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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避稅常見問題操作手冊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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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分別核算的,一並征收增值稅。那麼,具體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該如何轉出?

分析解答

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如能準確劃分,直接將不得抵扣的進項轉出就行;如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尚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一頁返回目錄下一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