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後,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係、解決。
8.如屬於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出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後生效。
買受人(簽章):出賣人(簽章):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
十一、藥品銷售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甲方(買方):乙方(賣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招投標文件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概況
1.數量:所需藥品的實際數量。買方需要臨時增加藥品數量的,須在用藥24小時前書麵提出。
2.價格:①賣方提交藥品的價格必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中確認的價格一致;②買賣雙方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遇政府價格調整的,重新協商並簽訂補充條款。價格上漲,按原中標價,若不能按原中標價,則校方可進行詢價,選低價;價格下降,按新價;新增加品種,校方進行詢價,選低價。
品名規格生產廠家單位數量合同價小計(元)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注:空格如不夠,可另接)
3.生產廠家不得更改。
(二)質量標準
賣方交付的藥品必須符合藥典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並與投標時的承諾相一致;藥品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以藥檢部門的檢驗結果為準),買方有權在其他中標的藥品中選擇替代藥品,差價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三)有效期限
1.賣方交付藥品的有效期必須與招投標文件中規定的有效期一致。
2.賣方所提供藥品的有效期不得少於6個月。
3.特殊品種雙方另行協商。
(四)包裝標準
1.賣方提供的藥品必須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以防止藥品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藥品安全無損地運抵指定現場,否則其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2.每一個包裝箱必須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
3.特殊要求。
(五)配送
1.配送由賣方委托的藥品經營企業負責。每次配量以買方的采購計劃及合同為準。
2.配送時必須提供同批號的藥檢報告書(進口藥品附注冊證)。
(六)伴隨服務
如果賣方對可能發生的伴隨服務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在報價時注明,如無特別注明即視為賣方免費為買方提供相應的伴隨服務。
(七)雙方的義務
1.賣方應按照合同中買方規定的時間,配送藥品並提供伴隨服務。
2.買方在使用成交藥品時,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的,其責任由賣方承擔。
3.買方應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成交品種。賣方無違約行為的,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購買其他品牌的藥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種。
4.買方應完成本合同的藥品采購量。
5.買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結算貨款。
(八)履行期限
雙方約定本合同履行期限為天(不得少於一季),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履行期滿前十天,一方當事人就續約一事提出書麵異議的,本合同終止。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則本合同自動續約;續約的新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履行期限等與本合同相同,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另行協商。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1.雙方約定通過下列第種方式結算:
①轉賬支票②代記憑證③電彙④彙票⑤其他
2.結算期限。
(十)違約責任
1.48小時不能及時供貨,出現3次此種情況,則停止該品種的供貨資格,差價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2.賣方未按合同規定履約(包括質量、價格、服務等),買方可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為。賣方遲延履行的,每延誤1天,違約金為遲交藥品貨款的%,直至履約為止。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合同總價的10%,一旦達到違約金的最高限額,買方即可終止本合同。
3.買方未按合同規定履約(未完成藥品采購量等),賣方可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為。買方遲延履行的,每延誤1天,違約金為拖延藥品貨款的%,直至履約為止。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合同總價的10%,一旦達到違約金的最高限額,賣方即可終止本合同。
4.若違約,則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兩種方式中的一種解決(不選定的劃除):①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②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均為合同的附件。
(十三)附則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續約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標周期(即自合同簽訂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輪招標結果通知發布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
甲方(加蓋合同專用章):乙方(加蓋合同專用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係電話:聯係電話:
賬號:稅號:
郵編:郵編:
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簽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
十二、船舶銷售合同
立契約書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船舶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元整。
2.甲方必須在年月日前將後記的船舶點交與乙方,並將下列登記文件及使用權文件交付與乙方。乙方未支付的餘款,俟船舶點交及辦理船舶所有權、漁業權移轉登記完畢並經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時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約標的物的全體股東會議記錄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鑒證明書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監事、股東名冊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戶籍謄本三份。
(6)乙方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影本各三份。
(7)稅務機關出具的最近無欠稅證明書正本。
(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正本。
(9)船舶噸位證書正本。
(10)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11)設備目錄正本。
(12)航海記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文書正本。
(14)船舶檢查簿正本。
(15)漁業執照正本。
(16)漁業權拋棄申請書。
(17)船舶無線電台執照正本。
(18)契約漁船船圖。暨進口器材規格說明書。
(19)船舶勘航力證書正本。
(20)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證書正本。
(21)船舶無共同海損分擔額並不負擔救助及撈救報酬額證書正本。
第三條甲方於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船舶的所有權及漁業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船舶點交與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後記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後記船舶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一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或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複或補充完整,而船舶仍然無法維持繼續作業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根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船舶。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船舶的時間長短支付船價,每半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應付如前(1)的款項,其餘定金退還與乙方。有關使用船舶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點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船舶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船舶,則甲方無須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船舶移動、航行並停泊於原船籍港。
有關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動、航行費,以及停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點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十日之內點交船舶。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點交,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的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害賠償。
第十條約定事項:
(1)雙方同意以××港為點處所。漁船內所存燃料油歸還甲方。
(2)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保險,其受益人應於點交同時變更指定為乙方,變更後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員(包括船員),於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清同時,由甲方負責遣散。
(4)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接前所屬的所有費用,包括雇用人員薪資,船員分紅,及其他一切所有債務及稅捐概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
(5)自交接後有關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一切權責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6)甲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標的物毫無產權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7)所有甲方負擔的應付款項,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權益時,在尾款範圍的金額內乙方得代甲方徑行墊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額則應由甲方負責處理。
(8)如本契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由××法院管轄。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
名稱:
