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七章 從氣候變化到低碳經濟 下(1 / 3)

三、國際社會在氣候變化談判問題上的博弈

全球氣候變暖已成為人類麵臨的主要非傳統安全威脅之一。氣候變暖會導致重大自然災害增加,進而引發糧食減產、疾病流行、水資源匱乏、人口被迫遷移及國家間爭鬥等問題,危及人類安全。英國著名智庫國際戰略研究所新近發表的年度報告認為,“如果溫室氣體排放仍得不到控製,其災難性後果不亞於發生一場核戰爭”。氣候問題已成為國際政治的一個核心問題。

(一)國際氣候談判政治版圖

在目前的氣候談判中存在著“兩大陣營、三足鼎立”的博弈格局。所謂“兩大陣營”,指的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它們之間的互動也就是國際政治上俗稱的“南北關係”。兩大陣營在氣候政治中的博弈始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簡稱《公約》)談判啟動之時,博弈的重要結果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成為《公約》框架下的首要合作原則。三足鼎立則形成於《京都議定書》談判時期,指的是歐盟、傘形集團以及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這三大集團共同作用影響國際氣候政治進程的格局。

歐盟:歐盟當然不是為國際氣候政治所建的集團,而是地區經濟一體化的產物。《公約》生效之初,歐盟僅有12個成員國,1995年擴大到15個。在《京都議定書》中,歐盟15國集體性承諾到2012年前將溫室氣體減少到比1990年低8%的水平。隨著地區一體化進程的深入,歐盟迄今已發展為27個成員國。多年來,歐盟一直是全球氣候合作的推動者,並自稱為領導者。

傘形集團:傘形集團形成於1997年,由9個國家構成,即: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挪威、冰島、俄羅斯和烏克蘭。“傘形集團”這一名稱從何而來,至今尚無定論,該集團也從未對此發表聲明或解釋。但一般的說法是,傘形集團國家在地圖上的位置用線條連起來就像是一把傘,故此得名。傘形集團成立的初衷是反對在《京都議定書》中製定雄心勃勃的減排目標,其自議定書達成以來的所言所行也從未違背其成立初衷。

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七十七國集團成立於1964年,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集團,目前有130個成員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與七十七國集團長期以來擁有良好的合作。作為一個大的談判集團,“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並非創建於國際氣候政治領域,而是開始於國際貿易領域,該集團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國際氣候談判問題上,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自《公約》生效以來就一直代表著廣泛發展中國家的立場,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應有的減排責任,並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

隨著形勢的發展,美中兩國的談判地位突出,成為主要焦點。三大集團內部或多或少出現了不一致的聲音。歐盟在其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機製下“一致對外”,但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也並非鐵板一塊,同樣也存在著不同意見:一是在減排承諾方麵,西歐國家成員希望提高歐盟的減排承諾,而意大利、奧地利和東歐國家成員則不願做出減排30%的承諾;二是在資金問題上,成員國間就如何分攤資金難以達成共識。傘形集團本來就是一個鬆散的組織,成員之間差異非常大。傘形集團成立之初的共同目的是反對製定雄心勃勃的減排計劃。但在哥本哈根談判時期,加大全球減排的速度和力度已成為一股強大的“國際民意”,傘形集團成員在強大民意麵前分歧日趨加大。在哥本哈根會議期間,日本表示,如果一些發達國家必須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而其他國家不必,那麼這就是一個問題。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則認為,“世界經濟大國,也可說是溫室氣體排放大國(美國、中國、印度、俄羅斯、巴西等國)應當立即擔負起必要的責任義務並予以嚴格遵守”。日本和俄羅斯的這些言語實際上都是對美國不作為的不滿,意味著傘形集團成員間立場的明顯分化。

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內部存在諸多子集團。小島國聯盟關心的是海平麵上升對家園的毀滅,最不發達國家集團和非洲集團偏重於應對氣候變化的融資問題,石油輸出國集團則關注全球減排行動對能源需求的影響,等等。利益的分歧使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在很多時候難以取得一致共識,削弱了集團的整體力量。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在哥本哈根的最大變化莫過於“基礎四國”(BASIC)的形成。基礎四國由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國組成,得名於四國的英文名首字母拚寫。基礎四國的形成有助於協調主要發展中國家的立場,有利於凝聚和領導發展中國家,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七十七國集團加中國內部分歧加大的形勢。

