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財有哪些優勢
信托獨特的製度設計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財產安全性與理財效率兩者間的關係,在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護的同時,方便了受托人管理財產,因而使其在個人理財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財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這種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專業的財產管理與靈活的理財規劃
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專家理財,省時省心,風險低收益高。通過信托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憑借專業知識和經驗技能進行組合投資,從而避免個人投資的盲目性,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同時,信托公司還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量身定做非標準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托人的要求。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無法提供的。
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可以保護家庭財產。世界各國和我國的信托法都規定,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於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獨立的法律地位。合法設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財產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產、法律訴訟的影響,這三方的債權人均不得主張以信托財產來償債。這就為保護家庭財產,避免因各種原因受損而建立了一道法律屏障。我們常聽到一些西方的富豪在自己事業頂峰時將財產通過信托的方式轉移到獨立的法律主體名下,其作用就在於防止因訴訟等意外發生而使自己和後人變得一無所有。我國信托法同樣為合法財產提供了這種合法的保護手段。
三、信托財產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和風險進行了嚴格分離
信托合同一經簽訂,就把收益權分離給受益人,而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現定,受托人隻能按照信托合同確定的範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機製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了信托財產沿著特定的目的持續穩定經營,與公司製相比,是一種更為科學的製度安排。另外,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貨公司”的稱號,經營靈活,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多樣,既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又可以從事實業投資,還可以貸款、租賃、同業拆借、項目融資等。這在業務範圍上保證了可以實行組合投資、化解金融風險。
四、合法的節稅功能
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信托財產產生的收入和利潤在時間和空間上區別於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身的收入和利潤,這就為合法節稅創造了條件。另外,在信托關係中,雖有各項稅賦的發生,不過比起單純的贈與及遺產繼承,雖然可能需繳交贈與稅,卻有助於降低委托人的所得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等。這對於已經富裕起來的階層如何通過遺產信托把財富一代代累積下去,保持家族榮耀有特別意義。因此,經由信托財產規劃,可實現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現在,我國的財產移轉大都以贈與或遺產繼承的方式實現,但相信不久贈與稅或遺產稅必將實行,參照國外的類似法律,此兩者稅率均高達50%。因此,考慮稅賦,就成為富裕階層移轉財產所麵臨的主要問題。如何降低移轉成本,就成為個人信托財產規劃的重心。
買信托理財產品要三看
信托理財是一種財產管理製度。信托關係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財產的。
在我國,信托類理財產品是指由銀行發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所募集的全部資金,投資於指定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的專項信托計劃。目前市場上各家銀行推出的信托類理財產品主要是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將募集資金投資於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財計劃。信托類理財產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
如今,股市持續走低,房地產市場麵臨深度調整,市場上不少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紛紛下調,而因為投資門檻較高,一直隱匿於主流理財產品之外的信托產品,憑借其較高的收益率和抗風險能力,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理財人士的關注。
收益高、穩定性好,是信托類理財產品的主要賣點。信托理財產品一般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優質房地產、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等信托計劃,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實力企業為擔保(房地產類還會增設地產、房產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要高出一頭。同時在投資過程中,銀行會不斷監控、跟蹤貸款的動向,從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規避信托項目的投資風險。
不過信托理財產品之所以不為許多理財者所熟悉,就是因為受製於較高的門檻。信托公司推出的各款信托產品的資金門檻大多在100萬元以上,最低的也是50萬元。另外,相比股票、債券,信托產品的流動性較弱,隨時變現的能力相對較差。
信托專家認為,在購買信托理財產品之前,主要看清楚三點:
首先,投資信托理財產品要看投資標的。凡是投資都存在風險,研究投資標的可以大致判斷出此種信托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一般情況下,投資於房地產、股票市場的信托項目風險略高,但其預期收益也相對較高;而投資於能源、電力、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的信托項目比較穩定,風險性較低但預期收益相對較低。
其次,投資信托理財產品應該注意投資期限。信托理財產品的期限包括3個月、半年、1年、2年等多種,建議投資者選擇1年以內的信托理財產品,因為未來較長時段的趨勢不容易判斷,時間越長,不可控製的風險越大,而1年期以內的信托類理財產品的時間長度適中,投資節奏容易把握。
最後,還要綜合考量理財產品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控製體係、管理團隊、曆史業績等情況。並且持續關注這個信托項目的具體交易結構和後期管理情況,也就是信托財產的具體運用和投資方向、運作期限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資要求、流動性情況和平均收益率怎麼樣。此外還需注意信托產品所采取的擔保措施,誰來擔保和用什麼來擔保,並且預期的擔保措施能否及時有效地補償信托本金等問題。
大眾如何投資信托
麵對信托這種新型投資理財方式和眾多的信托品種,廣大投資者應該如何應對,並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投資品種呢?
