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文化認同——鄉村文化價值重建的內在支撐(4)(1 / 3)

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正式製度以巨大的力量向鄉村社會推進,並企圖利用其強大的話語優勢完全替代鄉村的習慣製度。但是,鄉村社會的完全蛻變不可能一日完成,在轉型的過程中必然有處於傳統社會控製機製與現代社會控製機製相交替的時期,從而麵臨著兩種意義和秩序係統的碰撞,“法治作為一種強勢力量,擴展到了中國鄉土,試圖建立起一種法治的普遍性。然而,現實中時時會發生普遍性法律製度和本土人情、倫理、習俗和習慣之間的衝突和對抗”。這就是說,國家在推進法治的進程中雖然極大地破壞了鄉村社會的習俗係統和權力結構,但其並不能有計劃地、係統地摧毀鄉村社會的文化網絡和社會結構。由於無法回避的文化碰撞與交流,鄉村社會在培育人們的法治精神的過程中,必然麵臨著種種障礙與羈絆。例如:“息訟”、“厭訟”的心理仍普遍存在,當人們遇到衝突或者糾紛時,仍然自覺地選擇“私力救濟”,法治所推崇的“公力救濟”常常被擱置。習慣於禮治秩序的鄉民總是賦予法律鄉土韻味,用鄉土社會習俗上的地方性知識傳統重新解讀、看待和改造外來的法律製度。結果是法律必須要在地方性知識的支撐下才能“有效”運作,經過“改造”後的法律本身所追求的製度價值大大降低。我們當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當今中國鄉村法治生成狀態的總體趨勢是良好的,也要承認帶有良善初衷和熱情的轟轟烈烈的“送法下鄉”活動是鄉村社會走向法治社會的有效途徑。但是,民眾對法治的認同遠遠不夠仍是鄉村社會普遍存在的事實,以至於有些學者灰心地認為當代中國鄉村法治的生成遙遙無期。

對此,亨廷頓提出警告:“傳統製度的解體可能會導致社會心理上的渙散和沉淪頹廢,而這種渙散和沉淪頹廢又反過來形成對新的認同和忠誠的要求,它可能和傳統社會中潛在的或實際的集團重新認同或者和在現代化過程中演變出來的某一套新玩藝或新團體掛起鉤來。”亨廷頓的警告無疑潛含著幾個前提:其一,傳統製度的解體是基於國家權力對鄉村秩序激烈地決斷地而非互動地摧毀形成的。其二,鄉村社會心理的渙散源於長期生長於斯的社會結構和價值體係遭受全麵摧毀所致,這是一種身份喪失感和茫然的無助感。其三,在所謂現代化進程中產生的新的社會勢力既可能是鄉村現代化的受益者,也可能是其反對者。這就意味著在中國鄉村實現法治具有複雜性、艱巨性、長期性,它絕不是急功近利的產物,也並非一蹴而就的事情,企圖在短時間內用法律製度這種外生於社會的秩序重建鄉村法治秩序,難免會遭到鄉土秩序的擠兌。

任何製度的創製與實踐,其背後都關涉一個活生生的曆史悠久的文化傳統。農村法治實踐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拋離鄉土社會”消融於國家的過程,鄉村現代法治進程也不是對鄉村本土的文化資源一味地進行一體化或“格式化”的變革,而是必須確立一種開放式的圖景,對本土的法律文化資源持一種寬容的姿態,重視加強對其的開發和利用。這就是說,國家在鄉村社會推進法治的過程中,既要充分考慮鄉土實際,在借鑒和移植西方法律製度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詮釋,對那些易於被百姓所接受的習俗、禮法和慣例等內在製度適當加以吸收、利用、提升和改進。鄉村法治化進程中所推行的法律、法規隻有與鄉土社會的內在製度相切合,才能真正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實際領域,而被人們認同、接受。

2.鄉村社會法治精神培育的社會基礎

“不解決中國農村法律建設的問題,整個法律建設必將受阻。”因此,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法治進程,實現法治國家的價值目標,就不能忽略中國13億人口中9億是農民的基本國情。可以說,沒有農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化。盡管我們看到,中國鄉村的法治建設遇到了無法回避的文化碰撞,支撐鄉村法治和維護鄉村秩序的法律製度都呈現出一種供應不足的態勢,但是當我們以一種樂觀的心態來看待悄然起步的鄉村社會的法治化進程時,仍然會發現鄉村社會的發展孕育了現代法治的基本條件。第一,靈活多樣的市場經濟形式解除了傳統小農生產方式對鄉村成員的束縛,其所確立的社會關係的契約化傾向已初步奠定了法治實踐的社會學基礎。第二,在農村實行鄉村自治,農民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層事務,基層民主製度得以體現。第三,伴隨鄉村社會不斷融入到城市生活農民視野不斷開闊,開始關心社會問題,並開始習慣和接受法律介入生活的現實,開始了由“恭順順從”向“主動參與”轉變的過程。