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新聞侵權的防範
改革開放以來,新聞官司呈上升趨勢,新聞官司多,一方麵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麵則表明部分新聞從業人員法律觀念淡薄,采寫的新聞確有主觀或客觀上的侵權行為。當然,還有一定的新聞官司是因為輿論監督引起的,被曝光者千方百計找新聞單位的麻煩。
新聞官司發生後,作者和媒體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媒體敗訴,不僅影響從業人員的積極性,而且損害了媒體的信譽,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事先避免、防範新聞官司,是每一個新聞從業者都應認真思索的問題。那麼,怎樣事先防範和避免新聞官司呢?
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
媒體采寫編輯稿件,尤其是批評報道要收集和保存證據即新聞素材,將“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統一起來,做到“有憑有據”。對那些沒有把握或者很難舉證的,最好在報道中不予采用。
二、保證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媒體所報道的觀點、事實必須客觀真實。批評性報道要給各當事人以平等表達的機會。特別是對社會上一些違法事件,媒體從業人員不要參與起哄,更不能炒作,以免轉入侵權糾紛中。
三、定性結論要正確、準確、把握好分寸
媒體是信息的發布者,不具備行政、司法機關的裁判職能,所以在新聞報道中不宜發表定性的結論。如果實在要下結論的,也一定要準確、把握好分寸,經得起事實的檢驗。
四、慎重使用常識和經驗,用詞表述嚴謹
有的常識和經驗不一定準確,不要輕信。比如,沈陽一家報社報道一條新聞:兩夫婦因賭博輸錢自殺,但服了多瓶安眠藥未死,報紙標題是《夫妻輕生,假藥“救命”》。作者和媒體主觀判定這種吃不死人的安眠藥就是“假藥”。實際上該安眠藥是高效低毒的合格產品,結果這家媒體向廠家賠了幾十萬元。比如,湖北有家報紙報道一貪官時使用了“蛀蟲”一詞,被這個貪官告到法院。當事人認為,報紙使用“蛀蟲”一詞,貶低、醜化了當事人,對當事人的名譽構成侵權,要求判令報紙在同一版麵為其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這名貪官雖在無理取鬧,但是媒介措辭不太嚴謹,而給人以可乘之機。
五、《紐約時報》防範新聞官司的啟示
作為一張在世界上有較大影響的報紙,《紐約時報》內容廣博,關涉眾多,尤以披露令人震驚的重大事件聞名於世。它每天出報多達100多個版麵。20多年來,在美國訴訟日漸增多的情況下,《紐約時報》卻將新聞官司減少到了最低限度,一共隻發生幾件被控侵權事件。這主要得益於《紐約時報》為了避免新聞官司所采取的措施。
(一)將法律支持貫穿於新聞報道整個過程,從源頭上最大限度減少新聞訴訟的發生,為報道活動預置法律屏障。早在1964年,報社專門成立了法律顧問部,聘請了專職律師,律師的主要任務是與編輯、記者合作,來共同防止與避免新聞報道與評論可能引起的訴訟。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律師不是製止或幹擾任何新聞報道,而是從法律上把關。《紐約時報》使用字句非常謹慎,遇到重大調查性報道,除了對事實進行周密查證外,一定要反複斟酌直至律師認為沒有法律問題才能發表。在《紐約時報》,法律顧問享有很高的地位,曾任法律總顧問的戈德爾同時還被委任為《紐約時報》副社長。為維護報紙的利益,法律顧問與編輯部關係極為密切,也相互尊重。
(二)成立了專業“後勤”編輯隊伍,由資深老編輯、老記者“把關”,有效地防範新聞侵權行為的發生。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報社每個部門建立的“後勤”編輯隊伍主要職責是集中編輯“調查性”新聞報道,跟調查小組記者密切配合,細讀與修訂稿件,發現問題及時查問糾正。文中不能證明的陳述、出於偏見的指控、無故中傷,以及具有侮辱性的字句,都在嚴禁之列。法律顧問部和後勤編輯隊伍,構成了《紐約時報》新聞生產的兩大關卡,使其有效擺脫了各種官司的糾纏,健康有序地運轉。
10.3.2新聞侵權的抗辯
新聞糾紛訴訟發生原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新聞失實;另一種是新聞過失,即所披露的事實雖然是真實的,但違反了有關法律,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那麼,一旦發生新聞糾紛,應依法妥善處理。新聞工作者在采編實踐中時刻要準備抗辯新聞侵權的指控。
一、新聞侵權行為的抗辯
新聞侵權行為的抗辯,是指當媒介和作者發表的新聞作品被人指控為侵權時,要提出各種正當理由為自己辯護的一種行為。抗辯方式有如下幾種:
(一)正當理由辯護。即用事實辯護。新聞真實是媒介和記者在新聞官司中勝訴的保障。隻要新聞報道事實真實、清楚,有憑有據,新聞工作者就可以理直氣壯地麵對任何指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8條規定:“文章反映的內容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為侵害他人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