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擁有幾千年封建傳統文化影響的鄉村地區是不會有自治精神的。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專製主義形成了專製文化,在鄉村社會中又形成了族長、長老以及與王權有千絲萬縷聯係或王權代表的士紳等傳統權威的統治。但是,考察我國鄉村社會的發展史,仍然在鄉村社會的中央集權中發現了中國民間社會的自治傳統。在封建專製的政治文化中發現了由於封建官僚體製隻觸及到縣級政權,有著“皇權不下縣”的鮮明特點,縣以下則實行以鄉紳和宗族頭人為經濟文化代表的自我管理,從而使得鄉村社會存在著長期的自治傳統,並建構了具有時空合理性的鄉村權力結構、權威體係和價值形態。在傳統中國,基層的自我管理通過相對完善、力量強大的家族體係來進行,兼具鄉村精英角色即鄉紳的治理,人們的組織心理狹隘,在組織認同感上,人們效忠的對象仍然是與他們生活最密切的村民、家庭,對他們的行政組織也隻是盲從,國家的觀念即使不是沒有也是非常淡薄的。由此才有“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的說法及家國同構的中央和地方組織形式。
封建社會的所謂“自治”與現代社會的鄉村自治有著本質區別。發端於“草根”的村民自治,緣起於鄉村社會內部,具有社會自發和自我組織的特點,是一種群眾性的自我整合,此時的自治是一種缺乏民主基礎的被動的自治,這種文化缺乏培養公民意識的土壤,培養起的仍然隻是臣民意識。在傳統中國鄉村社會的長期曆史發展進程之中,始終欠缺民主成長的環境和氛圍。因為,傳統的中國農村以小農經濟為主,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均以家庭作為基本單位,大多數生活也都是在家庭這個私人空間中,他們進行生活的公共領域有限。在有限的公共領域內,除了水利等與經濟生活相關的活動外,就隻有祭祀、敬神等家族、宗教共同事務與公共領域相關。由於所生活的公共領域狹小,農民自然也就不存在太多可以表達自己意願與權利的空間。
2.建基於民主基礎的新中國村民自治製度對公民意識的培養
以一些重大曆史事件為標誌,村民自治主要經曆了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萌芽時期,從1980年村委會產生到1988年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前。第二階段是試驗時期,從1988年村委會組織法開始試行到1998年村委會組織法正式施行前。第三階段是普及時期,從1998年村委會組織法正式施行後到目前。第四階段是繁盛時期,自十七大以來的這段時期。村民自治製度是億萬農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造,被稱為“現階段中國農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正如彭真同誌所說,“基層群眾自治是最廣泛的民主實踐,通過參政議政,逐步鍛煉、提高議政能力。農民群眾將一個村的事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鄉的事情;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縣的事情,最後實現基層民主與國家民主的對接”。村民自治製度是中國在政治民主化進程中探索出的具有獨創性的直接民主的實踐形式,也是民主管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村民自治製度的實施使得農民個體有史以來第一次能夠自主地參與到組成村落公共管理機構並監督其實際運轉的政治活動中,真正享有了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去參與中國農村前所未有的民主自治進程。參與性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要讓占中國人口最多數的農民參與到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來,通過行使民主權利使廣大農民認識到自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樹立起他們的公民意識,增強國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村民自治將尊重和保護農民的權利落到了實處,有助於培養農民的權利意識。權利意識的建構是公民意識培養中的首要問題。權利意識是人對自身價值的自覺,即意識到自己有各種權利,並能明確地懂得權利的正當性與可行性,敢於在法定範圍內主動追求和行使自己權利的意識。在公共生活中,公民隻有認識到自身的主體地位才能產生主人翁意識。建構公民的權利意識首先就要保障和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因為,權利是公民存在的基礎,是公民享有平等社會地位的保障,是公民參與公共生活取得並維護本人各種權益的依據,是公民謀求全麵發展,實現自身價值的條件。公民隻有享有廣泛的公民權利,並使之得到合理的運用和保障,才能使其真正承認和感受到公民與國家、公民與社會榮辱相依的關係,才能使其更加積極地關注並參與到各種政治生活中來,才能真正實現自己的公民價值。“每個人或任何一個人的權利和利益,隻有當有關的人本人能夠並習慣於捍衛它們時,才可能免於被忽視”。村民自治製度將村民權利放在村落公共事務的最首要位置,將尊重和保護農民的權利落到了實處,使紙上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凡是與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要實行民主決策,必須交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不能由某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這一規定體現了村民利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時保障村民能夠擁有充分保護自身利益的自主權;而村務公開製度的實行不但體現了對村民知情權的尊重,而且將村幹部的公共行為置於村民的監督之下,賦予村民一定的監督權,樹立了村民在村落公共事務中的最高監督人形象,使村民在心理上感受到自身的主體地位和主體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