1.歐盟

減排目標:至2020年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20%,如果其他發達國家有類似減排承諾,可以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30%。

談判立場:完全支持發達國家在減排問題上承擔主要責任,支持巴厘協議中提到的工業國到2020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較1990年低25%至40%的水平。

資金和技術:在2020年前,發展中國家為減排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災難性影響,每年需要約1000億歐元資金援助,富裕國家應直接拿出220億歐元(330億美元)至500億歐元的公共資金。歐盟委員會前段時間提議,將拿出1000億歐元支持技術轉讓,用來支持發展中國家在技術轉讓啟動階段的資金需要,但這並不是說支持所有的減排措施。其中500億用於減緩氣候變化的影響,另外500億用來支持應對方案的實施。

2.基礎四國(除中國外)

減排目標:南非:到2020年削減34%的預期排放增加量。印度:至2020年碳密度比2005年降低20%~25%。巴西:至2020年在BAU基礎上減排42%。

談判立場:大幅減排是發達國家的義務——必須要考慮西方發達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對氣候變化造成的曆史責任,哥本哈根氣候協議將在巴厘路線圖的軌道下,完成發達國家深度減排、發展中國家自願減緩並適應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的減緩和適應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持等任務。拒絕發達國家把解決氣候變化的責任推到發展中國家身上的企圖,即締結一個另外的法律文書。這樣做將違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曆史責任的原則。歐盟提出的爭取到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0%,這個減排目標太低,缺乏責任心。同時,認為美國的減排目標僅相當於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4%,這是個非常負麵的承諾。印度立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達國家應該率先采取措施,並且應當大幅度減排。計算各國可允許的CO2排放量,工業化國家必須逐漸降低排放,而發展中國家則可以繼續提高其排放水平,直到兩個排放水平接近時,發展中國家才需要開始減排。巴西立場:巴西應在2020年時使溫室氣體排放達到2005年的水平,即每年排放22億噸的目標,同時不影響年均國內生產總值保持4%的增長率。到2020年,巴西森林砍伐將減少80%,這意味著將會減少48億噸二氧化碳的排放。

資金和技術:敦促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充足的資金援助,令發展中國家能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繼續發展經濟。發達國家沒有提出什麼具體內容,沒有執行巴厘路線圖,沒有執行《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內容,也沒有保證資金運作。現有的國際金融機構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源來應對氣候變化。

3.傘形國家(除美國外)

減排目標:

日本——至2020年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25%。

俄羅斯——目前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降低30%。

澳大利亞——在2000年基礎上減排25%。

挪威——至2020年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40%。

加拿大——至2020年在2006年基礎上減排20%。

談判立場:建立一個全麵的、強有力的全球減排機製,到2050年將全球的年碳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降低50%。

資金和技術:承諾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脆弱國家提供快速而實質性的資金支持,但是包括公共與私人資金。(發展中國家一直要求的是發達國家提供公共資金援助,私人資金來源並不穩定。)

4.中國

減排目標: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有“顯著下降”。

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15%;2020年森林麵積比2005年增4000萬公頃,到2050年開始減少碳排放。

談判立場:雙軌製路線,堅持《公約》、《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堅持雙軌製,要對《公約》和《議定書》分別做出決定。最根本的要求是堅持《京都議定書》。

發達國家率先進行大幅減排,而發展中國家應該擁有可持續發展的空間。根據《公約》和《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要率先大幅度減排。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這次會議一定要確定發達國家到底要減排多少,相關目標既要符合《公約》和《議定書》的要求,還要符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建議。

技術和資金:發達國家拿出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為較貧困國家提供補貼以遏製二氧化碳排放。由此估算,單是美國就要拿出超過1400億美元。

技術轉讓方麵和歐洲簽署5個合作文件:《中歐科技合作協定》、《中國科技部與歐盟委員會關於通過碳捕集與封存示範項目開展煤炭利用近零排放發電技術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歐盟委員會企業與工業總司及能源與交通總司關於建築能效與質量的合作框架》、《支持中國可持續貿易和投資體係》和《中歐環境治理項目》。

