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農民權益(上)(1 / 2)

(2009年7月)

我理解的農民權利主要是社會普遍意義上的公民權利,是製度和政策主導下的權利。在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治國理念引領下的中國社會,農民權利得到主流社會普遍認同,在這樣一個時代大背景下,農民權利應該會在黨和國家統籌城鄉一體化的進程中得到尊重和張揚,這也是全社會共同發展和進步的大潮流。

我想進一步探討的是農民權益問題。我說的農民權益是農民有收益權的部分,比如土地承包收益權和勞動收益權等,這些權益在地方政府以及社會集團層麵能否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合理的保障,或者說用什麼樣的理念,什麼樣的方法,什麼樣的手段來調整農民與地方政府以及利益集團之間的權益關係,使農民權益得以維護,讓農民充分享有改革和發展的共同成果。而在這些權益關係的調整過程中,農民應以一種怎樣的心態來對待?在自己的權益得到維護和保障的前提下,推動經濟社會繁榮進步。

1、關於現行農地征用補償問題的看法

現行農地征用補償製度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臵費等幾項,補償資金全部發放到農地經營權人。我認為農地征用補償製度存在明顯的誤區,使農地所有權人的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我國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的性質作了明確的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是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無疑,隻對經營權人進行補償,忽略所有權人,這種補償製度顯然是不充分的。其危害也是十分明顯的,一是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公平,農地征用補償費全部到了經營權人手中,剝奪了集體經濟組織其它成員應該享有的權利,在一些地方失地農民不僅得到了政府的征地補償,而且其家庭成員享受了城市低保等各方麵待遇,而其它成員不僅失去了作為所有權人一分子應該有的利益,而且還要為因為部分土地被征用渠道等各方麵條件被破壞付出勞動成本,從長遠看,未失地成員還要為失地成員付出土地經營權。二是淡化了所有權人的權利,使所有權人無法實施權利,無力承擔義務。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公權逐漸淡出,私權刻意加強,使村莊性管理處於無政府狀態,一些耕作設施久無人修遭到破壞,而村莊的管理更是順其自然,有些大的村莊汙水橫流景象十分糟糕。

我說誤區,其實不然。縱觀各地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在資本積累的問題上都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是向中央爭,二是向土地要。這就是中央政府分稅製以來,地方發展路線。向中央爭如何爭法,《駐京辦主任》作了太多描述,我沒有必要再說,向土地要,其實就是向農民要,當然經營土地需要智慧,但減少農地征用的費用,降低土地經營風險,提高土地經營收益,則是共同舉措。而減少農地征用費用最好的辦法就是剔除所有權人的利益,盡可能滿足經營權人的利益。這實際上是一種愚弄百姓的做法,我所驚訝的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這項製度何以能夠成為一種各級政府包括農村基層政府普遍行動?在共和國艱難的發展過程中,是農民把繈褓中的城市喂大,是農民從牙縫中省下來為脆弱的工業進行資本積累,今天我們進入工業反哺農業的曆史時期,仍然需要農民為城市化和工業化作出犧牲,無論怎麼講,這都是不仁道的。

2、關於農地補償標準的看法

農地補償標準各地不一,所謂標準則是以農民不吵不鬧為標準,或者幹脆就是以政府文件為標準。有的專家提出農地征用標準應該與農民協商確定,也有專家提出由政府召開聽政會,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再行確定。這些說法我以為都不錯,但都是想當然沒有操作性的閑談。所以有人說,幫農民說話容易,替農民辦事難。很難想象沒有政府主導價格條件下的征地談判是怎樣的狀況,我的觀點是人民政府是老百姓的政府,應該科學統籌城市和工業發展與農民權益之關係,認真負責地對農地補償標準進行科學研究,製定一個合理合法的農地征用補償標準。

其一,對經營權人的補償。農地經營權人既是集體所有權人的一分子,又是經營權的全部,政府征用土地對經營權人進行補償是天經地義的,但怎麼補償經營權人值得商榷。以現行做法,設臵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臵費等幾項補償事由顯然不妥,因為這不是經營權所能對應的權益關係。對農地經營權補償應該是對經營權人的經營預期補償,也就是說農民對一塊土地有三十年的經營預期,當他失去這塊土地經營權以後,應該獲得來自這塊土地三十年的預期收入,這就是畝均征地的標準。確定預期收入應該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畝均經營收入狀況,從普遍意義出發,尋求相對公平的價格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