就目前來說,市場上出現的信托產品,絕大多數都是資金信托產品和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幾年的發展已經逐漸被人們接受,其投資方法和策略有很多介紹,就不再贅述,這裏主要介紹資金信托產品的投資方法。一般來說,投資者在選擇這類產品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麵的因素。
一、發行信托產品(計劃)的信托公司的實力和信譽度
信托收益來自信托公司按照實際經營成果向投資者的分配,信托理財的風險體現在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的差異。投資者既可能獲取豐厚收益,但也可能本金虧損。產生風險有兩大類原因:第一,信托公司已經盡責,但項目非預期變化或其他不確定性因素發生;第二,信托公司在信托財產管理和處置中操作失誤,或違法違規操作。由於現在我國信托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信托公司都著重於建立良好理財業績,以及樹立知名度,所以出現第二類原因的可能性較小。至於第一類原因,最能反映信托公司的理財水平。因此,選擇一個實力強、信譽好的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是成功投資信托理財產品的前提。
二、信托產品(計劃)的資金投資的方向(或領域)
這將直接影響到收益人信托的收益。對資金信托產品(計劃)的選擇,應選擇現金流量、管理成本相對穩定的項目資產進行投資或借貸,諸如商業樓宇、重大建設工程、連鎖商店、賓館、遊樂場或旅遊項目以及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小區等一些不易貶值的項目資產,而不應選擇投資股市或證券的信托產品,因為我國現行法律實際上已將證券投資信托歸入基金法範疇。投資者如需委托人投資證券的,可以投資共同基金,在同等風險條件下,共同基金公司比信托投資公司更為專業;也不應選擇投資受托人的關係人的公司股權或其項目資產,這為信托法律所禁止。
對於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確資金投向的信托理財品種,投資者可以進行具體分析。而有的信托公司發行了一些泛指類似信托理財品種,沒有明確告知具體的項目名稱、最終資金使用人、資金運用方式等必要信息,隻是籠統介紹資金大概的投向領域、範圍。因此,不能確定這些產品的風險何在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體的風險控製手段,投資者獲得的信息殘缺不全,無法進行獨立判斷。對這類產品,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
三、信托產品的期限
資金信托產品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長,不確定因素就越多,如政策的改變,市場因素的變化,都會對信托投資項目的收益產生影響。另外,與市場上其他投資品種相比,資金信托產品的流動性比較差,這也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選擇信托計劃時,應結合該產品的投資領域和投資期限,並盡量選擇投資期短或流動性好的信托產品。
四、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
信托與其他金融理財產品一樣,都具有風險。但風險總是和收益成正比的。由於當前資金信托產品的風險界於銀行存款和股票投資之間,而收益比較可觀,因此該類品種自推出以來,一直受到廣大投資者的青睞,出現了排隊購買的景象,這充分說明資金信托產品具有其獨特的優勢。但投資者也應該看到,信托公司在辦理資金信托時,是不得承諾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的。同時,由於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出租、出售、投資、貸款、同業拆借等形式進行產業、證券投資或創業投資,不同的投資方式和投資用途的差異性很大,其風險也無法一概而論。所以,投資者在麵對琳琅滿目的資金信托產品(計劃)時,還是應保持清醒的頭腦,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結合前麵幾個方麵,綜合分析具體產品的特點,有選擇地進行投資。
五、需注意的其他幾個問題
(1)擔保問題。對於有擔保的信托計劃,委托人(也就是投資者)還應看擔保的主體是否合法,切實了解擔保方的經營狀況。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隻看擔保方的資產規模的大小,其合適的資產負債比例、良好的利潤率、穩定的現金流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對於擔保中的抵押(質押)物是否過硬,抵押(質押)比率是否安全,擔保方信用級別和資金實力如何,有無保險介入、專項賠償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權當中次級受益權的規模和承擔的義務情況等,也要特別關注。勤勉盡責的信托公司,在發行信托產品時,一般會完整、客觀地告知各種具體的風險因素,分析其主次,不隱瞞,並設計有效的風險控製措施,例如第三方擔保,抵(質)押、投保、與銀行貸款利率掛鉤等。提供的保障措施越多,越能保護委托人的利益。
