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項目財務評價(2)(1 / 3)

17.1.3.2總成本表

總成本是按生產費用要素進行計算的,這張表可以反映擬建項目生產活動的全部耗費情況,為計算流動資金定額和利潤、稅金提供依據。總成本包括的生產費用要素有:外購原材料、外購燃料及動力、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基本折舊、修理費、流動資金利息(在投產第1年開始按生產負荷進行安排,並按全年計算利息)、其他費用(如差旅費、郵電費、工會經費)、銷售費用等。項目不同,成本要素劃分的粗細不同,實際計算中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增縮。

總成本表是在單位成本表的基礎上進行計算的,兩表的數據應吻合一致。為了有利於測算項目生產成本的變化,總成本的計算還應劃分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固定成本指在一定限度內,不隨產品產量和銷售量的增減而增減,具有相對固定性質的各項成本費用,如折舊費、修理費、管理人員工資及附加費、辦公費、廣告費等。變動成本指隨產品產量或銷售量的增減而增減的各項費用,如原材料、燃料、動力的購置費、包裝費、運輸費等。如果實行計件工資和超額獎勵,工資則屬於可變成本。

17.1.4產品銷售(營業)收入表

銷售(營業)收入是擬建項目出售各種產品和副產品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財務收入,是評價項目是否具有經濟效益的前提。根據設計的項目生產規模和估計的達產情況測算銷售(營業)收入,有關數據可提供給利潤表。

估算銷售(營業)收入,要先求得銷售(營業)量。一般假定銷售量等於生產量,不考慮庫存因素。正常生產年份的銷售量按照設計生產能力計算,即假定各個產品都達到100%的設計能力。試生產年份的銷售量,一般按半負荷產量即設計生產能力的二分之一計算,或按達產百分比計算。銷售價格,如是國家定價和指導價格,應參照物價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如是議定價格,應按項目測算的出廠價格計算,不能隨意估算。

17.1.5利潤表

以測算項目投產後的分年銷售利潤和利潤總額,考核項目本身的獲利能力。有關數據可提供給借貸償還平衡表、財務平衡表和現金流量表,並能據此計算一些評價指標,進行財務平衡分析。

利潤表的構成項目包括:產品銷售(營業)收入、總成本、銷售稅金、技術轉讓費、銷售利潤、資源稅、營業外淨支出、利潤總額。

各項測算方法如下:

(1)產品銷售(營業)收入和總成本,其數據分別見產品銷售(營業)收入表和總成本表。

(2)銷售稅金,指按照國家稅法和相關規定,對項目投產後獲得的銷售收入所征收的稅款。按利改稅的第二步規定,銷售稅金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鹽稅。

產品稅,指對國家稅法列舉的工農產品,就其銷售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

增值稅是以項目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實現的增值額為納稅依據的一種稅。所謂增值,指企業製造某項產品時以外購產品(件)作為加工對象而增加的價值。增值稅的計算有兩種方法:

一是扣額法,其中,扣除金額為生產應稅產品所外購部分的金額。

二是扣稅法,其中,扣除稅額為生產應稅產品所外購部分的納稅額。

營業稅是對商品和非商品經營業務的營業額所征收的稅,可按有關規定計取。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鹽稅,凡屬於規定的納稅項目,可按規定計取。

(3)技術轉讓費,指生產期按年支付的技術轉讓費,它根據協議規定按產品銷售量或利潤的一定比例計算。投產前作為一次性支付的技術轉讓費,不再列入此項。

(4)銷售利潤,可根據上述各項計算。

(5)資源稅,目前隻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和征用土地征收,可按有關規定計算。

(6)營業外淨支出,指營業外支出與營業外收入之差額。一般項目可不做此項計算。有些項目如礦山項目等,營業外淨支出為數較大,可估計列入。

(7)因本表主要是考核項目本身的獲利能力,稅金隻計算銷售稅金和資源稅,不計算所得稅和調節稅,故利潤總額包含了應征的所得稅和調節稅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