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農民權益(下)(2 / 2)

在我國法律不斷健全的今天,農民動輒上訪,無論上訪的數量還是上訪的規模都成增長趨勢,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都不正常,它在顯露農村社會心態不正常的同時,也揭示了中國行政體製機製上的積弊。長期以來,縣鄉政治生態在重壓下成長,穩定是懸在縣鄉兩級頭上的一把利刃,為了穩定息事寧人,甚至化錢買穩定。許多縣鄉官員業績很好,能力很強,政聲也不錯,結果卻因為某一件事,栽在農民集體上訪事情上,這對這個層麵上的官員不能不是一個深刻教訓。

從縣政權層麵分析,“侵害”農民權益的問題主要是征地拆遷,我堅信大多數、絕大多數官員都能把農民權益放在決策中加以認真考慮,主要是標準問題。標準由誰來定,怎麼樣確定,什麼樣的標準才是保障了農民權益。這是在縣級層麵解決農民權益問題的關鍵。

從鄉鎮政權層麵分析,稅改後,各種亂收費的土壤被鏟除,應該說,鄉鎮侵害農民權益的問題已經沒有普遍性,但是鄉鎮行政在技術上仍然存在障礙。大致有三類,一是指導村委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自治,如何在實踐中落實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現在農村改造鄉村公路等公益事業,國家都是補助一部分資金,不夠部分還得靠農民,三分之一不同意,不出工也不出力,作為鄉村組織怎麼辦?二是執行計劃生育法,國策主要依靠鄉鎮幹部落實,超生的不交社會撫養費,申請法院執行難,鄉鎮政府怎麼辦?三是新農村建設環境整治,村莊規劃三分之二同意,政府也批準了,可實施還是難,窮人沒條件拆,思想意識差的條件不滿足不拆,路修不過去,環境改不了,政府怎麼辦?思想工作反複做,可農民的利益集體經濟組織無法滿足,都沒有辦法。強行推進,農民上訪,這些都是所謂“好心辦壞事”的範疇,鄉鎮、村不幹不行,幹了農民得了實惠,幹部卻得不償失,有些時候事情辦好了,個別農民跑省了,無奈之下,鄉鎮又得化錢消災。這也是鄉鎮幹部的困惑之一。

作為鄉鎮幹部受點委屈,倒也不算什麼,所謂小孩不罵長不大。問題是農民在縣鄉政治生態中看到了權益之外謀取利益的機會。難道農民對上訪情有獨鍾。上訪解決問題快,上訴講程序,上訪講運氣,如果碰到一個怕事的長官,不分清紅皂白,叫下麵拿錢了事,哪才叫福氣。有個鄉鎮同仁對我講,他所在鄉鎮有個農民三十年多前因強奸被判20年,去年粵運會期間,這個老農民組織全家跑到市裏,說三十年法院製造冤假錯案,要求政府平反,並賠償損失,揚言如不解決將赴京訪,市裏打電話要求鄉鎮做好穩控,做好安撫工作。這個鄉鎮沒有辦法,隻好拿錢了事。這個事對我觸動很大,我不反對上訪,上訪如果作為一種民情反映渠道應該保留,但作為解決問題的主渠道,我認為不妥,高官們為什麼不能給基層多點信任,給上訪農民多點耐心,勸導農民上訴呢?有些官員對下屬作為習慣拍案而起,動輒教訓下級,須知他的拍案是在偏聽偏信的前提下做出的,當事實真相非權益訴求人說的那樣,又當怎樣麵對下級呢?

審視現行信訪製度,至少有三個方麵弊端,一是鼓勵上訪機製,一部信訪條件,構建了一個鼓勵上訪的機製,而且以辦事快捷要求各級機關,作為一個行政係統,上級有更正下級行為的權力,我不明白的是,既然是權益爭議,總有個仲裁的程序吧?二是信訪部門職責不清,誰能說清信訪部門是辦事部門還是傳話部門?如果是辦事部門,那麼就不能把哪一鄉鎮哪一縣市的上訪簡單打發原藉處理。信訪部門從職責設臵上應該具有穩定“安全發泄門”的功效,作為上級信訪部門對下級或者是下幾級轄區內的信訪者,都必須在相信基層的前提下做好上訪者的工作,教育上訪者遵守條件依法上訪,對不依法上訪者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同時動員信訪者走上訴路線。三是責任追究機製不夠科學。如果說農民的權益訴求都是合理的,屬於哪一級的責任處理哪一級幹部,這是合理的,不能簡單地把上訪多少作為業績考核指標,更有諷刺意味的是,某些精神病患者赴京訪,也要基層化錢消號,怎麼講我們的政權不致於脆弱到畏懼幾個精神病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