5.小島國聯盟

減排目標:呼籲到2050年全球減排85%。

談判立場:生存是不可談判的。

將此次哥本哈根大會視為“拯救地球最後的機會”,在與會的各國中,小島嶼國家聯盟是最期待“被拯救”的國家。

尤其是43個海岸線低窪的國家,海平麵上升是直接關乎他們生存的問題,他們尤其關注全球碳排放總量的控製。

資金技術:發展中國家,尤其小島國無力承擔氣候變化壓力和由此引起的經濟負擔,呼籲國際社會,尤其是發達國家率先采取行動大幅減排溫室氣體,同時增加經濟和技術援助,支持小島國應對氣候變化問題。

希望哥本哈根氣候大會能取得重大突破,各國達成公平減排標準,維護最脆弱國家的利益。

6.美國

減排目標: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少17%。據專家推算,這一目標僅相當於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4%。

2020年減排17%;2025年減排30%;2030年減排42%;2050年減排83%。

談判立場:單軌製路線,拒絕在《京都議定書》設定的基準年——1990年上設定減排目標。

強調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減排上的“共同責任”,脫離《京都議定書》下的談判框架,另起爐灶達成一個包含所有國家的單一法律條約。意在放棄《京都議定書》。

資金和技術:美國堅持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做的控製排放的任何承諾進行獨立核查。

美國參議院已將美國國內限製排放的立法表決推遲到了明年春季,這一舉動製約了奧巴馬對美國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多少長期融資的預測能力。

按照中國提出的按照1%GDP計算,美國就要拿出超過1400億美元。美國明確認為中國的提議是不切實際的。希望中美兩國政府同時出資進行技術研發合作,並各自負擔半數投入。

7.雨林國家聯盟

減排目標:REDD的關鍵目標是:“到2020年讓發展中國家的亂砍濫伐減少50%。”

談判立場:建議在大會上增加關於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排放(REDD)機製的討論,認為REDD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達成協議的最好契合點之一。

2005年,CFRN提出一個“我們來保護雨林,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協助”全球雨林保護計劃。在REDD機製下,減少砍伐森林的國家可以獲得信用,而這些信用可以在國際碳市場上出售,由發達國家建立的基金進行支付。

(二)《哥本哈根協議》的三大“軟肋”

哥本哈根大會原定於2009年12月18日閉幕,並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由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分歧嚴重,大會被迫延長一天,最終達成的協議不具法律約束力,其三大“軟肋”包括:

第一,沒有規定發達國家到2020年的中期減排目標和到2050年的長期減排目標。對於中期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在本次大會上普遍要求發達國家減排40%。對於長期減排目標,要達到把全球升溫控製在2攝氏度以內目標,發達國家到2050年應減排80%。而《哥本哈根協議》中隻是提出根據科學研究,應進行大幅度量化減排。本次大會的最重要議題之一就是為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設定具體減排目標,但協議不但沒有明確發達國家在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目標,甚至連發達國家的長期減排目標都未能做出規定。

第二,對於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資金支持和技術轉移問題,協議的規定也過於模糊。在短期資金上,目前僅有歐盟宣布在今後3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72億歐元,日本承諾在今後3年提供110億美元。在長期資金上,發達國家在協議中做出不遲於2020年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承諾,卻未明確各個發達國家將出資多少以及這些資金的具體來源。

為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是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主要排放者應該承擔的曆史和道義責任,也是其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而發達國家卻把義務視為“恩賜”,在該問題上與發展中國家不停地討價還價。在技術轉移上,發達國家在談判中依然老調重彈,大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不願無償或低價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相關技術。因此,協議對技術轉移鮮有提及。

第三,協議在未能為發達國家設定減排目標的同時,卻明確要求發展中國家采取減排行動,並且向全球公開其減排進展情況。美國等發達國家在不願承諾大規模量化減排的同時,卻要求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目標應該受到國際監督,做到“三可”。發達國家在談判中還宣布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數額,與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額和是否接受“三可”掛鉤。在中國和“77國集團”等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下,協議最終拒絕了發達國家的無理要求。

不可否認,《哥本哈根協議》在設立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短期資金等方麵,取得了有限的成果。正如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所言,本次大會至少為下一階段的氣候變化談判打下了基礎,未來擺在各國麵前的有三項任務:爭取在2010年內簽署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盡快啟動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就更為雄心勃勃的減排目標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