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農民權利(上)(1 / 2)

(2009年7月)

我想說的農民權利是有別於普遍意義上的公民權利。農民是國家公民,享有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但是農民又是一個特殊的公民群體,在許多的公民權利上都表現出特殊性,製度二元,政策二元,演生出城鄉二元,受教育權二元,受醫療保障權二元,選舉權二元,對國家資源享有二元等等,中國特色二元社會形態,使城市和鄉村不可能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在馬克思的經典著作裏,工人階級是真正的無產階級,鄧小平同誌豐富了馬克思主義理論,提出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的一部分,而農民始終是盟友。時代發展到今天,令人驚詫的是,城市中工人階級有房地產,知識分子除了有房地產,還有知識產權,可是農民沒有田產,也沒有地產,更沒有房產,是真正的無產階級。這是否是製度和政策的疏漏呢?

顯然不是。國家把土地分給農民耕種,就開始了城鄉分治,分治的結果是國家通過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等高度統一的農村經營管理體製,以及價格的“剪刀差”,源源不斷地從農村抽走物質財富和資金,為穩定和發展新生城市以及工業經濟提供資本,一直到安徽農民“按戳”而起,農村已經被嚴重抽幹。大包幹以後,農民交足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農民有了積極性,因為農民對剩下的哪一塊充滿期盼。幾年之後,農村開始有了剩餘,農民開始把剩餘投入到鄉村工業,可是好景不長,大多數鄉村工業因為缺資金被迫關閉。九十年代賣糧難和“糧食白條”,名目繁多的亂收費,以及工業產品價格與農業產品價格不對等地上漲,使農民不堪重負,這才引發了本世紀初的農村政策的大規模全麵調整。縱觀建國以來中國農村的發展史,有一個結論就是,農村的土地問題始終是困擾農村發展的重大問題,農村的土地問題不能從理論層麵和政策層麵得到解決,農民的權利就不會得到應該有的尊重。有三個問題有必要再認識:

1、農地所有權實際上都在國家掌控之中。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經營體製,明顯的是,農民耕種土地,卻沒有權力占有處臵土地上生產出來的勞動產品,公社實際上是國家掌控土地所有權,獲取土地收益的工具。深層次分析,更加體現了農村土地所有權國家掌控的實質。數百萬知青落戶農村,實際上是城市對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無償占有,一些地方采取一平二調的辦法,從不同生產隊調集土地集中安臵知青,建立知青農場,知青回城後,土地所有權卻變成了國有。可以說,那個時代所有的建築,公益性建設用地無一不是人民公社采取一平二調的手法無償從生產隊取得,而農民沒有得到絲毫利益。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體製後,農民獲得了土地的經營權,但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權利用途不明顯,一方麵所有權人向經營權人發包的權利絲毫沒有體現,農民幾乎沒有任何義務地從所有權人哪裏獲得了經營權,從法律意義上講,所有權與經營權關係不對稱,從實際情況看,所有權人的長遠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另一方麵所有權人出讓產權的權利基本沒有體現。至今政府征用農村土地,隻對農民個體經營權進行補償,不對集體所有權進行補償,在政府的補償標準中看不到兩權不同的價值導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被忽略在補償之外,這是什麼道理呢?是政策的製定者粗心嗎?肯定不是。那麼又是什麼原因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得不到相應的尊重呢?作為農地權利體係,現行製度還存在諸多領域沒有涉獵,而現行法律在表述上仍有許多的問題。比如農地的性質問題,如何彰顯集體所有這一產權特征,在權利的內涵和外延上應該作出怎麼樣的規定等。集體所有的產權性質得到彰顯,政府征用土地就必須走交易程序。遺憾的是,農地征用從來都是政府定價,所謂國家標準,誰也沒有見過政府征用農村土地跟農民協商定價。一個基本的事實是,農民從來沒有獲得過經濟利益上的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