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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避稅常見問題操作手冊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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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經營核算中,企業常常會遇到稅法規定與會計製度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導致核算困難。

那麼,在遇到此種情況時,企業到底應該執行哪個規定呢?

分析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製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的規定,對於因會計製度及相關準則就有關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其處理原則為: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製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製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製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製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後,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上一頁返回目錄下一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