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信用製度與信用風險(4)(1 / 3)

(2)聲譽執行機製的不健全

第一,聲譽執行機製的缺失。在“自我實施”的聲譽機製中,企業與銀行之間,借款人追求短期利益,不考慮長期聲譽。用博弈論來看,借款人和銀行之間是一次或是幾次博弈,不是多次重複博弈。企業是騙到錢就走人,銀行不能對其進行懲罰。各個銀行之間也沒有對拖欠銀行債務或是騙取銀行貸款的企業進行披露,積極進行懲罰。一個企業可能在多家銀行開有賬戶,在這家銀行騙取了貸款,可能還會到第二家繼續騙貸。

在“社會實施”的聲譽機製中,信息的傳播是其聲譽機製建立的基礎。在西方,中介機構的主要功能是為市場提供信息服務,它們是市場成熟和壯大的非常重要的一環。資信評估機構如果能夠客觀、公正、獨立地為企業和個人傳導信息,整個信用體係的建立就有了一定的信息保障。美國的信用評估公司如穆迪公司和標準普爾公司的發展就是很好的例證。

當然,這裏有一個前提,資信評估機構一定是一個獨立的、不歸屬於任何官方部門的機構。因為如果它歸屬於官方,那麼官員的意誌肯定會比機構的性質本身還起作用。諸如目前我們的有些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不僅不能起到聲譽機構應有的作用,反倒幫助企業做假賬。中介機構的唯一資產是它的聲譽。如果中介機構本身沒有實實在在的所有者(這又涉及所有權的問題),怎麼維持它的聲譽?如果不能對中介機構進行規範、監管,中介市場混亂,那麼還會出現逆向選擇,即講信用、不做假賬的中介機構被淘汰,隻有同意和企業合謀的中介機構才能生存。

第二,法律的判決和執行缺乏聲譽機製的支持。法律判決的執行離不開聲譽機製。如果當事人重視自己的聲譽,法院的判決一旦作出,無須動用強製手段,當事人一般也會自覺遵守法院的判決。這是因為,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的聲譽損失比沒法院判決時不守信用導致的聲譽損失要大得多。以合同糾紛為例,由於商業關係的複雜性,在沒有法院的判決時,外界對於違約的責任在哪一方通常並不清楚,違約方或許可在這種非對稱信息的掩護下逃避責任而又不遭受聲譽的損失。而一旦法院作出判決,違約責任就成為一個公共信息,如果違約方再不執行法院的判決,失去的就不僅是原來的交易夥伴,而且是整個商界的信任和聯合抵製,這種聯合抵製對違約方的威懾力比國家的強製力要有效得多。正是由於對聲譽損失的擔心,講聲譽的當事人通常會自覺履行法院的判決,即使沒有強製力存在。進一步,法律的實施需要公民的配合,因為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離不開公民提供與該違法行為有關的信息。當法律的判決能夠得到執行並且反映社會規範時,公民更願意為法律承擔風險(如在法庭作證),甚至動用個人資源幫助法律機關實施法律。相反,如果法律不符合社會規範,違法(自覺或不自覺)將成為一個普遍現象。違法現象越普遍,違法行為就越沒有人揭發,自身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更不可能揭露他人的違法行為。但是,我國目前企業的信用缺失,必然導致了法律判決和執行不能給予企業足夠的威懾力,企業抱有即使被法律懲罰,也不會失去交易夥伴的心態,企業之間互相包庇、竄謀,騙取銀行貸款或逃避銀行債務的事件屢有發生。

三、信用製度不健全引致信用風險

由於企業缺乏相應的信用製度約束,取得銀行貸款後,不守信的概率很大。估計到企業會選擇私吞貸款,銀行應該選擇不與企業合作,但是實際上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國有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的補給)基本上都是依靠國有銀行。原因不外乎有兩個:一是政府的介入。從第一章的分析我們可知,政府的介入意味著它是銀行不良債權的最後責任承擔人,所以企業私吞貸款,商業銀行也沒有什麼損失;二是銀行的機會主義行為。從第二章的分析我們可知,在銀行不承擔最後的信用風險的前提下,銀行經理發放貸款越多,好處也就越多。因為貸款發放越多,意味著銀行經理從貸款發放的控製權中索取的好處就越多(比如與企業合謀、收受企業回扣等)。

我國目前在對企業約束的法律、聲譽製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社會信用缺失、企業逃廢債情況嚴重。據統計,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開戶的改製企業為62656戶,涉及貸款本息5792億元,經過金融債權管理機構認定的逃廢債企業32140戶,占改製企業的51.29%,逃廢銀行貸款本息1851億元,占改製企業貸款本息的31.96%。在逃廢債的企業中,國有企業22296戶,占逃廢債企業總數的69.37%,逃廢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息1273億元,占逃廢債總額的68.77%;非國有企業9844戶,占逃廢債企業的30.63%,逃廢金融機構貸款本息578億元,占逃廢債企業貸款本息的31%。利用改製方式逃廢債的國有企業中,中小國有企業占8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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