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村治民主在操作層麵的反思(1 / 2)

(2009年9月)

1998年隆重出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盡管各方麵滿懷著期待,但在當時工作任務和環境條件下不可能得到很好地實施,“錢、糧、命”三件事,哪一件都由不得農民作由,這是體製機製問題,任何有良心的鄉鎮幹部也不能回避。稅改以後,“錢、糧、命”三件事少了兩件,而且以人為本的政策條件下,計劃生育工作也賦予了極大的人文關懷。

農村工作傳統內容全麵調整,農村幹部一時難以適應,在鄉村治理的實踐中,老辦法不管用,新辦法沒產生。在這樣的背景下,我開始認真思考村民自治,我感到當前農村工作中突出的問題就是農民與鄉鎮政府的頻繁衝突,而村治民主從理論上講,最大的好處就是讓農民管農民,讓多數人管少數人,減少農民與政府的衝突。在現時製度條件下村治民主是農村工作唯一有效的手段,不搞自治民主農村工作的局麵就沒法打開。

2004年10月我提出重構鄉鎮工作運行機製,這意味著我將反叛傳統邏輯,樹立新的行為價值理念。我親自主持起草了《鄉鎮黨委政府運行機製試行辦法》,在這個新機製中民主和自治是主導精神,在領導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程序等諸多方麵作了全麵係統的明確。機製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經過幾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但是到了後來,自治越深入,範圍越拓展,困難也就跟著來了。比如宅基地管理的問題,農村垃圾處理問題,費了力,耗了時,卻難見效。這讓我十分的困惑。我在反思中得出的結論是:民主不是壞東西,最終還是好東西。凡政劇事繁者則敗,政寬事簡者必成。我說民主不是壞東西,主要是講農村民主自治必須堅持階段論原則,由簡到繁,不斷推進,以保證民主自治的效果。我講民主最終是好東西,主要是講農村民主的方向是正確的,但有一個發展過程,在農村更發展,生活更富裕,農民更覺悟的情況下,自治民主必將推向深入。

農村自治民主是自治框架下的民主,自治是組織方法,是體製機製,民主是工作方法。在操作層麵,自治有兩個問題,一是自治是否需要和允許國家力量介入?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是指導關係,指導就不是領導,指導應該是政策層麵的指導,發展層麵的指導,領導是服從,指導就是參考,這就給操作帶來了很多的問題,比如公共衛生安全問題,森林防火問題,村莊規劃問題,這些問題其他法律都有授權,鄉鎮政府都必須直接介入,實施有效領導。同時村民委員會對於村黨支部如何對村民委員會實施有效的領導沒有提供有力的依據,操作中黨在農村的領導核心難以體現,這個基礎動搖了,鄉鎮黨委對農村的控製就是空中樓閣。所以我以為農村自治需要國家力量介入,這是農村發展和建設的客觀需要,製定和修訂法律的時候也不應該給農村自治以簡單化概念化定義,應該賦予自治以更科學和更豐富的含義,允許國家力量介入。二是國家力量怎麼介入?必須明確的是村民自治是黨領導下的自治,鄉鎮黨委對農村自治實施有效領導,負有直接責任,鄉鎮政府執行黨委集體意誌,對自治實行有效指導,充分尊重村民委員會的自治權,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應該通過自治解決,而法律授權涉及到農村長遠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麵的問題,比如城鄉建設規劃、鄉村垃圾處理、農村公共衛生安全、森林防火、水庫防汛等方麵必須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實施垂直領導。

農村自治主要是資源自治、福利自治、公共領域成長自治、政治自治。資源自治包括資源支配形式、資源發包及出讓方式、收益分配等。福利自治包括集體經濟組織福利分配方式,國家政策福利支配方式,包括什麼人享受,怎麼享受等方麵。公共領域成長自治包括成長目標以及目標引導下的公共領域管理辦法,主要是該做什麼事,怎麼做事?政治自治包括用什麼人,用什麼方法用人等。資源自治、福利自治、公共領域成長自治屬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範疇,是實現農民經濟利益,保證農村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麵,而政治自治則是保證農民政治權利的重要方麵,是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自治的保證。從操作情況看,資源自治和福利自治按照現行法律和政策操作較為順利,公共領域成長自治就相當複雜,在農村幾乎還是空白。公共領域成長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自治中最為重要的方麵,關係農村的未來。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的自治內容有很多已經過時,而一些重大的方麵和重要的內容,比如農村公共領域的自治則似乎沒有涉及到,因此,我感到在修訂村組法時作細致規定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