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處理好生活就是一種理財(2)(1 / 3)

保險是我們麵對災難的最後一道保障,我們在前麵介紹過:買保險重要的是保障,千萬不可將其和投資掛鉤。筆者認為,每個人所處的年齡段不同、工作不同、收入狀況不同,購買保險的險種和數量必然是不同的。但是總體來說,購買保險時還是有章可循的。

第一,要有一個側重點。投保人不可能把保險公司推出的所有險種都進行投保,隻能根據個人家庭狀況選擇適合的保險進行投保,這就需要一個側重點。一般來說,為成年人投保比為未成年人投保更實際。這似乎超出我們的一般理解,多數情況下,身為父母都會為子女買很多保險,但是想到自己,就會覺得:“我一個成年人能麵對生活中的各種突發狀況,不必買保險。”殊不知,成年人是整個家庭的經濟支柱,相比之下,更應該有一份保險。

第二,要貨比三家。買保險時,對比幾家保險公司的報價、保障範圍、領取條件、領取金額等就會發現,不同保險公司是非常不一樣的,甚至可以說是五花八門的。比如,同樣是大病保險,有的能保十幾種疾病,有的就隻保幾種,有的保險是終生受益,有的可能就隻保一年的時間,還有的隻保到60歲,保費也是各不相同。所以,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貨比三家,不可盲目購買。買保險前也可以到網上進行比較,對每種保險都有足夠的了解了,再下決定。

第三,要量力而行。很多保險的保費都不是一次性繳清,而是逐年繳納的。我們在購買時,一定要根據自己的支付能力進行選擇,千萬不要出現因為繳不上費而退保,從而損失本金的事情。保費一般以不超過儲蓄或者盈利結餘的10%為宜。作為一個理性的消費者,應該根據自己的收入、年齡、職業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人身保險,既要不影響正常生活,也能給未來一份保障。

趙先生開了一家汽車修理廠,一年的收入在100萬元左右,為了給家人一份保障,他給每人買了一份壽險。每年每人支付保費2萬元,全家一年需繳納14萬元。誰知道,天有不測風雲,由於種種原因,去年生意急轉直下,趙先生一年沒有盈利不說,連老本都賠上了。這樣一來,保費肯定是繳不上了,結果不得已之下隻好退保,這些保費沒有結餘不說,由於提前退保,連本金都沒有全部拿回。

第四,購買保險時,要注意保險品種的結構。在投保時,可以在投保項目上搞一個組合。比如買一到兩個主險,然後再在主險上附加上意外傷害險、重大疾病險等,在得到全麵保障的情況下,可以避免重複投保,讓投保的資金得到最大限度的應用。

雖然現在我們都意識到保險的好處,但有不少人又陷入了另一個極端:認為投保越多,保額越高,對自己的保障就越有利。其實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比如,在購買家庭財產險時,一台電視機的投保金額為6000元,如果遇到了火災,被損毀了,假設當時同款產品的市場價格為4000元,那麼最高的保險金額就是4000元,不管你購買了多少份保險,也隻能拿到這麼多錢。

第五,保險條款一定要讀懂。中國人普遍對簽合同抱有成見,認為這是對別人的不信任。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我們看到了很多這樣的情況:投保人邊瀟灑地簽字,邊說:“簽這裏,對吧?不用每個都跟我解釋了,沒問題的。”而保險推銷員也都會不厭其煩地說:“放心吧,我們是大保險公司,肯定會為客戶的利益考慮的。”

但是,對投保人來說,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對保險的保障範圍、保險責任、保費繳納方式、如何獲益、有沒有特別的約定等了然於胸。必須仔細地研究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兩大塊內容。對於一些過於專業的保險條款,如果在理解上有模棱兩可的地方,一定要先問清楚,或者是在網上查出清楚的解答,才能簽訂保險合同,否則,等到事情發生,再回來對保險條款內容進行訴訟就得不償失了。

張先生在1月份時給自己買了一份人身保險,簽訂合約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讓張先生將合同拿回家仔細研究條款後再簽訂。過了幾天,張先生完成了投保事宜。但是,天有不測風雲,張先生在7月份回父母家時發生了車禍,導致全身癱瘓。在病情穩定後,張先生想起了自己正好投過人身保險,就想去保險公司獲得理賠。結果保險公司以當時合同上約定了免責範圍拒絕理賠,原因就是張先生的情況屬於免賠範圍。遭受了身體上沉重打擊的張先生,又要經受心理上的沉重打擊。

4.離婚的恐怖成本

離婚到底需要付出多大的成本呢?我們來看看近些年來那些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名人分手費吧。

1982年,阿拉伯軍火巨商阿德南為分手付出8.74億美元的巨資;1995年,移動通訊大亨克雷格為了離婚,掏了4.6億美元;1999年,新聞大亨默多克在分手時給了前妻17億美元;2007年,俄羅斯首富、英超切爾西足球隊老板阿布拉莫維奇花了3億美元為離婚埋單。除了這些商業大亨外,體育界的籃球巨星喬丹,在離婚時掏了1.68億美元;娛樂界中,我們熟悉的斯皮爾伯格大導演在離婚上花了1億美元。

當然,這些大亨們的生活離我們甚遠,你可能覺得普通人的離婚隻是花9元錢再領個離婚證就行,根本沒有什麼成本。那我要告訴你,大錯特錯。

根據民政部的統計,我國現在的離婚率為14.6%,平均每天有5000對夫妻離婚,一年有160多萬對夫妻勞燕分飛。“70後”離婚的第一殺手是經濟原因,其次還有婚外戀、長年分居、女比男強、家庭矛盾和性生活不和諧,等等。而這些年出現了“80後”的離婚潮,與“70後”需要夫妻共同努力買房、買車、養孩子等問題不同,“80後”的這些問題大多被父母代為解決了。他們大多是在生完孩子後一到兩年內,由於激情的消逝,對平淡生活的厭倦而選擇了離婚。那這樣的離婚中存在成本嗎?答案是:存在著高昂的成本。

張先生是一個“80後”,最近他想跟“閃婚”的妻子離婚。兩人認識一個月便結了婚,現在兩人共同生活不到兩年,因為感情不和準備離婚。但因為牽扯到房子的問題,雙方協商不成,張先生便想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結束婚姻。

律師為其算了一筆賬:法院訴訟費,一般為50-200元(簡易程序100元),如果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超過了20萬元,多於20萬元的部分還需要按0.5%收費;律師費,至少要3000元(具體金額需要根據爭奪的財產金額來算,也就是說財產越多,律師費就會越高);交通費,200元(來回法院的費用);房屋評估費800元。共計最少4200元。

這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還可以提出上訴,其產生的費用和這次的相同。

張先生的新房是當初他和妻子共同購買的,房屋麵積100平方米,按照現在市場價格每平方米2萬元來算,共200萬元。如果張先生想把房屋據為己有,就需要支付愛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