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1)(1 / 3)

長期以來,在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我國公共產品的供給存在著嚴重的非農偏好,相當部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至今仍是空白。統籌城鄉發展,必須破除公共產品這種城鄉二元供給體製,改革和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製,把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納入到城鄉一體的公共產品供給體係中來,大力推進農村公共事業的發展。

7.1改革和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製

7.1.1農村公共產品及其供給意義

7.1.1.1農村公共產品及其結構特征

社會產品一般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農村公共產品,是指不同於農村私人產品,主要為農村社會公眾所共同享用,具有非排他性、非占有性和非競爭性的產品或服務,如鄉村公路、公用水利設施、義務教育等。廣義的農村公共產品,還包括政府涉農公共政策、製度安排及其服務等。

農村公共產品的構成,按照消費競爭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指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如農村基層政府行政服務、農業發展戰略研究、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大江大河治理、農業信息係統、農業環境保護等。準公共產品,指介於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在消費過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主要包括:一是在性質上近乎純公共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義務教育、電力設施、小流域防洪防澇設施建設、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二是一般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高中(職高)教育、中小水利設施、醫療、鄉村道路建設、文化館等。三是在性質上近乎私人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電信、電視、成人教育、自來水等。後兩類準公共產品在相當程度上又可視為“俱樂部”產品,其特點是受益人相對固定,外部收益溢出的範圍通常限於少數利益相關的受益人(謝群、吳曉哲,2006)。現實中,絕大多數農村公共產品都屬於準公共產品,隻是在具體類別和供給方式上,會有不同劃分和處理。

按照產品和服務的形態不同,農村公共產品又可分為“硬”公共產品和“軟”公共產品。“硬”公共產品,一般指物質形態產品,如水利設施、道路交通、自來水、電網、通信等。“軟”公共產品,一般指服務形態產品,如教育培訓、信息服務、技術服務、公共秩序維護等公共政策與製度安排。

根據公共產品受益範圍的大小,農村公共產品也可分為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地區性的公共產品和社區性的公共產品,其中後兩類產品一般也合稱為地方性公共產品。全國性的公共產品,一般指跨區域的、重大的、關係全國農村共同享用的產品和服務,如上述全國性的純公共產品。地方性的公共產品,一般指省內地方層次和鄉村共同消費的產品和服務,如上述大多數準公共產品。

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不同劃分表明,農村公共產品具有多層次性的特征。而不同層次公共產品本身特性的差異,又決定了上述物品提供的目標指向不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也就必然存在差異(謝群、吳曉哲,2006)。這裏的供給主體包括公共產品的組織提供者、生產者和消費者三方。正是農村公共產品的這種多層次性和供給主體差異性,客觀上要求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製必須與之相適應。

7.1.1.2擴大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重要意義

眾多研究都指出,重視和擴大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對於促進農民增收和改善農業、農村整體麵貌具有重要意義。它能有效降低農民私人生產經營成本、農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改善農村投資環境、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資源向農村流動和農業生產的專業化、規模化、產業化、市場化及可持續發展,提高農村私人產品的產出效率和整個農村社會勞動生產率。例如:生產性公共物品供給對農業總產值就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其產出彈性係數為0.643,即每增加1元的生產性的公共物品供給,農業總產值即增加0.64元(楚永生,2004);教育對農民收入增長速度的貢獻率為84.66%,教育的產出彈性係數為4.499,即教育等級每增加1%,農民收入就增加4.499%(朱麗娟、蔡根女,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