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營業證號碼:
買方(乙方):
名稱:
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營業證號碼:
見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十三、一般貨物運輸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托運人:
承運人:
托運人詳細地址:
收貨人詳細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元)第二條包裝要求
托運人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到達地點
起運地:路號
到達地:路號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後,托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址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2.托運人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人收取運雜費。否則,承運人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向托運人、收貨人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人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人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係,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人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本忠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側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密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人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等費用。
(四)承運人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方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弄錯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有關單位給留一份。
托運人:承運人: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十四、鐵路局包裹托運單
鐵路局包裹托運單注意事項:
1.除包裹票票號及實際重量欄由車站填寫外,其他各欄均由發貨人填寫清楚。
2.每件包裹最大重量不得超過60公斤,最小體積不得小於0.01立方米。
3.危險品(爆炸、易燃、自燃、有毒、腐蝕性物品等)和限製運輸物品均不得按包裹托運。
4.包裹的包裝外部應寫明發到站、發收貨人姓名、單位、住址、電話。
5.個人托運人包裹,分為保價運輸和不保價運輸兩種。按哪種方式運輸,由旅客或發貨人選擇,並在托運單上注明。
年月日
到站站經由站發貨人單位、姓名:電話:詳細地址:收貨人單位、姓名:電話:詳細地址:順序號品名包裝種類件數實際重量聲明價格記事合計續表發貨人單位、姓名:電話:詳細地址:收貨人單位、姓名:電話:詳細地址:發貨人單位、姓名:電話:詳細地址:收貨人單位、姓名:電話:詳細地址:
十五、海上運輸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簡稱甲方)委托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托運(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經濟合同法》和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港運至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貨物於天內集中於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係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係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也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章)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年月日訂立
十六、包船運輸合同
運方(甲方):
地址:郵編: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
承運方(乙方):船運公司
地址:郵碼: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
乙方同意甲方托運貨物,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噸船舶一艘,船名,編號,船舶有吊裝設備,應甲方要求由港運至港號碼頭,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包裝要求
乙方將貨物用材料包裝,每包體積米,重量噸(或型號包裝集裝箱)。
第三條貨物集中與接收時間
甲方應於年月日至月日內將貨物集中於港號碼頭。由乙方聯係港口接收集貨,貨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條裝船時間
乙方於年月日將船舶抵達港,靠好碼頭,於月日時至時將貨物裝完。
第五條運到期限
乙方應於年月日時前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
第六條啟航聯係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電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元由方負擔。
第七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目的港碼頭,自下錨時起於小時內將貨物卸完。
第八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派員監裝,指導照章操作,保證安全裝貨,裝完船封好艙,甲方派押運員一人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
第九條運輸費用
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元,全船運費為元。
第十條運費結算辦法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向乙方預付運輸費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甲方應於年月日付清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集中貨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時裝貨、按時起航,每延誤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元。
2.甲方未能按時卸貨,每延遲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元。
3.甲方未按時付清運輸費用,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未付部分運輸費用%的違約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乙方元違約金。
第十二條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期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甲方違約金元。
2.乙方船舶起航後未電報通知甲方準備卸船時間,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違章裝、卸造成貨物損壞,應賠償實際損失,並向甲方償付損失部分價款%的違約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甲方元違約金,並退還甲方的預付款。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1.在裝、卸貨物過程中,因氣候影響裝、卸作業時間,經甲乙雙方簽證,可按實際時間扣除。
2.因級以上風暴影響,不能按期履行合同,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可按下列第()項解決:(1)申請仲裁機關裁決;(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十七、航空運輸合同
托運人(姓名)與中國民用航空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協商空運)(貨物名稱)到(到達地名),特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托運人於月日起需用型飛機架次運送(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月日自至,停留日;
月日自至,停留日;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元。
第二條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托運人使用的載量為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第三條飛機噸位如托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噸位。
第四條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托運人簽訂本合同後要求取消飛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元。如托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托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托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托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賠償。
第八條在執行合同的飛行途中,托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收取留機費。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
托運人:承運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年月日訂
十八、售後服務協議
甲方: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為共同開拓市場,做好產品的售後服務工作,乙方在經銷產品時,必須承擔售後服務工作,經雙方協商,就產品在乙方經銷區域內的售後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的責任與權利
1.積極配合乙方開展售後服務、維修工作及執行當地職務的有關規定。
2.負責為乙方培訓維修技術人員。
3.甲方售後服務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對乙方的服務質量和執行協議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條乙方的責任
1.必須設立產品售後服務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維修人員、設備及服務場地。
2.乙方必須為所轄區域內的產品提供售前、售中及售後服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
3.不得擅自改變產品原設計,若有因擅自改造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4.若出現產品重大故障和發生事故時,應迅速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進行調查和技術鑒定。
5.接受甲方的指導與監督,每月的維修質量信息反饋單於日前送回或傳真至甲方售後服務中心。
6.乙方維修點積極展開用戶回訪活動,回訪量不得低於當月維修數量的%。
第三條保修範圍
1.凡屬產品,自售出之日起,免費保修一年,對個別地方需延長保修期的,必須經甲方批準方可。
2.對保修期內的因用戶自身原因造成的產品保障和事故,乙方按甲方規定費用標準收取工本費。
3.在保修期外,乙方必須嚴格按甲方所規定的有關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條服務要求
1.乙方必須為用戶提供上門服務,做到市區叫修後小時提供上門維修,郊縣叫修後小時提供上門維修。
2.乙方為用戶提供維修服務時,必須統一填寫維修單,維修完畢後由用戶簽名。
3.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製定的售後服務管理製度。
4.消毒櫃配件以舊換新。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即時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期年。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