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5)(1 / 3)

7.2.2.2積極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係

推進農村衛生事業發展,還應積極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係。這主要是,應加強以鄉鎮衛生院為重點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救助體係。對較難解決的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可考慮主要將鄉鎮衛生院向下延伸機構,設置村級診所或服務點,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編製和管理,使村級醫療衛生服務能真正長期穩定並逐漸規範化起來。當然,我國農村地域廣大,政府財力目前也比較有限,還應當積極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尤其是對服務最基層的鄉村醫療服務機構和鄉村醫生應給予補助和支持。要通過體製創新,通過政府與市場的結合,逐步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係。

7.2.3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農村基礎設施,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切實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落後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於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是縮小城鄉差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任務。

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在於:

(1)應把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轉向農村,加大政府投入。要按照基礎設施建設受益範圍的大小,在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職責的基礎上,大幅度地提高各級政府的投入比重和增長比例,並通過製定專門的農業投入法規加以約束硬化。

(2)建立健全基礎設施建設的多元投入體製。對基礎設施的準公共產品部分,應實行準市場機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其發展。對農村小型尤其是微型基礎設施建設,應以政府安排補助資金為引導,如采取以獎代補、項目補助等辦法,引導農民自願出資出勞,充分發揮農民既是公共產品消費者又是供給主體的作用。

(3)突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就全國農村來說,當前應以改善農民基本生產條件和生活質量為重點,這主要是農田水利、耕地質量、生態建設、路、水、清潔能源、通信、人居環境的建設和改善。就具體的鄉村來說,應以農民需求最迫切、普遍積極性較高而成效可能最顯著的基礎設施項目為重點。

(4)改革和完善基礎設施管理體製。對國家和集體投資的基礎設施,在確保安全有效運行和正常發揮效能的前提下,有條件的都可以采取承包、租賃、改製、轉讓等形式,按準市場機製進行資產經營管理,以解決其存量、增量資產年久失修、供給效率低下的矛盾。對企業組織及私人、農村社區投資的各類基礎設施,則應在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和保障有效供給的原則下,堅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支持、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在準市場機製下的經營管理權,以保證多元供給主體結構的有效形成。

7.2.4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係

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係,是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全麵實現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撐和重要內容。如前所述,目前我國農村除了“五保”供養和優撫安置,主要實行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城鄉社會保障差距極大,其中主要的製約因素和障礙就在於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破除這種二元經濟結構,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係,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過程,這主要取決於我國工業化的進程。在現階段,雖然我國總體上已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但國家財力有限,農村經濟仍然落後,廣大農村近期還不具備建立完全社會保障體係的條件,國家也無力建立覆蓋全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係。改變農村社會保障這種滯後的狀況,隻有從實際出發,特別是考慮到社會保障具有的隻能進不能退的剛性,隻能在保障範圍、項目、標準等方麵逐漸擴大和提高,逐步建立起與農村生產水平相適應的、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農村社會保障體係。至於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係的完全建立,從國際經驗來看,一般都是在國家實現工業化後,而這一目標離我國目前來說尚有較大的距離。

7.2.4.1優先完善社會救助製度

社會保障體係是依據一定的法律或規定,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救助、補貼所構成的製度係統,主要包括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障體係的主體部分。但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長期以社會救助為主,而社會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又僅限於“五保戶”等很少一部分農民。這是一種連最低生活保障都還未能很好解決的製度。所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係,應優先完善主要體現公平的保障最低生活的社會救助製度。這主要是:政府應進一步完善農村“五保戶”、重病重殘人群的供養和特困戶等生活救助製度,逐步提高救助標準,完善救助方式;以生活水平低於當地(縣)最低生活標準即貧困線的農村家庭為保障對象,由經濟較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逐步推進,積極探索建立全國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