(2)委托人(即投資者)的權利。根據我國《信托法》第20條的規定: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同時,第22條還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托人恢複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另外,第23條則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賦予委托人的這些權利,投資者可以在信托過程中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從而更加主動地控製風險。
(3)信托的稅收。在國外,信托稅製多奉行信托導管原理和稅負不增加原則。根據信托導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當事人之間相互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具有實質經濟意義,因而在稅收上也就不像對普通交易行為那樣課稅。根據稅負不增加原則,信托本身作為納稅人雖應進行納稅,但受益人因信托收益分配而取得的收益免於被重複征稅。目前,由於信托的相關配套政策還未到位,資金信托產品的稅收還是空白,也基本上都不用繳稅。相信我國在建立信托稅收製度時,應該會采納國外通行的信托導管原理和稅負不增加原則。但在這裏還是要提醒投資者:在投資資金信托產品時,要關注具體產品的賦稅情況,以免增加機會成本。
經過這幾年的發展,信托投資理財已經逐漸被人們所認識和接受,但由於信托這種財產管理製度是從國外引進的,加上信托相關的法律和配套政策還不完善,因此,投資者在進行運用信托理財時還需要了解相關的知識,做到有備無患。但無論如何,信托已經來到我們身邊,隨著信托製度進一步完善,將會出現更多更好的信托產品來滿足不同層次人們的理財需求,使投資者有更多的選擇,創造更多的財富。
第二十八章黃金:天然貨幣,永不貶值
我從來不在我不懂的事情上投入大量的金錢。——彼得·林奇
如果你沒有做好承受痛苦的準備,那就離開吧,別指望會成為常勝將軍,要想成功,必須冷酷。——喬治·索羅斯
炒黃金必備知識
小沈是北京市某商業銀行的職員。25歲的他已經有兩年的炒金經驗。一談到黃金投資,小沈就跟說數來寶一樣,一套一套的。
小沈在上學的時候對就炒金業務很感興趣,無奈沒有錢讓他一試身手。畢業1年後,有了點積蓄,就花1000元買了10克黃金,走上炒金的第一步。後來,他一邊工作,一邊追加黃金投資。黃金價格跌跌漲漲,小沈的心情也跟著起起落落。
投資有風險,炒黃金也難免有賠有賺。“2006年年初黃金市價漲到每克120元,到銀行開戶的人排起了長隊。這還沒完,接下來金價一路飆升,兩三個月裏狂漲到180多元,‘五一’後到了最高點。”小沈說:“當時我頭腦發熱了,覺得還可能再漲,於是又買了5萬元的黃金。結果不久就跌了,賠了幾千元。不過總的講,這幾年炒金還是賺得多。”小沈現在已把多數資金投到了收益更高的股市,但對金市仍然戀戀不舍。“如果我還有一部分閑錢,就買一部分黃金不動了,隔兩年再說,反正起伏也不會太大。”
曾經一段時間,黃金價格節節走高,許多投資者對此心動不已。隨著各家銀行相繼推出各類黃金業務,越來越多的市民開始對“炒金”躍躍欲試。但真要一試身手,不禁又產生了這樣的疑問:現在市場上究竟有多少黃金產品可以購買?要不要買?買什麼?如何買?麵臨的種種問題,讓人們不敢輕易去嚐試。
金,又稱為黃金,是一種帶有黃色光澤的金屬。黃金具有良好的物理屬性、穩定的化學性質、高度的延展性及數量稀少等特點,不僅是用於儲備和投資的特殊通貨,同時又是首飾業、電子業、現代通訊、航天航空業等部門的重要材料。黃金在20世紀70年代前一度成為世界貨幣,目前依然在各國的國際儲備中占有一席之地,是一種同時具有貨幣屬性、商品屬性和金融屬性的特殊商品。
當前,市場上黃金投資的種類日漸多樣化,理性投資方可保收益。國際上主要的黃金投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黃金業務
實物黃金是指實物黃金的買賣,其投資保值的特性較強,是追求黃金保值人士的首選,適合有長期投資、收藏和饋贈需求的投資者。
二、紙黃金
“紙黃金”其實就是黃金的紙上交易。投資者的買賣交易記錄隻在個人預先開立的“黃金存折賬戶”上體現,而不必進行實物金的提取,這樣就省去了黃金的運輸、保管、檢驗、鑒定等步驟,其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要小於實金買賣的差價。由於不涉及實金的交收,交易成本可以更低。
當然,不管是投資“紙黃金”還是實物金,最終能否贏利還是要依賴於國際金價的走勢。理財專家提醒,投資“紙黃金”應綜合考慮影響價格的諸多因素,尤其要關注美元的“風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