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不做弱勢群體——維權需要從我做起(1 / 3)

第一章熟悉法律知識,上好維權第一課違法就是犯罪嗎

違法不一定就是犯罪,但所有的犯罪都是違法的。所以違法與犯罪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區別:1.違法和犯罪都會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但是其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如跟人打架鬥毆是違法行為,但如果致人傷殘或死亡,就是犯罪。

2.違法和犯罪所觸犯的法律和性質不同。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刑事法規以外的法律規定,應該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民事製裁;而犯罪觸犯的是刑事法規,是嚴重違法行為,應該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3.對違法者和犯罪者的處罰方法不同。違法者依觸犯具體法規的不同,處罰方法也不同。如觸犯民事法規者可執行強製履行、權利剝奪、損害賠償等處罰;對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法規的可執行拘留、罰款、警告等處罰;對國家職工違反勞動法規、經濟法規等可警告直至開除等。而對犯罪則是根據我國刑罰種類規定,剝奪罪犯的政治權利、人身自由、財產,直至剝奪生命。

4.對違法和犯罪處罰的機關不同。對違法行為,按其管轄分工不同,可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裁決,或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甚至還可以由行政管理機關或行為人所在單位決定。而對犯罪案件,隻能由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偵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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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私自擁有槍支屬於違法行為,而若用它行凶則屬於犯罪行為。

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願離怎麼辦如果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卻不願離,因而產生糾紛,可以由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裏弄或鄉、村基層調解組織等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攔。

經過行政程序的調解,可能使夫妻重歸於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也可能調解離婚,即原來不同意離婚的一方也同意離婚,這時,仍屬雙方自願離婚,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也可能調解無效,轉至人民法院處理。

人民法院接到離婚案件以後,首先仍要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有三種可能:第一種,調解和好,撤訴息爭;

第二種,調解離婚;

第三種,調解無效,原告仍堅持離婚請求,被告仍堅持不離婚。

其中,當第二種情況出現時,即調解雙方自願離婚,和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同屬協議離婚,由法院發給離婚調解書。

當出現第三種情況,即調解無效時,是否離婚,應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內不得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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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解除同居關係後,應該如何處理財產的分割同居,是指不具備婚姻法上關於結婚的各種要件的規定而發生的男女共同居住,這是一種非法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之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並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這說明解除同居關係後,應該以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基本原則,然後是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的程序,對無過錯方應予以適當照顧。另外,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即按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他們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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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喪偶再婚是一件合理、合法的事。我們應該幫助喪偶的老人找到知心的伴侶,支持他們成立幸福的家庭,隻有這樣,才能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生活。所以,對喪偶老人的再婚,子女無權幹涉。

一方婚前有精神病,其父母隱瞞,婚後發現是否可離婚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因此,如果一方婚前有精神病,其父母隱瞞病情,欺騙成婚,婚後另一方發現實情,在雙方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況下,他(她)如提出離婚,是完全可以的,而且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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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不能與養女結婚,因為雖然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不是自然的血親關係,但是這種收養關係,一經依法成立,就與親父母子女關係享有同樣的權利,負有同樣的義務,所以養父不能與養女結婚。

離婚時雙方爭養子女應如何處理

當離婚雙方爭養子女發生矛盾時,“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子女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關係問題發生爭吵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由哺乳的母親撫養,有利於嬰兒的發育成長,符合子女的利益。當母親無力撫養或隨母親生活對子女的成長不利時,也可由父親撫養。哺乳期後的子女歸誰撫養問題,首先應由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的實際情況判決。無論是協議或判決,都應考慮對子女的成長是否有利。在子女已有識別能力時,還應當要求在一方年老患病,不能再婚、再育的情況下,對於他們撫養子女的要求,也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考慮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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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果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子女,人民法院應做以下處理:一是批評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動履行法律義務,要求撫養子女。二是對於不聽教育的人,根據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和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依法判決孩子歸哪一方撫育,另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孩子的撫養關係能否變更

撫養關係確定以後,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改變撫養歸屬,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係,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有以下幾種:1.撫養人得了嚴重疾病,經治不愈,有可能影響子女身體健康。

2.撫養人失去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無力再撫養子女的。

3.撫養人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

4.撫養人道德品質敗壞,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

5.撫養人的家庭情況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如受繼父(母)歧視、虐待等。

6.子女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變更撫養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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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權利,包括有與子女聯係、交往的權利,有教育子女的權利,有與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等,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對方的權利。

