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1 / 1)

(二)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