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反社會心理(1 / 3)

反社會心理,是指個體在社會上具有違反社會道德規範的傾向,具有為了利己的目的而傷害別人時永不感到愧疚的異常心理。對中小學生而言,這種心理多以人格障礙和偏差的形式存在,一般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缺乏對他人的同情與關心;二是缺乏羞恥心和罪惡感;三是求得同類學生的認同,增強其勢力。另外,還表現為諸如情緒既少焦慮,也少激動;對人對事無論輕重緩急既無責任心也無責任感;極端自我中心;雖沒有關心別人之心卻強烈要求別人的關心與信賴,經常說謊話等。研究表明,反社會心理的主要特征最早都是出現於青少年時期,最晚不遲於25歲。課題組對瀏陽市第八中學高一、高二360名學生調查研究統計表明,具有反社會心理障礙的比例為64%。同時在調查中發現初中學生比高中學生所占比例高,達到142%。因此,加強對中學生反社會心理障礙的預防和矯治十分重要。

第一節反社會心理的表現特征

1怨恨他人,仇視社會。經常將家人的仕途不順、經濟條件不好、災禍橫生歸結為他人的責任、社會的不公,把學校生活中同學、老師的批評視為故意找茬,就連考試成績的下降也認為是老師教學水平問題所致,滿口牢騷、怪話,滿腹怨恨,與他人、社會格格不入。

2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進行直接破壞或攻擊,包括傷人、破壞物品、謾罵他人、虐待他人或動物、性攻擊、搶劫等行為。有的孩子在4~6歲時表現為咬人、咬物、打人等,這時通常是一種衝動行為,可以沒有任何動機或隻是為了引起別人的注意。男孩比較多見,大多表現為身體攻擊行為,女孩子主要表現為言語性攻擊行為。

3行為不符合道德規範和社會準則,包括說謊、流浪不歸、偷竊、逃學、縱火、不正當性行為等。

我國精神醫學領域在診斷這類心理障礙時提出了三條標準:

(1)發生於18歲以下的兒童和青少年,持續半年以上。

(2)至少表現出下列行為中的一項:

①經常挑起或參與打架。

②經常無故傷害別人,虐待動物。

③經常有意地破壞家裏的東西和公共財物。

④無故縱火。

⑤經常偷竊。

⑥其他觸犯刑律的行為。

⑦瞞過家長全天逃學,一學期三次以上。

⑧無故離家出走,徹夜不歸。

⑨經常有嚴重的撒謊行為。

撒謊的表現有:顛倒事實真相,明明沒有做作業,卻說已經做完;誇大現實,如向同伴誇耀自己的父母有多麼大的力量或能力,或者是自己家多麼富有等;編造沒有發生的事情,如對自己的同伴編造自己在以前獲得過怎樣的榮譽或獎勵等;嫁禍於人,如自己打碎了玻璃卻說是其他人幹的;把別人做的事歸功於自己,如抄了別人做出的一道題目,卻說是自己首先做出的;等等。

(3)這種行為不是由於其他精神疾病所引起。

對這類問題進行診斷的時候,考慮中小學生的特點,要采取慎重的態度。有些問題持續時間比較短暫,或者隻是偶然發生,在程度上也不嚴重,是兒童發展過程中的正常現象,不能定為心理障礙。

第二節反社會心理障礙的產生原因

反社會心理的形成與其他心理異常者不同。反社會心理一般並非由於生活壓力過大或遭遇嚴重的情緒打擊所引起,而是自幼在心理發展上,因長期適應不良因素而鬱積的結果,其主要原因如下:

1早年喪失父母或雙親離異、被領養、先天體質異常等。但一般來說,家庭破裂、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從小缺乏父母在情感上的照顧和愛護,是反社會心理形成和發展的主要社會因素。當前社會出現的顯著特點就是中年父母離婚率明顯增高,這對在校中小學生情感、學習生活打擊很大,引發許多問題。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既包括父母對孩子的冷淡、情感上的疏遠,從而導致兒童在理解和把握他人情感的能力上得不到應有的發展;也包括父母的行為或父母對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喜怒無常,賞罰不定,從而造成兒童的善惡價值體係紊亂,對過錯缺乏內在的愧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