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地理解成廉租房製度僅僅是蓋房子。
廉租房製度是一種保障性的製度,但絕不是僅僅看蓋了多少廉租新房。大多數民眾和媒體在用審問式的口氣和眼光查問地方政府建設了多少新的用於廉租的房屋,似乎這成了對地方政府唯一的考核標準。新建的廉租房套數小於應保障人群的戶數,似乎就是地方政府未盡力,也夢想在一天之內就能解決所有的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
一位地方官員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2009年竣工的廉租房可以解決當地的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竟被記者問到為什麼2008年不能解決的傻問題。
廉租房製度並非都必須新建住房,還包括政府收購的舊房源、回收拆遷改造的房源、政府原有的公管房源等,以達到分散居住困難群體的目的,同時包括用租金補貼的方式讓住戶自行就近租用社會住房等多種方式,新建廉租房僅僅是實物房源的解決途徑之一,而並非全部。
尤其是2007年才下發24號文,地方政府從籌備資金、整理土地、設計、施工、建設總要有一個周期,2009年竣工並非不合理的情況。不能要求地方政府今天懷孕,明天就生孩子,而媒體的導向似乎是晚了一天就生不出孩子來了。
沒有一個國家能在一天之內解決所有人的住房困難問題,所以也不要夢想我國這個人口大國在加速城市化進程中能有能力一天之內解決同樣的問題。美國上百年的保障政策至今仍不能完全解決這一問題,我國香港居屋抽簽也常常排隊三年至七年。
住房困難與收入困難混為一談。
少數媒體將住房困難與收入困難混為一談,認為兩者是必然聯係的關係,這是重大的誤解。曆史上的福利分配製度並非按收入解決住房的,職工所在單位與政府的職能占主導地位,而收入當時基本是平均的,差距較小。市場經濟改革之後,居民收入發生了變化,有的大大提高了,但也有因下崗失業而降低了收入的。許多收入低的家庭並非住房困難,而相當一批收入提高了的家庭並不是一定有能力獨自用市場化的方式改變居住的條件,兩者之間差距巨大,且極不平衡,有房住的不一定收入高,中等收入的家庭也不一定住房好於低收入家庭。
並且這兩者都是一個變化的動態,並非今天統計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難戶,在廉租房建設的兩年周期中不發生變化。如有的可能收入提高了,有的可能因市政建設拆遷等原因住房條件改善了。這本是動態和長態的變化過程,但卻有媒體在質問地方官員為什麼不按現有統計數一次性建設足夠的廉租房。
按全國的統計數據衡量地方的特殊性。
我國的土地收益數值巨大、財政收入數值巨大,但各地的情況極不平衡,有的地區的收益較低且財政收入無法保證正常執政,要靠轉移支付來維持。因此,各地的困難不可能一刀切地平衡解決。這是曆史經濟發展原因和分稅製的財政體製造成的,想在一天之內讓各地政府都同步地建設廉租房、同步地解決擴大麵積的問題,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發達地區可以有較大的資金投入,但不發達地區也許要靠中央政府支持,這必然拉大了地方之間的差距,僅用全國的統計數據去計算各地情況隻能是一種誤導。
將社會保障體係當作財富的再分配。
住房社會保障隻麵對特殊住房困難並且收入低無法靠其他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的群體,因此各地的廉租房保障或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都製定了明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現有住房條件的限定,隻有符合該標準的家庭才能享受保障,而超過了該條件的家庭則無權分享國家的優惠。保障是人權的安全網,但絕不是彈簧床,更不是一種國家財產的再分配。
比如,一個三口之家居住45平方米的住房,雖未提高生活質量且收入難以購買商品房,但並不是廉租房的供應對象,更不是現標準中的住房困難家庭,不能靠保障去解決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