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
農民權益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它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既有政策和製度安排的主流權益,也有農民在發展過程中發生的非主流權益,需要以辯證的態度加以全麵剖析,既要看到政策和製度尚不能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又要看到鄉鎮行政和村民自治技術上不可避免地給農民權益造成傷害,既要尊重農民對維權方式的選擇,又要看到農民選擇維權方式的政策環境和深刻的鄉村社會心態。對農民權益問題的任何偏頗,都有失社會公允,無助於農民權益問題的解決。
農民權益問題有著深刻的製度背景,打著鮮明的時代烙印,是製度問題,也是鄉村社會問題。農民權益爭議既有製度性質,也有官方色彩,還有民間特征。這是認識農民權益問題的基本思想路線,也是農民尋找維權方式的基本方法。理論界普遍認為農民權益爭議發生在農民與政權之間,我以為這是不全麵的,精英類人物論及農民權益,一是批評製度,檢討法律,二是指責基層,痛斥幹部。給農民以深刻的同情,對基層以無情的鞭策。事實情況遠不是精英們想象的那麼簡單。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農民與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之間、農民與政權機關及其成員之間等諸多利益關係都有可能發生權益爭議。但這些權益關係在一定條件下可能轉化為官民權益爭議,比如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糾紛,由於鄉村組織界入調解,簡單的一件事情,如果調解的分寸讓權益雙方或一方不滿,就可能使權益爭議的性質發生改變。改變的結果不是利益爭議的雙方重新回到解決問題的路線上來,而是走激進的上訪的路線,給社會製造不穩定的因素。盡管這是少數農民的作為,但我仍然主張,論農民問題基點是同情,方法要客觀辯證,對少數農民行為也應該給予無情批判。單純批評製度,指責基層,無視農民自身的問題,解決不好農民權益問題,最終解決不了農民問題。
農民為自身權益所作的鬥爭總體是正義的,值得同情和支持,但是在鬥爭的方式上仍然需要深入分析和善加引導。當下農民可能的維權路線大概有三條,一是請鄉村組織調解,二是上訪,三是上訴。什麼樣的權益爭議走什麼樣的維權路線農民心中似乎有譜。據我多年的觀察,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權益爭議,一般情況下,農民會請鄉村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再走上訴路線,也有些農民直接走上訴路線。經過多年普法,農民開始有了法律意識,也明白一些法律常識。我在鄉鎮法庭看到“狗咬鴨子”和“公牛配種”兩個案件,查閱案卷,狗咬鴨子後,鴨子的主人向法庭上訴,要求狗的主人賠償損失,母牛生了牛犢後,公牛的主人要求母牛的主人給付配種費。這兩個案子在以前的農村簡直不可思議,現在農民上訴了,法庭也判了,說明農民的法律意識開始萌發。在這兩個案子的背後,我們在讚賞農民維權意識的時候,也不能不為鄉村社會人際關係的複雜擔憂。也是因為鄉村社會從簡單走向複雜才讓我們看到讓人擔憂的鄉村社會生態。在鄉鎮法庭民事案件大幅提升的情況下,民告官案件幾乎沒有。令人納悶的是既然官損民利,為什麼法院沒有上訴案件呢?我分析的結論是,凡是農民權益與政權機關扯上關係的,農民走的是上訪路線,而且所采取的方式十分激進,動員上訪的規模也不會小。
上訪是目前法律政策條件下農民偏好的一種維權手段,通過大官壓製小官使自己的權益得到聲張。在依法治國的今天,農民在選擇實現訴求的方式上,放棄訴訟,寧願走一條漫長的上訪路,這到底是為什麼呢?因為上訪是實現訴求回報最高的渠道。這個事實是否值得執政黨全麵反思呢?
國家在修正製度二元的時候,農村沒有保持必要的耐心,隨著農民增收難度加大,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農村社會心態表現出某些狂躁的特征。稅費改革以後,象征國家義務的農業稅被取消,體現集體義務的統籌提留跟著被取消,農村社會生態呈現空前的寬鬆,各種意識開始向農村流動,一種以國家義務和集體義務缺失為特征,以受同情的弱勢姿態出現的“農民意識”逐步占領農村思想政治領域。由於稅費改革給縣以下農村政權運轉帶來的巨大壓力,縣鄉兩級迅速從原來對農村的統治中跳出來,大舉進軍城市和工業,農村思想政治層麵出現了建國以來從未有過的真空,在政治權力受到極大削弱,而農村工作新的手段和載體又缺乏創新的情況下,農村社會自由意誌過度擴張,而集體意誌幾乎很難形成,在這樣的政治社會生態中,農村思想文化的多元就形成了,而鄉村社會道德價值評判標準的多元,更讓農村社會呈現萬千姿態。可以說,稅改以來的這個時期是農村思想最為活躍,農民欲望最為強盛,基層政府最無力掌控的一個時期。實踐證明,隻有和諧的理念,沒有實現和諧的手段,難以達到和諧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稅改以來的縣鄉行動有偏差,建議中央采取更為具體的措施,實現縣鄉對農村的有效領導。如果任其發展,農村改革發展的成果終究會被非主流權益的強流所湮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