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必須堅挺
(2008年8月)
鄉鎮政府負了很多縣以上政府負的責,而縣以上派出機構卻替代了鄉鎮政府行政,鄉鎮政府成為名副其實的授權政府,這個政府撐著一條破船在風雨飄搖中無奈地行駛。回望我在鄉鎮主政十多年的經曆,我最深切的感受是無奈。麵對著不能為卻必須為的事我無奈,麵對無力為卻必須為的事我無奈,麵對著想為卻無權為的事我無奈,這許多的無奈構成了我在鄉鎮十多年艱難的奮鬥經曆,也引發了我去努力破解它的原始衝動。很多年來,我應付著,思考著,創新著,在與體製和現實的碰撞中模糊博弈,我完成了人生的一個階段,實踐著作為一個農民的兒子對於父兄的心靈承諾。
鄉鎮政府是名副其實的授權政府。其一,行政主體缺失。在中國做事情必須講政治,講政治也沒有錯,錯就錯在把事情政治化,並且這種政治化取決於某些領導人的好惡,而下麵則把執行的準確快速作為衡量對領導是否忠誠的標準,因此便有了時間政治化,程序政治化,目標政治化,中國的不規則行政大致來源於此。研討政策法律,鄉鎮作為行政主體資格(法律明確規定有審批權限)的行政事項大致有四項,分別是農村集體土地(含林地)權屬變更(《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城鎮建築許可及城鎮規劃區內臨時建築(《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再生一胎準生證及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五保對象及社會福利分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作為行政附屬資格(法律明確規定有審核監督權限)的行政大致有六項,分別是監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定和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十條);監督農村土地承包及經營權流轉,監督林地經營權流轉及林木采伐;審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監督渠係灌溉用水(《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監督村莊建設規劃的的執行,審核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及其他設施建設事項,審核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五條);審核城鄉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十條)。上級授權的行政事項大致有十幾項。主要有協助稅收征管;協助食品安全執法;協助土地執法;協助交通、河道管理;協助管理校舍安全和教育秩序;協助土地和林地糾紛調處;協助民政事務;協助公安事務;協助林政水政農政;協助上級政府需要辦理又管不過來顧不過來的一切事務,名為協助實際上是授權辦理,比如森林防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可林業主管部門負不起責任,所以授權。2008 年冰災之後一個省在一天之內發生十多起大火,省長致信鄉鎮長嚴防死守,杜絕野外用火,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鄉鎮聽話去做,結果做出了官司,受罰人狀告鄉鎮無權處罰。其二,財政組織手段缺失。最具政府特征的財政職能鄉鎮政府沒有,但它又承擔著公共服務的職能。2003年我改任一個鎮黨委書記,上任沒幾天,山裏一座老橋塌了,數千人進出不便,群眾要求政府解決,我幾乎不假思索就拍板了,但在尋找資金的問題上我和我的班子付出了幾年的努力。一直以來,鄉鎮財政組織手段缺乏,一些傳統做法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由縣政府授權。現在普遍推行的鄉財縣管,剝奪了鄉鎮作為政府的財政組織權、支配權,但是鄉鎮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沒有被取消,這種權利和責任不統一的體製是毫無科學根據的。更為嚴重的是很多人都知道不科學,但無人去解決,這是很讓人費解的。中國的政壇如此習氣,可見中國的事何其難辦。其三,調控功能嚴重缺乏。鄉鎮政府是鄉鎮最大的機關,可不是總統機關,設在鄉鎮的單位行政關係大部分不在鄉鎮,組織關係也陸續遷走,原因是他們的上級不願意讓自己的下級受到鄉鎮牽製。這種政權格局使鄉鎮調控能力十分有限,遇到突發事情,鄉鎮統籌的能力就很不夠。其四,辦事手段主要依靠民主協商。鄉鎮辦的都是好事,當然也有個別上麵派下來的活勞民擾民。辦好事也難,修條路,占到一分田,攤上個難說話的主,路就隻好拐彎。上至中央下至縣都有權製定政策,鄉鎮隻有執行的份,不管什麼樣的政策執行都不允許走樣,現在各級都有監查。行政有時講技術,鄉鎮行政的技術空間被壓縮到零空間。有人說鄉鎮幹部能磨,不磨又能怎樣?鄉鎮幹部是上麵壓上麵罵,下麵也罵,這一級幹部最苦最累最煩,可在全國行政幹部係列中最沒有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