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4改革和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體製和監管機製
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決策體製和監管機製的缺失,是造成目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與過剩並存的一個重要原因,必須認真加以改革和完善。決策體製和監督機製,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製的重要環節和重要內容。改革和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體製,應當:
(1)改革和完善分級決策體製。在理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權與事權的基礎上,中央負責農村全國性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和對農村地方性公共產品供給的方針指導,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對各自事權範圍內的區域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負責,避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因對公共產品的層次性、特殊性及需求不清,而造成盲目和失誤。值得強調的是,中央應大幅度地減少專項資金,建立規範的橫向和縱向財政轉移支付體係,這是減少尋租行為和決策的隨意性的一個重要保證。
(2)決策程序化。各級政府的供給決策應符合提出、論證、審議、批準等一定的程序性規定,防止個人、部門專斷和長官意誌,避免個人觀念和經驗的束縛。
(3)建立和形成比較充分的需求表達機製。各級政府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分時期製定農村公共產品需求規劃,建立起公共產品需求項目庫。而且進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經各級人大審議通過。村級公共產品需求項目,應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各級政府的供給決策,一般則直接從項目庫中擇定。
(4)建立和完善決策谘詢製度。這包括: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參謀機製,決策谘詢活動要製度化,決策谘詢必須納入決策程序,以及實行必要的公開谘詢等。
(5)改革“自上而下”的滯後的政績考核和幹部考核機製。建立健全與科學有效的決策體製和正確履行其他政府職能相適應的行政管理考核新機製。
改革和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監管機製,應加快推進政府供給職責的法製化和製度化,這是建立健全監督機製的重要條件,也是構成監管機製的重要一環。缺乏明確的法律和製度約束,人治為主,必然使得監管無力和無效。如據李金華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所做的2005年度審計報告稱,2005年中央239項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中,有65項沒有管理辦法或管理辦法未公開,涉及資金705.89億元,占專項資金總額的20%,就是一個典型。對縣及縣以下公共產品供給的監管,主要應強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製約作用。在鄉村一級,應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大會製度,使其成為行政村的議決機關,而村委會則成為具體的執行機構,由村代會對村委會的具體實施進行監督和製約。對縣、鄉(鎮)兩級,應進一步把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做實,由它們來監督和製約兩級政府的決策和實施。隻有在各級都形成一種有效的民主製衡機製,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製才能真正落實。
7.2現階段農村公共事業發展的重點
現階段,農民對農村公共事業的願景主要是:上學不交費、看病不用愁、養老有保障、交通很方便。這些要求,主要涉及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
7.2.1加快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加強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
7.2.1.1加快發展農村義務教育
統籌城鄉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必須加快農村教育發展,這是把農村巨大的人口壓力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的根本途徑。
(1)明確農村義務教育發展方向。我國“十一五規劃”規定,加快農村教育發展的重點是普及和鞏固九年製義務教育,對農村學生免收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免費課本和寄宿生活費補助。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也首次明確我國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中央已確定,將在“十一五規劃”的頭兩年就在全國農村普遍實行免收學雜費和對貧困家庭學生提供“一免一補”的政策。最近,中央又決定投資30億元,改善薄弱地區的農村學校寄宿條件。這些立法規定和舉措,將極大促進農村義務教育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