男方可否在女方懷孕時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規定限製了男方在特定的期間內不能行使其離婚訴訟權,或者說短期剝奪了男方的離婚訴訟權,但這種剝奪有一定的時效性,其有效期僅為一年,超過一年時間便不再有法律效力,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權益。但在此期間,若是女方提出離婚要求的,則不在此限,這是因為女方一般在緊急無奈時才會在懷孕和分娩期間要求離婚,若不及時處理,便無法及時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權益。例外情況還包括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要求,如女方因與他人通奸懷孕,在男方堅持要求離婚的情況下,如不及時受理,可能危及婦女、胎兒、嬰兒的生命安全,因而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但是,是否判決離婚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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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第一,要求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確實困難而自己又無力解決;第二,提供幫助的一方具有一定的經濟負擔能力;第三,要求幫助的一方,必須是未再婚的。另外,也要反對那種有勞動能力而不參加勞動,一味依靠對方幫助的不合理要求。

不能締結婚姻時,男方能否要求返還財物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某種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也就是說,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在解除婚姻的同時,是應酌情返還的。如果男女雙方確實是出於內心自願主動贈送的,則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實踐中還會出現其他形式的財產糾紛,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但無論哪種情況,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都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我國法律保護受損失的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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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因此,重婚除了承擔刑事上的責任外,其在民事上還會導致重婚行為的無效。近親屬結婚會對後代種族繁衍不利,因此法律規定親屬之間的婚姻無效。

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到何時為止

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這就是說,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有期限的,不是永遠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分為兩個階段:子女在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子女在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則是有條件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所謂獨立生活,是指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具有獨立的生活來源,並非以結婚成家為標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對於子女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也可視為完成或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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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又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給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這些都是子女健康成長的物質保障,也是父母對子女所負義務的主要內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必須履行的,即使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仍應履行撫養義務。父母對成年子女撫養則是有條件的。

父母還健在時,子女能繼承他們的財產嗎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就說明繼承的發生必須要有一個死亡事實的發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在這裏父母死亡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父母自然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生理死亡,這時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二是父母被宣告死亡,也就是父母由於失蹤達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父母死亡,這時就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父母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父母還健在的子女雖不能繼承他們的財產,但是卻可通過其他方式得到財產,例如父母健在時可通過贈送行為把財產贈給子女,也可通過合同方式把財產出賣給子女,也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出賣、租賃、贈與給他人或國家、集體。這些行為都是父母合法地處分財產的行為,其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因為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健在的父母,也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隻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他的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個人或單位都無權進行幹涉或阻撓。子女強行繼承健在父母遺產的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要受到法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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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它包括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成年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他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等。家庭共有財產則不包括家庭成員各自所有的財產。

胎兒有繼承權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是保護胎兒利益的,任何人都不得忽視胎兒的繼承權。胎兒雖然還未出世,但是隻要與死去的被繼承人有直接的血緣關係,是死者的親生骨肉,就更需要撫養、教育,更應受到社會的關心和幫助。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應由胎兒的母親代為保管或行使有關權利。如果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同時,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則仍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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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放棄繼承就可以免除贍養義務嗎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對自己繼承權主體資格的否認或拋棄,從此不再享有繼承所帶來的權利也不承擔繼承所帶來的義務。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否則,視為接受繼承。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也不得影響法定義務的履行。由此可見,放棄繼承是不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在現實中,許多贍養人為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往往找出諸多理由,其中就包括放棄繼承。從表麵上看,這種觀點似乎符合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實際上是不符合的。凡有贍養扶助能力的子女,就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無一可以例外。這是在我國《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所以,放棄繼承不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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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夫妻離婚的,第三者無需向無過錯方賠償。但是如果第三者非法獲得了夫妻中一方的財產,並且該財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則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返還。當然,如果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之發生兩性關係或曖昧關係並造成離婚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出嫁女兒可不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在我國,由於受到傳統封建思想的毒害,現在許多地區,尤其是農村,仍存在著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有些婦女的權利根本得不到保障,其中就包括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不論是兒子或女兒,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繼承權男女平等,是我國社會主義繼承製度的重要特征,也是繼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任何人不得無故剝奪出嫁女兒的繼承權。但在司法實務中,對於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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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隻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除非解除收養關係,恢複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但是如果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時,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喪偶兒媳和女婿對公、婆或嶽父、母有繼承權嗎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說明,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嶽父、母的繼承權是有條件的,即要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主要贍養義務指的是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麵給予了主要扶助。雖然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嶽父、母並不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我國法律為了鼓勵喪夫兒媳對公、婆,喪妻女婿對嶽父、母承擔贍養的責任,也為了弘揚尊敬保護老人的傳統美德,特製定了這條法規,從而體現了我國法律人性化的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