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農地所有權歸屬問題(1 / 3)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本來不應該是一個問題。《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諸多成文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但“集體”所有到底歸誰所有?政策沒有明確,法律也是含混不清。因此不是要不要議的問題,而是非議不可的問題。而且因為所有權歸屬不清,由此演繹出來的問題,更是值得人們以一種沉重的憂思去加以審視。

經常有一個問題,工業和城市用地在征用農民土地的過程中,農民所得的補償是經營權的補償,也就是通常說的三大項,即經營預期補償、青苗補償、再有象征性的所謂安臵補償,從來就沒有聽說過對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如果不需要對所有權進行補償,那麼農村土地所有權就是名副其實的國有,而非集體所有。如果需要對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補償,那麼這個集體中的所有份子都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而接下來的問題更為具體,這便是集體中包括哪些份子?一直以來,由於農民擁有土地產權的內容沒有明確界定,使農民對土地所擁有的產權權能和內容的解釋具有極大的隨意性,處在劣勢的農民隻能按照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誌,把本該屬於自己的權力讓出去。

農民權益被隨意侵害的根源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不清晰。我常想,小崗的農民真是膽大包天。誰都知道,在人民公社製度條件下,農村土地所有權歸“三級所有”,然而小崗人居然悄悄把地給分了。放棄當時意識形態上姓“資”姓“社”的問題不討論,單就小崗人所分何地這一點就很能說明一些問題。很明顯,小崗人分的不是自家的地,在所有權有政策(人民公社六十條)和法律(1975年《憲法》)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小崗人的舉動與搶無異,與造反同性質。這幫窮小子怕是餓瘋了,不然誰有這膽?也就是如小崗這幫法盲做得出這種事,而這種目無王法,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精神,居然撼動了人民公社製度,並最終導致人民公社解體。

在中國做事情常常是兩種結果,一種是下麵把事做了,上麵認了,這個事就可以再做下去,另一種是下麵做了事,上麵不認可,那就死定了。所以中國的事情辦起來不會容易,因為對於真理的討論太過複雜。可是事情真要辦了則很快,甚至可以快到可以不講“技術”。我素來讚賞小崗人的驚天之舉,我所疑惑的是,小崗人的行為可以成為中國改革的標誌性事件,但始終不能得到法理上的確認。盡管在事隔三年之後的1982年修憲時,廢除了人民公社三級所有製度,明確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但是在事隔三十之後,這個集體是哪一級集體,是多大範圍的集體仍然不甚明了。如果這個集體不是小崗人的集體,或者說這個集體還包括小崗之外的集體,那麼小崗人的行為以法製時代的眼光仍然是匪夷所思。

改革之初,小平同誌有兩個著名觀點,一個是摸著石頭過河,另一個是白貓黑貓抓著老鼠就是好貓。我想小平同誌提出這兩個觀點是以共產黨的執政宗旨為前提的,也就是群眾高興不高興,群眾滿意不滿意,群眾擁護不擁護,其目的是激勵人們衝破舊的思想的束縛,大膽探索新的發展道路。改革前,人們的思想在嚴酷的政治桎梏之下,衝破製度的壯舉不是人人敢為的。但是為了生存,為了子孫的前途,也不是人人都不敢為。事實上自人民公社成立以來的二十三年裏,承包經營(不同形式)就如一個幽靈啃食著人民公社的靈魂。淩誌軍寫的《1978曆史不再徘徊》用大量的曆史事實演繹了人民公社的興衰和瓦解,展示了在人民公社的二十多年裏,農民在嚴酷的政治意識形態下為了自身生存對於土地的不懈抗爭。初級社以來,農民從來沒有放棄對土地的攫取,各級幹部從來沒有停止對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思考,盡管理論的禁區無法突破,但廣大農民的生計問題逼迫每一個有良心和良知的幹部去思考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政策走向以及權能的分配方式,這是當時意識形態下的反叛。作為中國民間一種較為普遍的行動,小崗的實踐更具有典型意義,當他們的行動被中央高層肯定之後,分田到戶立即就可以成為國家行動。這足以說明分田到戶在中國農村的廣泛基礎以及在黨內的默認程度。十一屆三中全會開過以後,分田到戶這個幽靈終於可以行走於光天化日之下,英雄似的受到全國農村的歡迎,而這個時候,人民公社也就剩下一個軀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