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認為社會秩序有兩種:一種是人為設計的命令式秩序,另一種是自發的秩序。哈耶克更看重第二種秩序,他認為自發的社會秩序是我們應對未知世界的唯一方式。傳統鄉村社會不是一個絕對的政治共同體,隻是一個生活共同體。這是因為,中國自古就有“皇權不下縣”的傳統,國家很難通過製定各種具體的製度將其權力權威傳遞到農民之中並統一規範農民的行為。在這個共同體中維護著社會穩定和秩序的是通過傳統習俗、鄉規民約、宗法家規等來進行社會的自我整合和治理。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傳統鄉村生活的秩序理解為哈耶克所說的“自發的秩序”。與國家法律的正式製度規範不同,傳統習俗、鄉規民約、宗法家規都是自發的秩序,屬非製度性規範,通常被學者們看做是一個社會的文化狀態。非製度性規範是人們在長期社會交往過程中逐步形成,並得到社會認可的約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為準則。在鄉村社會,傳統習俗是指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自發形成的農民相互間進行社會交往所要遵循的行為規則;鄉規民約則是與農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將傳統習慣與本地實際相結合的規範,這些規範集合了鄉村社會中所有成員的意誌表達,具有較強的認同性;宗法家規是在一個宗族或家族內,由宗族(或家族)成員共同製定的用以約束、教化族人的原則與規範,支撐著傳統鄉村的穩定的社會結構。
1.鄉村非製度性規範的文化引導
鄉村非製度性規範說到底是人類無意識的行為積累的結果,是通過學習和模仿而傳播沿襲下來的整個文化遺產。如同文化是一種手段性的現實,為滿足人類直接的或間接的需要而存在一樣,傳統習俗、鄉規民約、宗法家規等非製度性規範的產生也是為了滿足人們在某一方麵的需要,具有規範行為方式、維係群體秩序、調節社會穩定以及教化鄉民的功能。非製度性規範是一種沿著家庭、家族、村落的空間次序彌散在村落的社會行為和物質文明之中的日常意識,依靠互相監督、輿論壓力、批評教育以及鄉民的自覺遵守等來執行。這些非製度性規範同鄉民們的處世態度、價值取向、道德標準相吻合,為他們在社會生活中采取一致行動提供了現實根據。農民也由於這種“同感”和“共識”而去尋求生存方式的同一性、穩定性和持續性,這也相應的增加了農民的凝聚力以及對所生存的村落共同體的依靠感和歸屬感,從而形成無形的約束力量和自律機製去規範人們的行為,維持了鄉民生活的自覺秩序,最終促成了鄉村文化的普遍認同。
2.鄉村非製度性規範的政治引導
如前所說,在傳統鄉村社會,“皇權不下縣”,廣大鄉村地區被允許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維持鄉土社會秩序的自治,非製度性規範起了非同尋常的作用。鄉村社會的這種自治並不是如吉登斯所言:“是因為傳統國家的控製力量比較弱小,而不得已為之”,而是由地理環境、社會因素所決定的。就傳統中國的鄉村自治係統所涉及的範圍而言,可以概括為族內與族際或村內與村際的鄉村自治。在廣大鄉村地區,農民聚族而居,以數十戶為一村的居多,上百戶一村的就算得上是大村落了。一般情況下,一個村落隻有一個姓氏或幾大主要姓氏,鄉村治理的責任就落在族中長事和鄉族精英的身上,由於其權力或權威具有地方性質,因而與強大的國家治理相比,權力行使的自治色彩會更濃厚一些。
族中長事和鄉族精英們行使權力必須以效忠中央集權、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為前提,否則就會受到來自國家政權的直接幹預。而具體負責和處理村落與村落之間即鄉裏之間事務的鄉村精英們,其本身就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質,因為他們並不是自然產生,而是根據國家法律所任命和委派的,他們站在統治階級的立場上,運用封建皇權賦予他們的政治地位,對鄉村社會進行管理和組織。總體而言,他們代表的是統治階級和封建皇權的利益,在完成國家所委派的行政任務的同時,兼及鄉村自治的職能。雖然他們與家族的權威相結合,兼顧到地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地方勢力,屬地方社會人士,但他們執行國家法律、維護國家利益的功能無疑仍處於首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