量問題進行了會談。在雙方共同簽署的會談紀要中,肯定了該生產線的性能基本達到了設計要求,調試是成功的,已經實現了織布機的試生產,但尚有三點不足,需要完善。嗣後,被告於1987年6月、9月三次派人前去修繕。原告於同年9月給被告的“設備使用報告”中寫道:“試車後,現已投入試生產運行。經過半年多的使用,我們認為,該機組性能可靠,操作簡單,生產效率高,生產出的產品能夠滿足製袋的工藝要求,產成品供不應求。”原告於1987年始投入織布生產,至翌年5月,利用該織布機組生產線共生產水泥包裝袋737890條,銷售了52574條,獲收入5603311.51元。1990年4月25日,原告口頭向被告提出,用戶對水泥袋的質量提出異議。產生水泥袋質量問題的原因是織布機組生產線質量不合格。據此,原告要求退貨還款。被告予以拒絕,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退貨還款,並由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
這是一起購銷合同質量糾紛案。案情敘述既按自然順序行文,即從合同的簽訂說到履行合同的發展變化及其後果,同時又對每一發展階段的情況作橫向展開,如合同的主要內容、履行合同的情況以及產生糾紛的緣由等,都作了具體說明。這樣縱橫結合地寫,就把案情事實的來龍去脈和雙方爭執焦點概要地說明白了。
上述幾種方法不是絕對的,實踐中也還有其他種種方法。而且每一種方法也不是孤立的運用,某些複雜案情的敘述常常要綜合運用幾種方法。總之,掌握了敘述的要領,方法上可以靈活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